从小股东知情权浅析股东权利保障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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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股东知情权浅析股东权利保障问题
回诗雯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摘要]中小股东知情权困境这个问题,对封闭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

我国以《公司法》33条
进行规制,但作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进行观察,发现相关诉讼数量仍然逐年递增。

不仅如此,对于中小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文章针对《公司法》33条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现有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建议进行阐述。

[关键词]公司法;控股股东;知情权;中小股东[中图分类号]G4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6043(2023)01-0181-03
[作者简介]回诗雯(1997-),女,回族,辽宁抚顺人,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基金项目]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研究生创新项目: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XJ2021G264)。

第2023年第1期(总第557期)
商业经济No.1,2023Total No.557
一、引言
我国《公司法》经历了从1999年到2018年的修改历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于中小股东保护得越来越全面的主旨,但目前我们依然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让我们能够在公司治理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实施和落实,引用法条解决问题,努力减少争议。

股权平等原则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公司经营中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信息的不对称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为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控股股东之所以可以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除了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之外,最大的原因正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中小股东不知道公司实行了哪些决策行为、
商事行为,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即使知道权益受损之后,选择进行诉讼,在诉讼中举证的过程、最后达到追求的实质赔偿的结果的每一步,都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因此本文选取中小股东知情权困境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且给出自己的建议。

二、中小股东知情权行使现状
在封闭性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在公司的权力、决策或者监事机构中担任重要的职位,对于公司的控制管理具有绝对的话语权。

所以即使《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也不能有力地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控股股东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往往是从知情权
开始的,而中小股东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也恰恰是从知情权开始。

中小股东在申请查阅公司账目的时候要进行相关的申请程序,
查阅过程极为艰难,控股股东利用自己管理优势制造假账欺骗中小股东、阻碍中小股东查阅相关文件的案例数不胜数。

自2016年至2021年,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案件逐年攀升,仅在2021年度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询的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就有3332件,2020年更是多达4785件。

案件数量在股东纠纷案件中排名高居第二,这说明在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上,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和细化。

三、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意义
在公司经营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矛盾,各种矛盾归根结底不外乎是对企业发展和利润分配的分歧,小股东“一问三不知”,大股东“闭口不言”,二者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也是加剧矛盾的重要因素,对于中小股东知情权进行保护一定程度能够对大股东形成一定的制约,避免上诉情况的发生,有效缓解二者矛盾的发生,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放眼各国公司法规定的表决制度,大多采取了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认为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决策效率、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还体现了“一股一权”公平原则,但是如果不能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进行细致规制,这种表决制度就会起到反作用,中小投资者不敢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市场,害怕自己的血汗钱变成了控股股东可利用资本,到头来血本无归。

这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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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第2023年第1期SHANGYE JINGJI No.1,2023
吸收社会的闲散资本、促进市场资本的流通,甚至于对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都无疑是一个重大隐患。

因此,在下文我们把目光聚焦在目前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障碍以及对于现存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建议。

四、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障碍及解决建议
(一)股东查阅的文件范围不明确
首先,在《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股东可以申请查阅的文件范围,但范围并不明确,例如“财务会计报告”包不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不是原始会计凭证?笔者认为会计凭证应该允许股东进行查询的,原因有二:第一,虽然我国暂时还没有相关规定明确股东可以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股东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股东查阅,一定程度说明法律是支持股东在必要时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

第二,会计凭证能够更好地还原真实的公司运营情况,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控股股东制造虚假的财务资料,欺骗中小股东的可能,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具有查阅其他公司文件的不可替代性。

但我们也要考虑到,中小投资者重视短期回报,一般情况下看好某个领域进行投资,并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往往会投资某个领域的数个公司,同一领域的公司之间就具有竞争关系,所以我们也不能无限制的“支持”股东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秘密文件,侵害公司权益。

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之间进行平衡,对于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但是其查阅原因或者诉讼目的,无需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就能实现的情况,我们应该允许公司直接解决股东的诉讼目的,允许其不用举证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能最大程度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我们不能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牺牲股东权利,同样我们也不能为了保护股东利益牺牲公司利益。

(二)对于股东查阅相关文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及查阅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判断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查阅文件的目的和内容是否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定义并不明确,这就导致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对于是否支持股东查阅相关文件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

根据我国《公司法》33条股东查阅财务性文件,需要进行前置程序,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有不正当目的或者证明股东要求查阅的文件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于股东查阅相关文件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和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的,我们在要求公司在拒绝股东查阅相关文件时提出合理的理由并进行举证的同时,也应该规范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申请时的理由应当充分。

在观察实务中我们发现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常见原因有二:第一,股东具有不正当的目的。

第二,股东提出要查阅的文件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一经公布可能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能弥补的损失。

首先,关于目的不正当的问题,在最高法关于《公司法》适用解释中,规定了四种不正当的情形,我们就可以反向推测什么是正当,因为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我们永远不可能提前预知,即将发生什么情况,因此我们可以选择默认的方式,股东提交申请的理由形式正当即为正当,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向因此受益的公司、个人与该损害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重股东损害公司的行为成本。

其次,关于“商业秘密”我们可以将其解释为:公司赖以生存的、不为大众所知晓的并且能为公司带来实质性收益的信息。

解决现存司法裁判没有统一依据的问题。

(三)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能够委托他人行使的问题
对于中小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知情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亦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中小股东几乎不可能对专业的法律、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有全面的掌握,也很难从公司提供的文件中找到自己想要的,甚至不能辨别公司提供文件的真假。

法律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保障,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保障。

对于公司来说,股东拥有知情权是因为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但股东如果将自己的知情权委托给予公司并无实际利益联系的他人,极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所以我们不能不加限制地允许股东委托他人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查阅公司文件。

同时,从维护股东知情权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查阅相关文件,帮助其了解公司运营以及控股股东的决定是否损害了自身以及公司的利益,但我们也应该限定股东可以委托的主体范围为“相关专业机构”,并对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设定保密义务除了我们已经有的对于相关人员泄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赋予委托股东及其公司可以向泄密机构或人员追偿的规定,我们还应该增加对违反规范的机构的经营资质重新考核、对相关泄密人员予以从业禁止等处罚,严重的可能给予刑事处罚,增加不法行为成本,维护公司利益。

(四)中小股东知情权诉讼困境
1.中小股东作为原告举证公司或股东损失结果的困境
当中小股东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并且符合诉讼资格的原告股东提出诉讼之后,就面临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中小股东在公司内部往往是没有管理职位的,可以说是公司中的弱势群体,这导致举证过程艰难,即使法院对搜集证据的过程予以支持,也很难保证搜集资料的效率和真实性,搜集的证据也不一定是支持诉讼请求所需要的。

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中,原告股东不仅要举证证明控股股东有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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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行为和证明自己或者公司损失的数额,还要证明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采取一般侵权举证原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来说这样的举证责任显然过于严苛。

我们应该公平、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公司法》知情权关于请求查阅相关文件的规定,如公司不同意查阅相关文件就要说明拒绝理由。

同理,中小股东可以对于控股股东侵权行为质疑或者进行初步举证,法官认为控股股东的行为确实可能存在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权益的问题,就由控股股东进行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侵权而是正常的商事行为,中小股东也可以在控股股东进行解释之后,第二轮提交证据进行举证。

法官在双方轮流举证中判断控股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这样就减轻了,中小股东的举证压力,举证压力的减小会鼓励更多的中小股东选择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能鼓励更多投资者把资金投入资本市场,刺激社会经济不断增长。

2.中小股东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1)被侵权股东直接进行诉讼的困境
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往往是通过损害的公司的权益,间接性地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确认控股股东实施滥用权利,但以该滥用权利的行为未对原告中小股东造成直接实际损失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依据《公司法》第3条第1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财产是独立的和第4条:认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各自独立的,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并不代表必然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杭州稀慕服饰有限公司、邱若瑶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邱若瑶案”)中,法院认定被告邱若瑶修改涉案淘宝店铺及支付宝账号密码和对涉案淘宝店铺的客户进行引流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她作为夕琉公司股东的忠实义务,滥用了股东权利,造成了原告稀慕公司的损失。

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的不法行为,侵害的是夕琉公司的权利,应由夕琉公司进行主张或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稀慕公司的损失,在实体上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向其公司赔偿损失,在程序上原告亦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法》第33条和第20条第2款“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起到维护股东利益的作用,此时夕琉公司名存实亡,要求股东再去行使公司内部的前置程序代为进行诉讼未免强人所难,重复立案审理也增加了司法负担。

(2)被侵权的股东进行代位诉讼的困境
当中小股东经过千辛万苦胜诉之后,也并不是这场“战斗”的终点,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监事存在公司法第149条存在的情形损害公司利益的,符合资格的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后,代为进行诉讼的相关组织拒绝提起诉讼、行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不直接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公司所有。

简单来说,就是诉讼收益又回到了对公司有绝对控制管理权的控股股东手中,控股股东可能会以更隐秘的方法和手段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果大股东反复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重复提起诉讼,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严重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公司来说,多次卷入诉讼之中也会使公司面临经营困境。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鼓励直接诉讼,在实践中允许在间接诉讼中支持原告对于直接利益诉求,这样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也使股东诉权成为中小股东保障自己知情权的一把“剑”,实践中,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绝大多数都是大股东交叉任职,很难真正实现相互监督的作用。

支持中小股东直接诉讼能够在维护股东知情权利益的同时,也能对控股股东进行震慑,从根源上减少股东、董事以及对公司有控制权的主体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可以说是“一本万利”。

这样既能保障股东实质上的知情权也能保障公司的权益。

五、研究结语
知情权是公司中小股东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知情权不能保障,那么其他股东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公司法》第33条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行使主体、申请查阅前置程序和救济途径进行规制,但司法实务中关于知情权的诉讼却逐年递增。

近年来,《公司法》不断修改,旨在中小股东权益和控股股东中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

站在投资公司角度,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应当是合作共赢的关系,两者不仅能一起分享公司盈利,还应该也能够同舟共济共同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

既然中小股东也承担着和控股股东同样的风险,因此,我们就应该一视同仁,减少中小股东被侵权的可能,给所有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保障,才能有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的发展和繁荣,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与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傅穹,虞雅曌.控制股东滥用权利规制的司法观察及漏洞填补[J].社会科学战线,2022(1):204-214.
[2]陈道亮.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探究[J].中国律师,2022(3):74-76.
[3]朱婉婉.优化营商环境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法律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2(9):123-125.
[4]吴泾豪.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实证研究[D].镇江:江苏大学,2020:22-24.
[责任编辑:潘洪志]回诗雯:从小股东知情权浅析股东权利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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