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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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26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2]26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9日青海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人,其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省政府所属部门、机构;
(二)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乡(镇)政府;
(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