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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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严格规范,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预算管理,明确责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透明,民主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四)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年度财务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预算: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
(三)预算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第八条财务收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支出;
(三)真实准确,确保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及时完整,确保财务收支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
程序。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收支核
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
规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用途;
(二)规范运作,确保资金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制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四)效益优先,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预算
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
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