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范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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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节假日安排,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节假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公司节假日和带薪年假。
第二章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执行,具体包括:
1. 元旦:1月1日;
2.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
3. 清明节:公历4月4日;
4. 劳动节:5月1日;
5.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6.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7.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3日。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安排如下:
1. 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权,不得无故占用法定节假日;
2. 法定节假日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3. 法定节假日安排调休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
第三章公司节假日
第六条公司节假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
1. 春节前后的慰问假;
2. 公司庆典活动假;
3. 其他经公司批准的节假日。
第七条公司节假日安排如下:
1. 春节前后的慰问假: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员工一定的慰问假;
2. 公司庆典活动假:公司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给予员工相应的假期;
3. 其他经公司批准的节假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经公司批准给予的节假日。
第四章带薪年假
第八条员工享有带薪年假,具体规定如下:
1. 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5天带薪年假;
2. 员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10天带薪年假;
3. 员工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15天带薪年假。
第九条带薪年假的使用:
1. 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带薪年假申请;
2. 带薪年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完毕,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跨年度使用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 带薪年假不得累计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