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申报2014年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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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申报2014年物业管理优
秀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住房[2014]2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申报2014年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通知
(石住房〔2014〕27号)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培育我市物业品牌,引领物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争创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别
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申报分三种类别,即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河北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
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
二、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是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齐全,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完善;
(二)自业主办理入住手续起,实施规范物业管理满1年;
(三)物业服务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四)有业主满意度测评或召开业主沟通座谈会;
(五)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六)未发生经物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较大责任投诉。
三、申报项目类别条件
创优项目除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几条:
(一)国家示范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取得“河北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称号一年以上。
预评分值在98分以上。
(二)省优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0%以上。
取得“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称号一年以上。
预评分值在93分以上。
(三)市优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75%以上。
预评分值在85分以上。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
有创优意向的物业服务企业请于3月31前申报。
其中,申报国家示范项目、省优项目的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名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市优项目的企业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报名并提交申报材料。
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申报表(见附件);
2、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
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达标创优实施方案;
5、企业提交的其它材料。
其中,争创国家示范项目、省优项目的物业项目管理企业除报送以上材料外,需另报送创优达标申报表一式两份。
申报材料按1至5顺序,A4格式装订。
要求字迹清楚,页面整洁,格式统一。
(附件可根据申报项目类别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网上下载。
)
(二)创优培训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4月份举办创优培训班,对创优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
创优通知请关注市房管局和市物协网站。
(三)自查自检
创优企业按照创优项目报送的创优方案,依据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标准和评分细则,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完善,必要时作好记录,留存影像和纸质档案。
(四)预检预评及考评验收
1、申报市优项目的,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预检预评,对通过预检的项目出具初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房管局;市房管局负责考评验收工作,对达标项目授予“石家庄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并通报表彰。
2、申报国家示范项目、省优项目的,市房管局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预检预评,通过预检预评的项目报送至省住建厅,考评时间根据省住建厅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项目复验
凡满三年的全国、省、市级物业管理达标项目,将不定期组织复检。
对复检达不到标准、管理水平下降、业主不满意的项目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建议或责令摘牌。
六、创优奖励
(一)获得优秀的项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取得市级优秀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变更)物业服务标准化检查一年内免检;取得省级优秀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变更)2年内免检;取得国家示范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变更)3年内免检。
(二)取得国家示范项目、省优、市优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工作评优中优先考虑。
附件:物业管理项目达标申报表、标准及评分细则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3月11日
附件:物业管理项目达标申报表、标准及评分细则
附件1: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达标申报表
住宅小区名称:
申报日期:
管理单位名称:(章)
说明
一、本表由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式三份;
二、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
三、应当如实填写,不得作假;
四、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