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 房贷保险合同陷阱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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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房贷保险合同陷阱误区】
一、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期限,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
贷款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目前大多数贷款所购的住房是期房,贷款发放日和实际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普遍存在先贷款、后交房的现象。
而保险费是从贷款开始之日起开始计收,既然合同规定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未交房也就谈不上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贷款期限。
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例如,某人于2000年7月1日贷款买了2001年7月1日交付的商品房,消费者多缴纳一年保费,但保险公司事实上却不可能承担这一年的保险责任。
很明显,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保险公司应退还多收的保费。
二、保险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险费
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每年结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几十年一次性收取。
这实质上是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保险公司对一次性收取保费的通常解释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如果逐年收取保费,保险公司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购房者不缴纳续期保费的风险。
但是,这种解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很多寿险产品,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保费却按年、按季,甚至按月收取。
可见,技术上完全不成问题,保险公司不愿放弃一次性收取的利益才是问题的关键。
退一步讲,即便购房者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自然也就谈不上承担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