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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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603
【发布文号】甘建建[1999]240号
【发布日期】1999-07-28
【生效日期】1999-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委甘建建(1999)240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确保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公共安全,保障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材料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凡进行家居装饰的业主、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居装饰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靠建筑装饰协会,发挥其在家居装饰市场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条第五条家居装饰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管、市容、环卫、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

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六条第六条家居装饰涉及拆改主体结构、上下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通讯线路,移动配电箱和明显加大楼面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提出申请,经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并经原房屋设计单位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后,报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审批并办理装修许可手续。

(二)无法找到原设计单位或设计图纸的,应由提出申请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委托当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装饰方案进行安全审定后,持盖有设计公章的设计方案或安全性审定报告后方可施工。

(三)涉及煤气管道、室外电力、有线电视和通讯线路的,应通过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第七条家居装饰时,必须正确铺设护管、导管,确保导线进管和进接线盒。

轻质内隔墙、无棚和其他装饰,应选用阻燃性材料和配件。

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在地墙、轻质隔墙和天棚内铺设电线。

第八条第八条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止不正当的家居装饰行为。

第九条第九条家居装饰活动不涉及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凡从事家居装饰工程施工、设计的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工程承建范围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从事家居装饰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办理登记,经培训考核,发给《个体装饰从业证书》,持证从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个体装饰从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非自行进行家居装饰的,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或持有从业证书的个体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固定的家居装饰市场。

家居装饰市场应当为工程发包承包,装饰装修材料营销提供交易场所,同时提供中介、信息、咨询、质量验评等服务,并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家居装饰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从事家居装饰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六)遵守国家和省、市、县(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接家居装饰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应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验评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家居装饰必须确保建筑结构的整体安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破坏承重墙体,任意开窗打洞、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二)随意拆除烟道、通风道等承重墙垛;
(三)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破坏楼板或增加楼地面荷载;
(四)任意刨凿顶板、切断板内受力钢筋;
(五)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除水、电、暖、卫、燃气等配套工作;
(六)破坏厨房、厕浴间地面防水层;
(七)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第五章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家居装饰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及公共场所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承接家居装饰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家居装饰施工中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堆放和清运。

禁止从楼上向楼下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装饰垃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因进行家居装饰而造成的火灾、断电、水淹、管道堵塞、物品及设施毁坏等,应由家居装饰的发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应由发包人责成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委托他人进行家居装饰施工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家居装饰合同。

家居装饰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个体装饰从业者还应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从业证书》号码;
(二)家居装饰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和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工程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家居装饰的合同应当使用《甘肃省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家居装饰工程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参照我省装饰计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家居装饰中的纠纷,可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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