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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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沪卫监督[2013]006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3〕006号)各区县卫生局和教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全国首批七个试点省市之一,本市于2012年开展了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工作,继续提升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能力,促进学校持续加大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本市将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在试点区县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和指导,构建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动态掌握试点学校基本信息和卫生状况,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卫生监督监测综合评价体系,促进学校改善卫生状况,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并为国家制定学校卫生政策、法规提供基本数据和科学依据。

二、试点范围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本市原则上每年新增1个区县开展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区县选取不少于10所有代表性的中小学校试点,应包括普通小学3所、普通初中3所(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3所(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中职校1所,兼顾学校类别、城乡分布,优先选择寄宿制、设有游泳场所及公共浴室等中小学校。

2013年,本市在2012年黄浦、虹口、浦东、嘉定、松江5个区共50所学校试点的基础上,新增闵行区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区县于每年年底前将拟新增试点学校名单报市卫生局审定备案,原则上试点学校一经确定不作调整。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
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局属单位: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121号)文件的精神,卫生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本市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现将《调查制度》发来,并就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卫生机构年报(沪卫统1-1至1-9表)
沪卫统1-1至1-9表分别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
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包括驻沪部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填报。

沪卫统1-9表由凡在病人家中建立病床,医生按制度到病人家里进行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填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科教[2010]0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10.26【实施日期】2010.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047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局属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鉴于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是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技术平台,为促进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进步,规范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稳定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促进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系指附设于医学院校、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所在单位已有的科研能力,充分发挥单位人员专业特长,承担和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是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技术平台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按照有利于突出学科优势与特色、整合资源、开放竞争的原则,本市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规划;2、负责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认定、评估等;3、聘任附设性医学科研机构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沪卫疾妇[2011]00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007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并已经2011年第4次市卫生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本办法下发给你们。

请将文件转发给本辖区各级助产机构和相关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实行一人一证,按编号填写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本市统一应用“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沪卫疾控[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沪卫疾控〔2006〕69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下简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体现,也是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按分级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为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投入的效果和效益,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定位,在《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沪卫疾控〔2004〕2号)和《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意见》(沪卫疾控〔2005〕19号)的基础上,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一)保证公平原则。

强化社区卫生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能力,为本市社区居民提供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对外来人口的公共卫生管理,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健康干预力度。

(二)稳步发展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应相应增加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拓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应社会公共卫生需求。

(三)效率效益原则。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核拨制度,严格服务项目的质控和考核,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和经费使用的效率和社会效益。

(四)条块结合原则。

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全行业管理和预防保健机构的专业指导下,强化区(县)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各区(县)可根据实际能力和现实需求,拓展具有区域特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沪卫计医管[2013]002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沪卫计医管〔2013〕002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医师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加强对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职责及成员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长:徐建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黄红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书记常务副组长:瞿介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副组长:韩慰军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邬惊雷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赵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磐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肖泽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郑锦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黄红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黄峰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成员:晏波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张炜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管理处处长赵致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红炜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李善国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保健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张勘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处长陈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副处长许铁峰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人事处处长王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宣传处处长凤伟总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委监察室主任马国新上海市干部保健局医学预防处处长徐天强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谭鸣上海市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二、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职责及成员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沪卫疾妇[2010]015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5号)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4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获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有关结婚、生育、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疾病遗传和传播等医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孕期保健和产前诊断的有关知识;(7)获得其他生殖健康知识的途径。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沪卫疾妇[2011]056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056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女保健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提高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与水平,不断降低本市孕产妇死亡率,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危重孕产妇判定标准”及《中国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方案》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认识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对落实主要卫生指标,反映市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性。

科学实施评审工作,能客观反映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与水平,对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明确组织分工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制度。

不断加强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切实落实本市深化“一高一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扎实开展。

二、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全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工作。

开展逐级培训,指导各助产医疗机构在继续做好危重孕产妇报告和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评审的工作机制,成立市、区县各级评审专家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危重孕产妇案例进行审核和筛选,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评审结果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相关助产医疗机构及时反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督导和质控,定期全面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的质控,促进助产医疗机构产科质量的不断提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积极推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同时要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质量控制。

二、各级各类开展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评估的职责,对区域内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到严格规范、培训指导、定期检查和提高质量。

四、市儿童保健所要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尽快完成修订本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并制定全市儿童保健培训工作方案报我局审核后,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经2007年2月5日第2次上海市卫生局局务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编办《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的实施情况,对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医疗服务活动和公共卫生秩序。

(二)强化政府职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工作,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履行对公共卫生事务的监管职能,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充实力量,整合资源,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许可与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理顺职能,调整完善目前的执法流程、执法机构和队伍;分解职权,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按照法定期限公正、高效地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上海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1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9月1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抄送:卫生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共印650份)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沪卫计委疾妇[2013]008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计委疾妇〔2013〕008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有关市级医疗机构:腹泻病是由细菌、病毒或寄生虫引起的一种常见病,全球每年约有20亿例腹泻病,也是全球5岁以下儿童的第2位死因。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继开展了肠道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等腹泻病相关监测,并整合资源初步构建本市腹泻病监测体系。

2012年,本市在7个区(县)县进行了试运行,取得初步成效。

为在本市全面推进实施腹泻病综合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本市腹泻病发病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特征,我委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现将《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5月13日附件: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腹泻病是由细菌、病毒或寄生虫引起的一种常见病,全球每年约有20亿例腹泻病,也是全球5岁以下儿童的第2位死因。

2009年及2010年全年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就诊腹泻病例数分别达23万及25万多人次。

为在本市全面规范和实施腹泻病综合监测工作,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一)掌握本市腹泻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主要包括流行趋势、人群分布特征和地域分布特征等;(二)掌握本市腹泻病的病原谱构成,了解病原体变异和耐药特征;(三)整合现有腹泻病相关单病种监测系统,为本市建立腹泻病综合监测系统和制定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国福利会、各有关大学、市妇女保健所:为孕产妇提供安全、优质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首要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医,认真履行妇幼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努力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进一步突出以保健为基础,强化预防保健功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和健康。

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严格按照《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要求》、《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原则与处置流程》等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妊娠风险预警评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和会诊抢救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落实本市深化“一高一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与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合作,形成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外来人口孕产妇信息并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要定期组织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质量、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等重点环节的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二、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技术工作。

建立高风险孕妇的报告和干预制度,对低风险的孕妇建立动态监测和随访制度,降低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和会诊抢救制度(转会诊的前期处置、转运护送、信息沟通、诊治和追踪随访等工作),保证抢救“绿色通道”通畅;加强督导和质控,定期全面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的质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各项要求有效落实。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沪卫监督[2013]00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卫监督〔2013〕002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和《本市建设工程部分简易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卫生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2013年1月24日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和《本市建设工程部分简易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卫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

第三条(审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过程中,应公开申请材料清单,规范审批流程,公布审批期限。

第四条(审批权限)需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其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市、区县分工遵循以下原则:(一)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局负责受理和审核。

(二)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各受理点受理和审核的建设项目(出具的相关文书加盖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带有编号的印章或各受理点业务章),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受理点受理的建设项目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由市卫生局指定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沪卫人事[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人事〔2011〕5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调动医疗卫生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提高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绩效考核原则(一)分级分类原则单位绩效考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机构类型分类实施。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按照岗位、任务、技术难度、责任风险等要素,综合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局属各单位:《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是上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是以增强城市的国际竞争力为发展主线,形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基本框架的关键时期;也是上海卫生系统抓住重要机遇,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服务全市大局的关键时期。

为贯彻《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卫生部《卫生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海卫生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

2005年,市民平均期望寿命达到80.13岁,“十五”期间平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4.71‰和8.58/10万,相当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

(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制定实施了《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

市公共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实验楼等重大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6家三级医疗机构传染科、6个市级专科急救中心、6家区级传染病医院、公共卫生应急信息系统等项目相继启动。

市级层面投入资金13.16亿元,全市19个区县共投入资金33.99亿元,一大批公共卫生机构的硬件设施得到新建或改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高。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了应急办公室;组建了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沪卫疾控[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附件1)、《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附件2),已经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就加强本市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辖区内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

要按照“分类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保证接种安全,确保本市免疫规划工作有序进行。

各区县要在2005年12月1日前完成对本区县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填写《上海市接种门诊一览表》(附件3),报我局疾病预防处备案。

对于新开设的接种门诊,各区县要按照《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接种门诊的审核,确保接种门诊符合标准,并按规范要求开展接种服务。

二、各接种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接种门诊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提高预防接种覆盖面。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接种单位的考核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本市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3.上海市接种门诊一览表(略)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预防接种管理,保障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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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
保健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2.21
【实施日期】2013.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市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3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2013年2月21日2013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工作计划
2013年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工作紧密围绕卫生改革和发展重点,坚持“健康
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核心理念,继续以“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市民放心满意”为工作目标,努力创新发展思路和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切实巩固并提升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一高一低”、慢性病综合防治和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等工作能力与水平,不断强化预防接种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力度,按期保质完成第三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实施公共卫生绩效考核工作,不断完善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巩固既有成绩和指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不断提升市民健康水平。

2013年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重点工作如下:
一、全面落实和完成医改公共卫生任务
1.全面落实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求和市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制定和完善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全面组织开展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和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项目,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估工作。

全面完成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2.按期完成第三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

紧扣“责任与效应”、“进度与质量”和“督导与评估”,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和《项目管理手册》要求,全面落实项目“管理责任链”,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及时协调和解决困难与问题,确保项目按进度有序推进。

以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项目管理、实施效果、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等开展全面评估,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工作。

加强项目实施的宣传报道。

二、不断拓新发展健康教育工作
3.进一步完善“三级网络、五大场所”的健康教育体系建设。

推进筹建上海市健康教
育中心(上海健康博览馆)。

加强市和区县健康教育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按照《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要求,完善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进一步巩固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内全面禁烟,扩展全社会控烟工作成果。

4.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巩固和提高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质量,做实12345市民热线的卫生专线。

着力打造健康教育数字化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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