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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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教育质量,促进学校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学校的教师队伍管理。
第三条教师队伍是指为学校工作的专职教师。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并完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明确各种教师职务的设立和管理规定。
第二章教师的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学校招聘教师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选择合格人员。
第六条教师的录用应按照学校的用人需求和管理规定进行,确保录用合格的人员。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教师招聘工作的管理制度,保障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教师的职称评定与晋升
第八条教师职称评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评定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评定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学校应为教师提供晋升的机会和条件,并加强对晋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教育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向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教师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总结教师培训效果。
第五章教师的职责和权益
第十四条教师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创造性的发展空间。
第六章教师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应对教师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工作质量和教育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教师奖惩的管理办法,对教师进行激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教师考核和奖惩的管理制度,公开公正处理教师的考核和奖惩事项。
第七章教师的离职与退休
第十九条教师自愿离职应提前向学校报备,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的大致内容,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规定和制度的制定。
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二)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教师招聘与选拔:学校应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人员岗位要求,制定招聘与选拔教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招聘教师的资质和素质符合学校要求。
2. 教师聘用和合同管理: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签订教师聘用合同并按时支付教师工资和福利,确保教师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3. 教师培训和发展:学校应加强教师的培训和发展,提供教师专业发展机会,包括参加教师培训课程、学术研讨会和职称评定等。
4. 教师考核和评价:学校应建立教师考核和评价制度,对教师进行定期评价,评估其教学能力和工作表现,对优秀教师给予激励和奖励,对不合格教师采取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措施。
5. 教师岗位晋升和调整:学校应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制定教师岗位晋升和调整的规定和程序,鼓励教师继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6. 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学校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学术氛围,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以上仅是一般性的学校教师队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各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
实际运行中,学校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流程。
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三)
根据保定市教育局颁发的《人事管理规定》、《____对行风建设中的几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处理意见》、《____对不能正常上班人员管理若干规定》三个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广大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行为,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我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本着引导、教育、预防为主,批评与惩戒为辅的原则,经校领导研究对出现以下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的教职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望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
一、无故不上课的教师。
二、多次上课迟到、早退的教师。
三、经常不辅导自习的教师(尤其是高考科目)。
四、工作懈怠,在教学各环节中,学生、教师等各方面意见反映强烈,经学校领导调查属实,且多次批评教育无效者。
五、科室、教学服务人员、工人无故不上班,经常不能按时签到上班,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不能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者。
六、经常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教研活动及其他活动的人员。
七、只强调个人利益,不服从领导,不能够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的人员。
八、教师、科室人员、工人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工作疏漏,对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因工作素质低,工作成绩差,广大师生反映强烈,且批评教育转化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对在校内外,做出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教师整体形象的事情,社会及广大师生反响强烈的教职工。
对发生上述违纪违规现象的个别教职员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或造成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成有关人员检讨反省自己的行为。
2、适当扣除其奖金或补贴,情节严重的直至扣除其工资中活的津贴部分。
3、待岗考察3-____个月。
待岗期间,将扣除其工资中活的津贴部分。
4、调离一中,由教科局另行分配岗位。
5、其他违规违纪者,按照教科局有关处理意见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