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志、谭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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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志、谭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3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伟朱建军许姣
【审理法官】戴伟朱建军许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红志;谭汉平;谭庭
【当事人】周红志谭汉平谭庭
【当事人-个人】周红志谭汉平谭庭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红志
【被告】谭汉平;谭庭
【本院观点】周红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红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周红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1元,减半收取204.05元,由上诉人周红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57:46
周红志、谭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3民终3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汉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庭。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红志因与被上诉人谭汉平、谭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红志以其与被上诉人谭汉平、谭庭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红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周红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1元,减半收取204.05元,由上诉人周红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戴伟
审判员朱建军
审判员许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钟贻云
书记员胡荣荣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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