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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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
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9.22
•【字号】皖政[2005]83号
•【施行日期】2005.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皖政[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批准核定的省、市、县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省级超基数出口退税由中央与省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市、县超基数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市、县分别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鉴于当前市、县财政较为困难,超基数出口退税负担较重,中央返还的免抵未调库资金,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由省财政结合应返还各市数额,按照“以市为单位,先县后市”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市、县负担的超基数出口退税。

具体补助办法每年根据出口退税情况另行确定。

三、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后,相应取消省对市、县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各市、县负担的超基数出口退税7.5%部分,年终结算专项上解省财政。

附件: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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