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更换上海市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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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更换上海市多式联运企业备案
登记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11.02
•【字号】沪港港〔2006〕363号
•【施行日期】200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更换上海市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证
的通知
沪港港〔2006〕363号
各联运企业:
日前,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协调下,本市多式联运企业行政管理职能已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划转到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联运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469号)文件精神,市港口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证更换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市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证的换证对象仅限于原经市交通局备案的本市联运服务企业。

2、需换证的本市联运服务企业应当向市港口局业务受理室提交《多式联运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一)、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和原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登
记今年到期的《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

3、市港口局正式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证。

4、换证后,联运服务企业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多式联运业务,并如实填制《上海市多式联运企业生产月报》(见附件二),于次月5日前报市港口局港务监管处(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五楼,邮编:200002,联系电话/传真:63217128)。

附件:1.《多式联运经营业务申请书》(略)
2.上海市多式联运企业生产月报(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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