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市场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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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奖售行为
欺骗性的有奖销售 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抽奖
式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
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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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
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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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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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
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 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 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 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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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知名商品是指: (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 标的商品; (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 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 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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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 行贿论处。
经济责任:赔偿损失,承担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出的合理费用,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责 令改正和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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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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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概念、特征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 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 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 行为或状态。
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经销或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 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 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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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 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 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竞争法只调整竞争关系中的市场竞争关系或者 称经济竞争关系。
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指竞争 主体与竞争相关人之间、不同竞争相关人之间 在竞争过程中发生的、作为竞争的社会条件而 存续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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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法的内容 对垄断行为的规制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 压的商品
(3) 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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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 搭售商品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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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提高或压低标价, 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 互勾结的行为 。包括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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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 11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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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色的名称、包装、装
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 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 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示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的勾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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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体制采取的是政府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分管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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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 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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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一二三所列违法行为,而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经营者集中可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 中。
(四)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 的商品说明、图片和其他介绍资料;
(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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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各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有秘密性、专有性、实用性、经济性的 特点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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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其他方法,包括下列行为:
(一)组织虚假鉴定或者进行欺骗性的销 售诱导;
(二)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的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 (三)作引人误解的现场虚假演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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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行为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借以损害竞 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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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行为
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本法根据市场规律和商业惯例,规定下列 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销售鲜活商品(受自然条件严格制约)
第十章 市场竞争法
市场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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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竞争法概述
市场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市场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市场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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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的概念
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 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 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 性行为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 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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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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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是经营者的竞争行为 是违法的竞争行为 是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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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经济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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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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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是指几个企业之间通过订立协议 的形式,合谋限制自由贸易和竞争,以谋 求协同利益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所 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我国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 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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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 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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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93.9.2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中国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93.12.1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通过 , 2008年8月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 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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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 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 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 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 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 的原则予以认定.
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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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既可以指企业法和公司法意义上的合 并、兼并等形式,也可以指企业并购、收购等形 式。反垄断法上规制的经营者的集中,是指“一 个企业通过购买或取得股权而对其他企业产生控 制或支配性影响,以及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 让或者承租其他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营业、干部 兼任、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 得以对其他企业形成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形 式或行为”。
不正当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的历史革沿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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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又称为制止不正当竞争 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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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分立式立法模式 (德国和日本 ) 统一式立法模式 (匈牙利、澳大利亚、前
南斯拉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 综合式立法模式 (美国和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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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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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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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的特征
竞争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
竞争性质。 (基本内涵是“互相争胜”, 具有进取性 )
竞争目的。(追求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 竞争结果。(直接结果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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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所谓市场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以及与 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包括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
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
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
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
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
垄断行为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 垄断行为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垄断行为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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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概念、特征
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 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性。 社会利益的本位性。 与经济政策的紧密联系性。
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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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已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 排除、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以其他 方式不适当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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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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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垄断协议的例外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 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