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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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确保设计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
1. 设计院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制度。
2. 设计院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施工班组负责人对班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4.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三、安全教育培训
1. 设计院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3.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通道畅通,确保人员安全。
2.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安全带等。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施工现场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五、安全技术措施
1. 设计院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 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可靠。
六、事故处理
1.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
3. 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奖惩
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设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