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问答整理--继承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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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问答整理--继承纠纷
1。
问:我爷爷有套房子。
我和爸爸一直与爷爷一起住户口也是在一起。
爸爸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现在爷爷的女儿想分我家的房子。
想知道应该怎么办房子会与他们平分吗?
答:令祖父过世后。
如无遗嘱。
令尊与令姑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令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只有令尊与令姑母有继承权。
但根据集成法地13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与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次为依据。
令尊可以要求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
或可以征求令祖父的意见立遗嘱。
如有遗嘱指定令尊集成房产。
而令姑母不属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则令尊可继承房产。
为保证遗嘱效力以及避免纠纷。
遗嘱最好经过公正。
2。
问:甲乙有5个孩子a,b,c,d,e。
e最小一直和甲乙一起生活,a,b,c,d,结婚后就出去单独生活,只有e和父母一起生活并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了照顾,a,b,c,d偶尔回来看望老人,甲死后,e和乙一起生活了2年,之后由a,b,c,e一起出钱给乙顾了保姆照顾,d照顾的少些,e 仍然与乙一同居住。
后来乙也去世了,没有留有遗嘱,五个孩子都要房屋的继承权,要怎么分?
需要注明的是:在甲死亡后a,b,e三人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盖,由a,b,e三人出资出力,c,d 知道这件事但没有参与。
现在甲乙都去世了,怎么继承?
答:原则上。
老人去世后的财产子女共同继承,等份分割。
但是和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当然大家协商怎么分就怎么分。
这个房子在甲去世时,就有一部分属于遗产而不仅属于乙的财产了,当然现在甲乙都已去世,若房屋产权名字一直没有变更,谁出资并不影响其继承的份额,那么按上面的标准继承。
3。
问:老头1960年去世,留有2间平房,有四个孩子,1963年老大在外面租房单过。
1989年老太太去世,后事办完后,老二和老三老四开会研究遗产分配(并没有通知老大),最后老二决定不要遗产,所以老三和老四平分老头和老太太的两间平房,1998年老大去世,2000年老二老三和老四三人在公正处做了房产公正(并没有通知老大的孩子),然后用此公正书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自老太太去世后,老三把两个平房一直出租到拆迁(2006年),并一直在收取租金,老大的子女也知道此事,那么可否以此来推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呢?2006年的拆迁,老三和老四分别分得一套两室一厅(期房),现在,老大的子女得知消息,提出遗产应该有他的一份,并明确提出2000年做公正时没有通知他们,所以此公正无效,请问大家,老大的子女有没有权利继承这遗产,2000年做的公正是否有效,如果老
大的子女现在起诉,有没有过了诉讼时效?如果不考虑时效的问题,老大的子女怎么样才可以继承老头的遗产呢?起诉公证处撤销公正的把握大吗?如果公正撤销的话,是否就可以撤销老三和老四的房产证(平房)呢?还有现在所谓分到的两室一厅还只是期房而已,并没有取得房产证,那么是不是就会出现无证可撤的情况?改造时房产证(平房的)和地契(老头名字)都已经收上去了,起诉的话以共有财产被侵占为由是否可行?
答:1、应属继承权纠纷
2、已经过诉讼时效,你们没有胜诉权。
china law
3、排除诉讼时效的问题,可以认定他们对遗产的处分行为无效,公证是否取消没有意义。
4、老大的子女想继承老头的遗产,只能是老大在子女之前死亡才会产生代位继承。
5、共同财产被侵犯的案由不会认定。
4。
问:1、如果被继承人过世后,各个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分割遗产,这种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两年以后,有继承人主张分割遗产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这种情况受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如果是在继承开始两年以后,有继承人侵占或擅自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时效是怎么计算的?
2、两年的诉讼时效是针对第一个问题中的前一种情况?还是针对后一种情况而言?
3、两年的时效如果针对的是第二种情况,是不是如果各个继承人一直都不分割遗产也不放弃继承,那么只要在20年内就可以主张分割遗产并有胜诉权?
4、我看到一个最高院的批复,如果继承开始后经过了20年,那么仍然可以诉至法院,但案由要更改为析产纠纷或所有权纠纷?这时跟继承没有关系了吗?
答:1、第一种情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共同共有,不适用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情形,你描述的不太清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该纠纷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过应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见上面的回答。
3、不是。
如果各个继承人一直都不分割遗产也不放弃继承,则该遗产属于各继承人的共同财产,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分割共同财产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4、是的,上面已经解释过了。
这时不属于继承权纠纷,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5。
问:叔叔晚年得一子,所以他们家就我叔叔和婶婶有田,现在我爷爷,奶奶一经过世了,请问一下他们有权多继承一份我爷爷奶奶的田吗?
答: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有使用权的承包人不能继承。
有些地方在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时出台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象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你爷爷和奶奶去世后,他们的田,你们一家包括你叔叔一家作为一个家庭整体,可以继续耕种,你家可以种一份,你叔叔家也可以种一份。
6。
问:爷爷的房产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被拆了,现在房契还在大姑手上,房契上是爷爷的名字,爷爷已经在几年前去世了。
现在大姑要我们每人出3万去打官司,不出钱的人就算房产补偿要回来也不能分钱。
家里比较不富裕,如果不出这个钱我们是不是就没有继承权了呢?
答:第一、继承权除法律剥夺和自己放弃之外其他人无权剥夺只要你们在公开场合坚持不同意就行了
第二、如果房子是被行政机关拆除的
行政诉讼案件即使只有你大姑一人起诉由于你们房产的利害关系人法院也会通知到庭
另外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子被拆后三个月内起诉
7。
问:我哥哥是爸爸和他前妻生的,爸爸和我妈结婚后,哥哥一直和爷爷奶奶住,爸爸是和爷爷分家了的。
在搞土地承包后。
哥哥作为承包人单独承包了土地。
我爸爸猝死后。
哥哥要求继承爸爸的土地使用权。
请教一下,这合法吗????另外,我们三姐妹都已成家。
但户口还在原村。
我们有继承权吗?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由此可见,承包权不作为遗产继承。
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非财产权。
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并不是说继承人继承承包权。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由此可见,承包权不作为遗产继承。
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非财产权。
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并不是说继承人继承承包权。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是没办法继承的,但你父亲去世之后,你哥哥只是依法继续承包,这与法律规定并不相违背。
也不存在你们有继承权的问题,当然你们如果户口仍然未迁出,则依法应享有共同的承包权。
8。
问:事情是这样的。
我外公和外婆在早年就离婚了,当时我阿姨是跟我外婆的,我
妈跟我外公的,本来还有一个舅舅,可是在05年的时候死于车祸。
我外公有一套价值40万的房子,我外婆的房子已经卖了,且钱已经被我阿姨拿去了。
以前,大家就说好,外公的房子留给我妈的,因为我妈没有自己的房子,而且还离婚了,一个人吧我带大的,而且法律上也是判给我外公的。
而且这些年外公生病什么的都是我妈在照顾,我阿姨只是提点八宝粥牛奶就走的,钱从来都没给过。
外婆的房子留给阿姨,阿姨现在自己有拆迁分得的价值150万的别墅,但总是不知足,想分我外公的房子,我阿姨和老公生活一起,而且女儿也已工作。
我想请问下,在法律上,这个继承房产的问题?如果我外公过世了,我阿姨有没有资格和我妈共分这套房子?如果我外公立遗嘱了,留给我妈,那我阿姨应该没有再继承了吧?
答:既然你外婆已经和你外公离婚,那么就不再与你外公有配偶关系,你外婆无权继承你外公的遗产。
你所问的你阿姨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事实是有的。
虽然你外公已经和你外婆离婚,但是并不影响你外公和你阿姨的父女关系,是直系血亲,除非你阿姨有违反《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不然就享有在你外公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权,在分割遗产的时候若你母亲主张多分得遗产的事由是,你外公在世时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你阿姨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那么法院会酌情多分,但是不分给你阿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少能分到一些。
所以,建议你外公最好立遗嘱,指明遗产由你母亲继承,那么根据《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那么你母亲就可以一人继承你外公的遗产了,你阿姨就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即使你阿姨反对也没有用。
因为法律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
问题的关键是:你舅舅是否有直系血亲?如果没有,那么可以依照以上分析处理。
如果有,那么你舅舅的直系血亲若是未成年或者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他就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的,代替你舅舅继承你外公的部分遗产。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所以,如果你舅舅的直系血亲符合以上情形即使你外公指定由你母亲一人继承是不合法的,法院会追请分配。
另外,你外公立遗嘱最好去公证处公证,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问题棘手难以处理。
9。
问:我父母在世时1998年4月我父亲交给我叔叔11万购房款由我叔叔代理购买购房手续。
首付4万元发票是我父亲的名字。
1999年8月我母亲去世。
2000年1月我父亲再婚登记。
同年3月8举行婚礼。
3.10号我叔叔又续交5万发票是我叔叔的名字。
2000年6.1日我叔叔又交2万房款。
11万元房款全部交齐办理了房产证署名我父亲的名字。
其过程我叔叔可以全部证明。
2003年我父亲再婚后又买了一个价值11万的门面房。
其中2万是我母亲在世时的积蓄。
2005年5月我父亲去世。
继承人是我祖父母和我妹妹。
外祖父母已过世。
现在继母向法院起诉房产证是再婚后确权为由视为再婚后共同财产对家产进行分割。
请问:
继母主张的住房应视为婚后财产的主张对吗
如果是我父母的遗产是否先第一次分割即:由我祖父母父亲我和我妹妹继承分割完再被继母等5继承人分割
住房为11/2=5.5父亲。
5.5/5=1.1父亲继承 5.5+1.1=6.6父亲遗产 6.6/5=1.3继母所得
门面房11/2=5.5继母所得。
5.5/5=1.1继母继承父亲遗产。
其中还应扣除我叔叔用以前积蓄的2万
遗产是否应该这样进行分割?
答:根据你所述。
全部的房款由你父亲交付。
并可以证明。
且房产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
房产证是在再婚前办理的。
很明显这个房屋属于你父亲婚前个人财产。
即使房产证在婚后办理。
也可以证明为你父亲婚前财产。
房产进行分割:要分出你母亲的那一半。
即你父亲1/2.你母亲的遗产1/2.你母亲遗产继承由子女和配偶继承(外祖父母已去世。
也涉及时间问题。
假设早于母亲去世)。
则。
各1/4.在把父亲所有的3/4的房屋遗产继承。
平均分给现配偶。
子女。
父母。
大概是这样。
具体怎么分割还要先对那部分属于遗产(父亲个人财产)进行认定。
然后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由子女。
配偶。
父母平均分配。
当然之前的债务要先归还给债权人。
10。
问:我外公过世了,他有一房产在名下。
还没有过户到外婆处,外婆那里说要过户需要我去做放弃继承房产公证,我不知是否有这样的事?还说我的舅舅姑姑们已经签了放弃。
我的母亲过世了,所以很舅舅姑姑一样的有继承权。
他们是想把房子直接给唯一的孙子,一直逼迫我去签字,我不签可以么?我去想去强什么,但是如果是我的,我不愿成了他们重男轻女的傻瓜,不明不白的就去签字。
请问各位我要是不去理就是不签能维护我自己的权利吗?
答:这叫代位继承,也就是说你母亲先于你外公去世,而你外公去世后,你母亲的直系子女(也就是你或你的兄弟姐妹一起)代替你母亲去继承她应该从你外公那继承的一份。
其实就算你去继承,实际的份额也不多,首先是把你外公名下的房产平分,你外婆得一半。
你外公得一半。
然后把你外公的那半由你外婆、外婆的子女加你一起去平分,你算一下,你能得多少,也就得总房屋的8分之1左右。
所以如果房产价值不大,以和为贵,差不多就算了吧。
如果价值大是可以分些钱的。
如果关系不好,那就看你了,闹个一年两年的也不一定能有结果,主动权在你,只要你不签字他们就没法,但要防他们到房管局和社区去开证明时根本就不提你和你母亲,万一审查不严也可能给他们办了手续,所以真要叫真你可以到社区(村)和房管局去写个房屋争议申请压在那,他们就办不了,申请书每3个月要重新去写一次。
11。
问:我奶奶留下一套房子(她有2个孩子,一个我爸一个我大妈妈)。
当初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是我家出钱买的,房主是我奶奶,但是没有做指定遗产继承给谁的手续。
现在奶奶去世了,我家想把房子继承下来,但是大妈妈站出来说要分一半,因为她是奶奶的女儿。
如果不分给她,她就不证明我们和奶奶的关系,我们就继承不了房子。
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办啊?
答:你家买房时签的合同、发票还在吗?在的话可以证明这套房实质的所有人是你们家的。
然后要证明当时为什么要将房子登记在你奶奶名下,证明出当时登记在你奶奶名下不是赠予,而是其他原因,即可向房管局申请变更房产登记。
而无需通过继承即可取得房子。
你的问题我不有不明白的,为什么要你姑证明们跟你奶奶的关系?村委或户口登记簿上没登记有你们的亲属关系吗。
12。
问:我们有八个子女可以继承母亲留下来的房产,早年的时候其中两个子女死亡(但是留有子嗣),现在想要卖掉房产,但是其中一个子女不同意(其他人都同意了),请问是否可以卖掉此房?要用什么方法?
答:1、房子应由还在世的6个子女、去世的2个子女的子女共同继承(如果去世的子女是在您母亲之前去世的:那2个人的子女是代位继承;如果去世的子女是在您母亲之后去世的:那2个人的子女是转继承)。
2、该房现在应是由在世的6个子女、去世的2个子女的子女共同共有:如果想卖房,必须得到以上所有人的同意并到公证处做公证才行。
3、继承的房子虽然也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但还与一般的共同共有财产有所不同:继承的房产如果想出卖并过户,必须是由全体继承人都同意并做公证才行,不像普通共同共有财产中的“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即可。
4、“请问是否可以卖掉此房?要用什么方法?”:
(1)如果他不同意:其他人可经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但却无法办理过户。
(2)如果与他协商后他还是不同意卖:可以将房子归他,让他按房子的市场价补偿其他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价款地。
(3)如果他既不同意卖房、也不同意房子归他由他补偿其他人价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遗产,由法院来确定如何分割,那时他不要房:法院就可能不再由他、而是拍卖房产后分钱了。
13。
问:我和父亲继母在91年回迁后分两室一厅房子,在一起居住10多年,父亲08年去逝,继母不想和我们住在一起,要求分房子,但现在还是公房,请问这房子应该怎么分?
答:如果还是公房,没买断就无产权不能分,不存在继承。
买断后才能谈继承或分割,协商再分。
很麻烦,最好事先签好协议各分多少钱,或一方事先将买断后该得的钱先付给对方,再去买断,毕竟房产证上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
14。
问:父亲去世了,爷爷奶奶和我继承到1套房子,继承权是我们3个,但是爷爷奶奶和我关系很不好,他们还要和我分房子,把我告上法庭了,但是我想问问。
他们现在想要房子房屋做价6万人民币,给我2万人民币让我走,或者我给他们4万人民币他们走,我想知道我如果给他们4万人民币,但是我现在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能否申请法院在我有经济收入以后给他们钱?或者说分期给他们?而且如果以后给完他们钱,他们还继续住着不走怎么办?爷爷奶奶不是亲生的,没办法,大家帮帮忙吧,谢谢了。
问题补充:我不想分,是不是可以不分的?不然我无家可归了,我不想说什么是我没处理好关系,父亲去世了他们来的然后就一直住下,然后就成了现在这样,从小到大没见过他们和他们说过话,他们做饭也不给我做…不想说这些了。
只想知道不分可以吗?
答:所果你所说的不是亲生的是指“你父亲不是你爷爷奶奶所生”,而是被收养的或者继子,他们两个不一定具有法律上的继承权,只能适当分得一点遗产,不能和你均分,再加上你尚未学成就业,在法院判决时,会考虑给你多分点遗产的。
如果他们两个有退休工资的话,法院也会考虑到他们的经济情况。
我觉得你还是向亲戚们借点钱给对方,你自己拿房子,你以后用得到房子的,而且你现在不住,可以将房出租。
15。
问:1.在我父母合立的一份遗嘱(有签名但是没有标明日期)里面写到了他们的一份财产(邮票)在他们死后由我弟弟王某继承。
另外两套房子分别由我和大弟继承。
在我父亲死后。
王某从我母亲处要走了这些邮票(推测应该是偷走或者强行要走)。
之后我母亲依据当初合立的遗嘱内容。
写了一份遗愿。
但是遗愿上面却没有提到被王某拿走的邮票。
母亲去世后。
遗嘱曾被证明人胡某当着我们三姐弟念出。
后来一晚王某趁大家不在又破门而入。
抢走了遗嘱和遗愿。
现在王某起诉想要按照法定继承。
继承除邮票外剩下的财产。
不管是王某偷走还是强行拿走那些邮票。
他都可能会拿出母亲的遗愿。
根据上面没有写到邮票。
以编造是母亲赠与或者甚至是父亲生前赠与为借口。
我希望您能帮我分析下。
王某会如何钻空子。
不交出这些邮票。
而按照法定继承剩下的财产?我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条款来应对?
2.为了在遗产继承中分到更多的利益。
我弟弟王某甚至诬告。
陷害我在母亲病重期间害死母亲。
应该在遗产继承中少分甚至不分。
针对他的这些诬告和陷害。
我可以拿出证据证明我是清白。
在法庭上我应该列出用哪些法律条款来请求法官对他的诬告。
陷害行为进行惩罚?希望您能帮我分析下。
能否在在这个遗产继承案件中运用法律条款对王某的诬告。
陷害行为进行惩罚。
而不必另外再起诉或者反诉?
答:你要有证据证明那些邮票被王某拿走。
用之前的遗嘱来证明。
因为只有该份遗嘱。
没有其他的遗嘱。
所以。
该遗嘱是有效的。
除非王某提出该遗嘱已被撤销或变更了。
遗嘱继承的案子。
一般较复杂。
要认真的调查事实。
才能做出合理的裁判。
建议请律师。
或者自己好好看继承法。
请求法官调查。
相信法官在事实的基础上会做出合理的判决。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
16。
问:我们家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妈(1988年去世),我舅(2007年去世),和我外婆(1991年去世)的名字,我妈去世后一直是由我舅的三个子女住着。
现在政府为了城市改造要拆迁我们家的房子,并且给了一笔拆迁费。
现在我舅的三个子女主张说由于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我们现在已经没有了对这笔拆迁费的继承权。
现在为止房产证上仍然写的是我妈、我舅和我外婆的名字。
当初我妈去世的时候,我舅的三个子女就在里面住了。
当初我想他们可能只是住一段时间,找到房子之后还是会搬走的,所以当初就没有提出分房子的事,让他们一直住着,可知没想到直到房子拆迁时他们一直都没有搬走。
我想知道我现在到底还有没有对那笔拆迁费得继承权?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