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宏亮、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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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宏亮、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6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13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审理法官】孙卓赵卫李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代宏亮;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代宏亮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代宏亮
【当事人-公司】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裴传宝
【代理律所】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宏亮
【被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为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上诉人单位多份工时填报记录截屏,被上诉人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其未向法庭提交应由其掌握的工时填报记录予以反驳,且从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工时填报记录截屏来看,与上诉人提交的工时填报记录截屏形式基本一致。
此外,二审中被上诉人虽主张上诉人如果需要加班应另行向单位提交OA系统加班审批表,但其亦未向法庭提交该公司除上述工时审批系统外还存在其他形式OA系统加班审批表,故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诉人是否存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未查明上诉人相应年份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代宏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6:20:08
代宏亮、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138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宏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27室。
法定代表人:鲍钟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代宏亮因与被上诉人浩鲸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为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上诉人单位多份工时填报记录截屏,被上诉人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其未向法庭提交应由其掌握的工时填报记录予以反驳,且从被上诉人一
审中提交的工时填报记录截屏来看,与上诉人提交的工时填报记录截屏形式基本一致。
此外,二审中被上诉人虽主张上诉人如果需要加班应另行向单位提交OA系统加班审批表,但其亦未向法庭提交该公司除上述工时审批系统外还存在其他形式OA系统加班审批表,故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诉人是否存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未查明上诉人相应年份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代宏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孙卓
审判员赵卫
审判员李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李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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