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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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障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高效、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等从事政务服务辅助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政务服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奖惩分明制。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政务服务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
(二)负责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维护良好秩序;
(三)参与政务服务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推广;
(四)协助开展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政务服务辅助人员的权限:
(一)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三)对违反政务服务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参与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政务服务辅助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务服务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服务礼仪等。

第七条政务服务辅助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对政务服务辅助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方面。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政务服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政务服务辅助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政务服务辅助人员,依法予以辞退。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保障政务服务辅助人员的工作条件,为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培训机会。

第十三条建立政务服务辅助人员监督机制,接受群众、媒体等监督。

第十四条对政务服务辅助人员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XX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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