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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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证明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正常死亡证明。
二、办理依据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诸城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及关系人身份证件。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本人及关系人身份证件。
(二)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核实后办理(应当场受理,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要当场出
具;不能当场出具的,要尽快开展调查核实,据实出具。
无法查清事实或不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的,应向群众说明情况。
原则上,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公安派出所。
(二)电话咨询:各公安派出所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