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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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分析与建议
路义峰
【摘要】通过对一起非法行医卫生行政案处罚过程中的调查、立案、办案、结案的经过进行分析,认定本案是一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条文准确的典型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在医疗卫生执法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宣传非法行医的危害,严禁无证执业现象.
【期刊名称】《河南医学研究》
【年(卷),期】2019(028)008
【总页数】2页(P1447-1448)
【关键词】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强化监管;加强宣传
【作者】路义峰
【作者单位】平顶山市卫生监督局,河南平顶山 467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1 案情简介及调查
1.1 案件由来 2018年5月4日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家属院某楼某号门口贴有“康源诊所”字样的标识。

1.2 调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处于开门状态,门口有“康源诊所”字样。


诊所东侧货架上放有药品,货架南侧诊疗桌上放有听诊器1台、血压计1台,垃
圾桶内有使用过的棉签,诊室内备有病床,在诊疗桌上看到有一本“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户名:黄某某。

现场询问黄某某,该诊所是本人开办的,取得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开办2个多月,收入无登记,看病的时候未给患者开具处方。

监督员当场受理,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拍照固定证据,并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报经批准后于当日立案。

5月10日监督员在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
查询到黄某某取得有《医师执业证书》,5月29日在某市公安局某路派出所调取
黄某某身份信息,最终证实了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行为。

1.3 案件事实及自由裁量黄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擅自开
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属于一般情形,对当事人作出:①没收与诊疗活动相关
的药品器械(具体数量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某卫卫医证保决[2018]第0105号);②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③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同时责令黄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1.4 处理结果 2018年5月2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递给黄某某,当事
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6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于6
月20日自觉履行罚款,经过其注册医疗机构申请,8月7日某某区卫计委注销黄某某《医师执业证书》,本案于8月8日顺利结案。

2 案件分析
2.1 公安部门联动核实信息在黄某某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卫生监督执法
人员在诊所现场认真细致取证,获得非法行医者身份姓名信息,从而进一步通过公安户籍系统姓名比对及筛查获得详细身份信息,使陷入僵局的案件得以继续调查取
证。

2.2 网站核实证书真实性现场询问黄某某,本人称其有《医师执业证书》,又无
法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获得黄某某详细注册信息,执业机构:某市煤业某某医院,使案件证据环环相扣,更加清晰明朗,给案件裁量及定性提供依据。

2.3 落实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
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 思考建议
3.1 加强多部门的联合本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提供身份证,难以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积极联合公安等部门才确认违法主体。

为了更好的实施监管,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建议多部门加强联合,有利于综合监管职能的发挥,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在遇到有其他执法部门现场提供相关证据时,要及时在现场笔录中客观描述,以得到当事人的承认[1]。

3.2 避免追责本案在查处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非法行医次数进行确认,应加强国
家卫生计生监督平台无证库的使用,对非法行医次数予以确认,避免因该移送而未移送案件致使监督人员追责[2]。

3.3 法律适用
3.3.1 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医师、非医师)
均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同时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非医师行医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从重处罚原则,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重点处罚非医师行医。

3.3.2 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行医者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非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3.4 加强对非法行医危害的宣传从本案看,一些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和出租屋的地
方开展非法行医,是近几年比较突出的非法行医形式[2-3]。

廉价方便的医疗服务
是非法行医的特点,由于医疗不规范、缺乏抢救设备等造成人命案,对社会危害极大。

因此,要充分利用媒体强化对非法行医宣传,增强人们的医疗安全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如果发现非法行医,及时举报,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局面,不给非法行医生存空间。

尤其是邀请媒体参与“打非”行动,形成高压的氛围。

同时要及时将专项行动、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在媒体上曝光,保持打非的高压声势和姿态,震慑不法分子,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的好转,切实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3-4]。

3.5 加大卫生执法力度通过对本案的查处,认为目前在一些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和
出租屋的地方进行非法行医,结合近几年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卫监”“亮剑”等专项整治工作,这些现象始终不能根治。

这就对卫生执法提出更高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投诉一起,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查处,净化医疗服务环境,根本上杜绝非法行医的滋生[5]。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 陈锐, 刘春宏, 徐宁, 等. 2015年案例评查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J].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5, 22(6): 575.
[2] 樊春, 王静, 徐庆华, 等. 安徽省2011至2012年医疗机构1069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 安
徽医学, 2013, 34(10): 1546.
[3] 胡志俭, 郭志荣. 97起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4, 21(3): 284.
[4] 薛阳, 王国平, 杨国庆. 2011-2012年山西省无证行医现状与对策[J].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14,
21(3): 284.
[5] 袁超. 慈溪市2008-2012年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13, 29(3): 4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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