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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崇民一(民)初字第44号-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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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崇民一(民)初字第44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崇民一(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吴**,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董**,男,住崇明县堡镇**。

被告黄**,女,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龚**,崇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X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诉被告黄**离婚
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成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X年2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双方为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争执,在短时间内分居生活;期间
经家人劝说双方重新和好,不久又矛盾凸起,导致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曾于
201X年6月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之诉,但未获准许。

现原告以夫妻关系仍未得
到改善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被告黄**得婚前财产容声冰箱1台、奥克斯空调1台、LG
洗衣机1台、三洋微**炉1台、CHD29915长虹彩电1台、步步高DV987K碟机1台、花木床1张、电视柜1张、木质靠背椅6张、被头橱1张、四门衣柜1张、木质三人沙发1张、木质单人沙发2张、玻璃餐台1张、梳妆台1张(含小圆凳)、衣架1只、被15条、羊毛毯2条、羊毛被1条、土布段16个、枕头4对、1长枕头、大小塑料盆6只、热水瓶2对、马桶1只、铜烘缸1只。

三、被告黄**返还原告吴**金首饰4件(即耳环1付、铂金戒指
1枚、黄金戒指1枚、项链1根(含挂坠)及人民币500元(已当庭履行)。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X年2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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