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消防管理制度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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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幼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幼儿园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幼儿及幼儿园所属设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
1. 园长为幼儿园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
2. 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3. 教师为班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班级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师幼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4. 保持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
5. 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8. 加强对幼儿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七条消防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禁止随意移动、损坏消防设施,如发现消防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 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2. 检查疏散通道、紧急出口是否畅通;
3. 检查电气线路、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4. 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 检查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师幼的消防安全意识;
2. 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幼的自防自救能力;
3. 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师幼的法治观念。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集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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