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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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怎么维权?
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申请。
不过,这个申请要想成功,申请人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使用该商标在先,而且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另外还要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同时,建议必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怎么维权?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之后,接下来的维权手段还是较多的。
一般地,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申请。
不过,这个申请要想成功,申请人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使用该商标在先,而且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另外还要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同时,建议必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当然了,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时候还需要提供较多东西证明的,建议最好就是委托个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减少中间需花费的时间以及精力。
实践中,在商标被恶意抢注之后,不是商标权利人不及时维权,更多地是不会辨别哪些属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最后,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一般人还是希望能够“抢”回来的,要是商标的价值较大,那么就需要及时维权,否则的话一旦等到对方商标注册成功,那么原本的商标权利人在继续使用那个商标,就会容易产生纠纷。
▲商标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
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
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明确解释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当事人可自愿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自己直接办理。
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可在中国委托有条件的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
组织代理。
四、商标的注册条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
《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
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准予最先申请的人取得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他申请。
2、一申请一商标原则。
允许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申请注册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的同一商标。
3、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二)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十份及黑白墨稿一份;
3、申请人用药或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4、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则应提交按商标局统一制定的书式填写的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六、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批
(一)内容审查
经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标准,则发
给《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书内容可以修正,则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二)商标注册的异议
《商标法》第19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
(三)商标的核准注册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如果经裁定异议成立,则不予核准注册。
七、注册商标的争议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
《商标法》第27条第2 款规
定,除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所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注册商标撤销的事由(即《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理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三)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