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利局关于104国道连江至晋安段改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榕水利批[201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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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水利局关于104国道连江至晋安段改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正文:
----------------------------------------------------------------------------------------------------------------------------------------------------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104国道连江至晋安段改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榕水利批[2013]128号)
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关于审批104国道连江至晋安段改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榕交建计[2012]89号)及《104国道连江至晋安段改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我局于2012年12月18日在福州市召开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现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和修编后的“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104国道连江至晋安段改线工程位于连江县琯头镇、马尾区亭江镇和晋安区的鼓山镇境内,起点始于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的现G104国道的琯头岭隧道连江侧,终点位于福州市鼓山镇的园中村,与机场高速和福州市三环路衔接。

线路全长32.967km,全线共有特大桥3478米/2座,大桥3757米/11座,中小桥269米/4座;特长隧道9828米/2座,中短隧道2373米/4座;互通式立体交叉4处。

工程总占地面积为200.42hm2,工程挖方总量417.84万m3,填方总量140.49万m3;工程产生弃方299.05万m3,需外借土方21.70万m3。

工程总投资为491358万元,每公里造价15105.2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为353440万元,总工期43个月,由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

项目区属低山丘陵地貌,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9℃,多年平均雨量1300mm;土壤类型以红壤为主,位于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地带,林草覆盖率56.5%,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为320t/km2·a,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该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项目及项目区概况清楚,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内容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预测内容较全面,预测方法较科学,预测结果基本可信;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实施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内容基本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可作为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防治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该工程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91.66hm2,其中项目建设区200.42hm2,直接影响区91.24hm2。

四、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4942.41万元,其中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76.73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投资2987.19万元,植物措施投资696.94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250.76万元,独立费用278.02万元,基本预备费252.77万元。

业主单位应落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把水土保持的责任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施工,尽量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

实施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体工程防治区:除主体工程已有的防治措施外,还应建设截、排水系统;施工中重点加强水土保持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整治,选择适地适生树(草)种,覆土绿化。

(二)弃渣场、取土场、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施工道路防治区:做好临时拦挡、截排水、绿化等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整治、覆土绿化或使之达到复耕条件。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布局,尽量减少占用土地和土石方挖填量。

(二)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将产生的弃土(渣)和剥离表土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加以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并进行植被恢复。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要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在工程招投标书中明确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的责任,同时要做好下阶段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管理、施工责任。

(四)定期向我局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该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并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

七、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完工后,及时依法向我局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福州市水利局2013年8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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