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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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道德的区别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

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

由於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

与此相关的士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

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法式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

道德的重心在於义务或责任。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

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借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

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道德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道德

考点5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法与道德都起着规范⼈们⾏为的作⽤,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 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昆合的形态⽽存在,道德是逐渐形成的。

但国家的实在法只是随着⼀定的条件的成就,如⽣产⼒的发展、⽣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语⾔⽂字的发达等等,才在⼀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由国家通过⼀定程序才产⽣。

(⼆)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法律调整的范围要⼴泛得多。

⼀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多也由道德调整。

&考&试⼤$但也并⾮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的调整的对象。

(三)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般地说,法律的内容⽐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们的义务,也规定⼈们的权利,⽽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致性作为条件。

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们的义务⽽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务的⼀致性。

(四)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存在的,其成⽂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五)法律和道德实现的⽅式和⼿段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量以及⼈们的⾃觉维护。

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们遵守。

(六)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不存在。

⽽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量。

例解 孙某早年与妻⼦吕某离婚,⼉⼦⼩强随吕某⽣活。

⼩强15岁时,其祖⽗去世,孙某让⼩强参加葬礼。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人大多喜欢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法律人喜欢把“公平”、“正义”这些道德意味浓重的词语挂在嘴边,法律条文当中也时不时出现“诚实”、“信赖”、“善意”、“恶意”等字眼,而当法律制定得不好时,我们也会说这是一部“恶”法;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总是这样做,法官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非道德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也从未被看作是同一件事情。

疑问由此而产生: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H.L.A.Hart)与德沃金(R.Dworkin)之间的论战,第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P.Devlin)之间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

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该次论战的缘起是沃尔芬登报告。

195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便向国会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

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约翰·沃尔芬登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报告又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取消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理由是凡是未造成公共损害的地方,就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当涉足其中:“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概括来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

”(17-18页)这个报告甫一出台,即引起诸多争议。

一批所谓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干将群起攻之;1959年,德夫林勋爵———当时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应邀在英国科学院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讲座上作了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的著名演讲对之予以猛烈抨击。

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李林2012-10-29 14:50:26 来源:北京日报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能完全分离的。

那么,究竟该怎样认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从法理学和伦理学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一是道德的法律化。

即通过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

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科学立法,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

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

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

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理学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理学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理学引言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规范,它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道德则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个人或群体对善恶、对错、对义务和责任的判断和行为规范。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法理学的视角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法律与道德的相似之处首先,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

它们都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公正,都试图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

其次,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表达。

它们通过规定权威机构或公认的道德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法律体现了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意志,是社会权力的具体表达,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点尽管法律与道德有相似之处,但在本质和应用上存在着一些不同。

首先,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规范,适用于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人们。

而道德是个人或群体内心的信念和行为准则,具有更加灵活和个体化的特点。

其次,法律是以制定和实施机构的形式存在,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组织结构。

而道德则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自觉自愿地遵守的准则,缺乏明确的组织和执行机构。

再次,法律一般通过规定的奖罚机制来推动人们的遵守。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而道德依靠人们的道德自觉和内心的约束力来推动人们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解析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方面,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保护道德。

法律规范的制定通常是基于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道德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道德观念在社会中的形成和演变往往通过法律的推动和引导。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统一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也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法律与道德的要求可能不一致。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古至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界的难题。

二者之间既是互相对立又相互统一。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二者间存在联系,其相同点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

关键词:法律;道德;价值法律与道德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在哲学界、法学界甚至在社会科学界一直都是学者们不断研究的问题。

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它们相辅相成。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它们之间的关系,,发挥这两种资源的配合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法律与道德的内涵1.1法律的定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解决纠纷,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产生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认可并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准则,它的特点在于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对全社会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变化着自己的形式,而且紧紧的跟着时代的步伐。

1.2道德的定义道德是一种观念标准,其作用是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正当。

有了道德,人们才能分清什么是善与恶,什么是荣誉与耻辱。

道德对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如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一是道德具有认识作用,它教导人们正确的认识到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和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尽到的义务,在帮助人们树立健全人格的同时,对其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进行正确引导。

从而能够使人们选择正确的生活方式,也能够帮助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是道德具有调节作用,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这个时候道德充当着润滑剂的功能,帮助人们解决矛盾,减少摩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是两者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

总的来说,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主要是思想方面的,比如人生目标、生活意义等。

相对来说,法律则是从精神方面约束人们的行为,更加注重对行为的控制。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法律比道德更重要

法律比道德更重要

法律比道德更重要法律比道德更重要法律和道德不是一个概念,我认为其同等重要,如果题主不想看说理部分可以直接看最后一段。

法律就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法律的起源是什么呢?狗蛋儿和别人订立了契约,但是他仗着身强体壮不履行约定,于是人们就希望寻求一种力量对抗狗蛋儿,久而久之出现了一种公共的权威去保护弱者,这也就是我们后来说的公权力,狗蛋儿不履行约定是违反了道德,这个道德后来被公权力承认,成为了法律。

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并存的现代社会中去看下面的例子,小芳和你订立合同,她不履行,她自然会受到大家的谴责,这就是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你也可以容忍她的债务不履行,那么她仅仅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同时你可以向公权力提出请求,公权力以强制力保障合同实施,这就是法律。

所以,人们的约定或者行为,只有进入了公权力的领域,也就是进入司法程序,才归法律管,平时我们买个馒头买个水果,实际上还是现实社会的交易,只有用法律世界的角度去看这个交易的时候,才是合同,所以法理学上说,例如,一个买卖行为的社会关系只不过经过了法律的调整变成了法律关系,但其本身就是同一个关系,只不过由什么调整规范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前述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题主是否可以有一些理解那么为什么说道德和法律一样重要呢。

道德层面,人都是要脸的,而且人都是群居的,失信于人的后果,自不必多言法律层面,法律的威严,也就是国家强制力的威严,迫使你不敢不履行合同最后,法律承认并保护你的自利行为,换句话说法律上的人是极度自利自私的,他们理性的能得到自己最大的利益。

而道德规范,是人类在群居活动中的必要的规范。

法律可以保护你的抠门,但是抠门的人在道德上使他没有朋友。

法律比道德更重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之行为规范的总和。

与法律一样,道德具有经济制约性、阶级性、历史性和继承性。

法与道德在概念、内容、功能上存在不同的联系。

法与道德在概念上的联系。

社会目的之下的法律与道德——评庞德的《法理学:法律与道德———法理学与伦理学》

社会目的之下的法律与道德——评庞德的《法理学:法律与道德———法理学与伦理学》
同 , 如在 衡 平 法 和 自然 法 的 阶段 , 比 他们 将 道 德 律 令 等 同于 法 律 律 令 , 法律 律 令 只 不 过 是 对 道 德 律 令 的 宣 告 而 已 , 德 律 令 具 道 有 法 律 上 的强 制 性 。而 “ 在成 熟 法 阶段 , 德惯 例 ( rly 和 道 德 规 范 ( rl 被 认 为 只 是 立 法 者 所 要 考 虑 的 问 题 。因 此 , 道 moai ) t moa ) s 哲 理 法 学 家把 法 律 与道 德 对 立 起 来 看 待 。[ 。 是 , 这 一 阶 段 很 大 程 度 上 也 保 留 了将 法 律 与 道 德 等 而视 之 的精 神 , 可 ”1 ”但 ¨ 在 不 否认 , 律 的伦 理基 础 和 道德 基 础 是 哲 理 法 学 家 主 要 的 关 注 点 。 与 此 相 反 , 分 析 法 学 家 那 里 ,第 一 , 律 与 道 德 是 相 区 别 法 在 “ 法 的且 没有 关 系 的 ; 二 , 们 只关 注 第 二 种 意 义 上 的 法律 。l ( ’ 们 不 去 关 注 法 律 存 在 的正 当性 以及 为 何 而 存 在 , 律 存 在 第 他 ”】 ] 1 他 法
法 律 , 会 的很 多事 务是 由道 德 调 整 的而 非 法 律 调 整 的 。特 别 是 在 衡 平 法 和 自然 法 的 阶段 , 历 史 法 学 家 认 为 , rl y就 是 社 “ mo ai t
潜 在 的法 律 。[l 在 从 1 世 纪 至 今 的哲 理 法 学 家 那 里 , 然 在 不 同的 法 律 发 展 阶 段 , 们 对 法 律 与 道 德 的关 系 判 断 有 所 不 ”l _( 7 虽 他
长春 工 业 大 学 民 商 法专 业 2 1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01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 、 法理 学研 究 。

法理学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理学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理学法治与德治的关系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理学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本质和规范性的学科,以及法治作为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在现代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德治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力量,不仅能够引导人们自觉遵守道德准则,还能够补充和促进法治的实施。

通过分析这三者之间相互关系,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所需采取的合适措施。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法理学、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首先介绍法理学及其核心理念;然后对法治进行定义,并探讨其原则;接下来深入研究了法理学对于法治的作用与影响;紧接着我们将涉及到德治概念与特点,包括其定义和内涵以及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角色和功能;最后详细论述了德治与法治之间的联系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最后,我们将对法理学、法治和德治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包括共同目标、不同手段以及互补优势,并得出结论。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理学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并突出它们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三者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可以为建立更加稳定公正的社会秩序提供有益启示,促进社会进步。

2. 法理学与法治的关系:2.1 法理学的定义和核心理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则、规范和价值基础的学科。

它不仅仅是对法律现象进行描述和解释,更重要的是探讨法律如何应当存在和运行。

法理学强调对法律内在意义、道德依据以及其与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之间关系的理性思考。

其核心理念包括公正、平等、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等。

2.2 法治的定义和原则:法治是指社会秩序由普遍适用且正确地制定、执行和维护的法律所支配。

它涉及到权力分配、执政合法性和社会公正等方面。

法治奠定了国家与个人之间互动关系的基础,确保国家有序稳定运行,并保障个人权利得到尊重。

2.3 法理学对法治的作用和影响:法理学与法治密切相关且相互依赖。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摘要:法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还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符合道德的法,即“恶法” 是不是法,这些争论的核心问题,一直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从奥斯丁到哈特,再到新自然法的复兴,法学家们从未停息研究的脚步。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这一现代法理学的经典论战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本质及局限性所在,在总结双方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自己关于二者关系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哈富论战;法律的道德性;法治现代西方法律学家哈特、富勒、德福林、德沃金等,作为二战后西方法律学的拓荒者,于20 世纪中期进行了多场论战,他们论战中提及并力图解决的问题很多至今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中心。

就法理学而言,与法律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几乎是19 世纪以来法学家思考的根本问题。

“哈富论战”是“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第一次正面交锋,这次经典论战,被布斯教授称为法理学史上的史诗篇章。

1958 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一一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

随后,哈特教授于1961 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回答富勒教授的批评;富勒教授则于1964 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对哈特的法律与道德“分离论”加以批评。

1965 年哈特撰写了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富勒则在1969 年该书再版的时候回复了哈特的批评。

在这来来回回的相互争论中,他们彼此的观点都得到了升华并逐步走向系统化。

一、“哈富论战”的理论思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主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law as it is )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law asit ought to be )的关系问题。

1.论战的启动论战的启动源于哈特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一文,在此文中,他回应了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各种误解,阐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在哈特看来,在五个最常被看作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性命题中,他只承认“分离命题” 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主张。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的学科,旨在通过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它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下面是法理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强制性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必须被遵守;公正性意味着法律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稳定性意味着法律应具有长期有效和稳定不变的特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道德是人们的行为准则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的非正式道德谴责。

三、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相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只对具体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还具有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区分。

直接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直接约束力;间接效力指的是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实现约束力。

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式。

字面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而精神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尽量保持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任意解释。

五、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对过去行为的适用问题。

原则上,法律应该以后发制人的原则适用于未来的行为,但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追溯适用。

法律的追溯力主要分为立法追溯和司法追溯。

六、法律效果与效果法律法律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它应该能够真正起到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效果法律是指通过不同形式制定的法律,其实施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法律的法规效果体现为规范人们行为,法律的经济效果体现为对经济活动的调控。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议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人际关系的极其重要的工具。

在现代社会,应该如何看待法与道德,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入手,分析二者的辩证关系,最后提出应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

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道德的学理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道德可以简单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

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义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益。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一、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

以下是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1《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

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

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法律有四个特征。

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

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
③公布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提名候选人名单在选举15日前公布,人数超过最高差额的由选民协商,不成的确定候选人,;间接选举的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人数超过最高差额的直接预选确定候选人
⑤介绍候选人:由选举的组织机构或者推荐者介绍候选人,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投票选举
①选举无效:票数多出选举人数的无效
法的特征:可诉性,单选直接选,多选,如果一个法律被法官才用那么这个法律不一定是法律,如果一个规则没有被法官适用那么这个规则也不一定不是法律。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如果只是某一行为那么规范作用;如果说达到什么目的,社会作用
指引自己,评价别人,预测你我他,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法官或行政官员对法的判断是价值判断
各次修改
4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
D.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也是唯一一部
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进行的违宪审查一般与具体案件审理无关,因此不属于附带性审查
罢免代表
直选
①提出条件: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以上,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

中华法系中的法与德

中华法系中的法与德
中华法系和儒家法思想的正统化、主流化成同步发展,它们互为因果,而两者的共同标志则是一个: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经历了800多年的漫长时间。它从西汉开始,经过魏晋时期的发展,在北朝初具规模,到隋唐臻于成型。大致可以划分为4个时期。
1、两汉:法律儒家化的孕育期
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运动孕育于汉代的“《春秋》决狱”之中。通过“《春秋》决狱”,汉儒逐步改变了法律的价值指向,确立儒家经典的最高法律地位,并通过以经断狱、以经释律,将一些礼制原则和规则引入法律,作为法律规范运用,这就是所谓的引礼为法。
“礼”。在甲骨文中是个象形字。徐中舒先生释:“象盛玉以奉神祇之器,引申之奉神衹之酒醴谓之醴,奉神祇之事谓之禮,初皆用豊,后世渐分化”。奉神祇要“尊”、要“敬”、要有相应的一套仪式,这些都是由礼字的原始意义引申出的意义。我们在政治制度史中讲周公“制礼作乐”之“礼”,引申之义就更宽泛了,这个礼几乎包括了当时的所有意识形态的东西,既包含当时的政治制度、礼仪制度,又包含当时所说的“德”的含义。这在《左传》中可以找到证明。这个礼是很广泛的,包含当时的政治制度、礼仪制度,又包含当时所说的“德”的含义。这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反映了周人或者周礼的实在内涵。
(3)魏律明文鼓励复仇:殴打兄或姊加重到徒刑5年;废除商鞅变法以来的成年之子必须分居的规定,将“父子无异财’’定为法律。
3、北朝是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期
北朝各代的法律都出自儒生之手。他们把前代法律儒家化的成果归纳总结,损益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又根据礼制,又制定了不少新的原则和条文。
(1)创制十条重罪。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是为前代所没有儒家认为,不忠不孝,是违反天常、悖逆人理的弥天大罪。十条之中,属宗法伦理犯罪的将近一半。凡犯十条重罪,不入“八议”,且遇大赦不予宽宥。它是唐“十恶”之制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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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 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 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 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 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 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缺乏根基,是为无根之木;没有道德, 缺乏根基,是为无根之木;没有道德,法律成 为徒有其表的没有灵魂的形式。具体地说, 为徒有其表的没有灵魂的形式。具体地说,这 种基础作用主要表现在: 种基础作用主要表现在: 1、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它往往成为解决法 、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 律诸问题的素材仓库。 律诸问题的素材仓库。 道德理论、理念、观点、学说是法律 道德理论、理念、观点、 理论、理念、观点、学说产生、 理论、理念、观点、学说产生、形成 和发展的前提。没有道德理念、 和发展的前提。没有道德理念、思想 的更新和发展,没有道德理念、原则、 的更新和发展,没有道德理念、原则、 信条不断地转化为法律理念、原则、 信条不断地转化为法律理念、原则、 规定和规范,就没有法律理论、 规定和规范,就没有法律理论、法律 规定、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 规定、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就不 可能形成法律大厦的坚实地基。 可能形成法律大厦的坚实地基。
第十七章 法与道德 第一节――法治与道德 法治与道德 第一节
第一节――法治与道德 法治与道德 第一节
一、道德的概念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道德的概念
(一)概念 词义。在中国,道德是“ 的组合, 1、词义。在中国,道德是“道”和“德”的组合, 兼具两者的意蕴。 道既是本体论的范畴, 兼具两者的意蕴 。 道既是本体论的范畴 , 又是认 识论的范畴, 也可作为人生哲学、 政治学、 识论的范畴 , 也可作为人生哲学 、 政治学 、 社会 学的概念。 道的含义非常广泛, 包括道路、 规律、 学的概念 。 道的含义非常广泛 , 包括道路 、 规律 、 必然、 合理、 正当、 理想、 方法、 通达等等, 必然 、 合理 、 正当 、 理想 、 方法 、 通达等等 , 由 此有天道、 地道、 人道、 君道、 师道、 父道、 此有天道 、 地道 、 人道 、 君道 、 师道 、 父道 、 子 道等称谓。 道等称谓。
3、 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 法律权 、 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力量、 威、力量、合法性的发挥和实现是建立在 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 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道德对法的实施起 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4、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 律漏洞的作用。
5、道德对立 、 法程度的影 响
道----德
♦ 在人生哲学、伦理学意义上,道是指为人处世的一般 在人生哲学、伦理学意义上,
原则、根本原则, 原则、根本原则,亦即人之为人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准 则。 ♦ 德与道一致、相通,在人生哲学、伦理学意义上,德 与道一致、相通,在人生哲学、伦理学意义上, 是修道有得,即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致的收获、体验、 是修道有得,即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致的收获、体验、 信念,由此所形成和达到的品质、境界。 信念,由此所形成和达到的品质、境界。 ♦ 道德两者合用,指修道养德,亦即人通过道德的修炼, 道德两者合用,指修道养德,亦即人通过道德的修炼, 使自己的行为合于天地人之理,达到理想的人伦关系。 使自己的行为合于天地人之理,达到理想的人伦关系。 所以道德又称伦理,两者经常连用。 所以道德又称伦理,两者经常连用。
(二)道德的特征: 道德的特征: 1、规范性。道德是社会、人的行为规范,是有关人与人 、规范性。道德是社会、人的行为规范, 之间关系的是非好坏、正义、非正义的行为规范、原则、 之间关系的是非好坏、正义、非正义的行为规范、原则、 意识的总和。 意识的总和。 2、运行机制的独特性。道德的调节方式、实现方式是多 、运行机制的独特性。道德的调节方式、 样化的,社会舆论、传统、风俗、习惯、教育、 样化的,社会舆论、传统、风俗、习惯、教育、人们内心 的信念是道德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 的信念是道德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 3、自律性。道德没有法律那样的外在强制性和强制力, 、自律性。道德没有法律那样的外在强制性和强制力, 它主要是诉诸人们内心自觉、通过良心的自律、引导、 它主要是诉诸人们内心自觉、通过良心的自律、引导、指 导来实现。 导来实现。 4、应然性。道德是一种伦理精神,是理想状态的法,是应 、应然性。道德是一种伦理精神,是理想状态的法, 然法、自然法。 然法、自然法。 5、道德的共同性、多元性和层次性。社会中的不同道德 、道德的共同性、多元性和层次性。 水准并存。 水准并存。
♦ 在历史上,道德具有先导性,道德的新理念、 在历史上,道德具有先导性,道德的新理念、
新理论、新学说、新观点、新流派的出现, 新理论、新学说、新观点、新流派的出现,往 往是法律革命的前兆, 往是法律革命的前兆,往往引起法律理论及其 他学科的连锁反应,导致法律科学和法律制度 他学科的连锁反应, 的更新、变革。 的更新、变革。
2、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 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
♦ 历史显示,法律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
法律是否能够维护人权,捍卫自由、生 命和尊严,维护社会文明和进步,是依 存于社会的道德和价值。道德是衡量法 律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引导人们进行 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改革的指针。 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法 律缺乏内在支柱,它的合法性最终将失 落。
6、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权利又规定义 、规定的内容不同。 道德一般仅仅规定义务。 务;道德一般仅仅规定义务。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
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 不道德。
7、对人的要求不同。法律体现了道德的最低限 、 对人的要求不同。 道德的内容比法律的要求更高。 度;道德的内容比法律的要求更高。 8、存在的方式不同。 存在的方式不同。 一个国家只存在一种 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一个社会可以同时存 在各不相同的道德。 在各不相同的道德。
们的意识之中, 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们的意识之中 , 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 它 一般不诉诸文字, 内容比较原则、 抽象、 模糊。 一般不诉诸文字 , 内容比较原则 、 抽象 、 模糊 。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 , 它具有 明确的内容, 明确的内容 , 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 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行为准则,
法律与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律与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 相成,互助共生,与其他社会准则、 相成,互助共生,与其他社会准则、规 范一起, 范一起,促进了人类社会和文明的进步 与发展。 与发展。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法律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
(二)法与道德相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 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法学认为, 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法学认为 , 法是国家的主权 者的命令, 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者的命令 , 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 法与道德之 实然的法( 间,实然的法(law as it is)与应然的法( law as )与应然的法( it cought to be)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认为, 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认为 , 只有体现道德的 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2、概念 、
♦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
它包括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 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 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 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感觉、观念、 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感觉、观念、 规范、原则的总和。 规范、原则的总和。
法律是从伦理规范里发展出来的, 法律是从伦理规范里发展出来的 , 而伦理 规范需要道德基础, 规范需要道德基础 , 法律也就同样需要 道德基础。 道德基础 。 法律的道德基础一直是法学 和伦理学的共同问题, 和伦理学的共同问题 , 法律有着伦理规 范所没有的一种独立性, 一方面, 范所没有的一种独立性 , 一方面 , 伦理 学必须考虑法律的技术性要求, 学必须考虑法律的技术性要求 , 不可能 一味以道德标准为准; 另一方面, 一味以道德标准为准 ; 另一方面 , 法律 必须是一种把道德考虑在内的法律, 必须是一种把道德考虑在内的法律 , 法 律的技术性要求也不应该超越道德要求。 律的技术性要求也不应该超越道德要求 。
3、 调整对象不尽相同 。 道德调整范围要比法律 、 调整对象不尽相同。 广泛,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道德范围涉 及到社会关系各个领域和所有方面。
4. 作用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人的外 作用侧重点不同。 部行为;道德主要作用人的内心世界。 部行为;道德主要作用人的内心世界。
5、实现方式不同 。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 、 实现方式不同。 施的; 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 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法律是道德的载体,没有法律, 道德就无从落实。这主要体现在:
♦ 1、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
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 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 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 现了道德规范。
♦ 2、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
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 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答案及解析:D A 成立,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 判程序。B成立,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 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 良心谴责。C成立,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 越的鸿沟。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 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 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D不成立,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 建筑,但法也是上层建筑中相对独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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