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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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8.11.21
•【字号】黔司发〔2018〕60号
•【施行日期】2018.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贵州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做好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黔司发〔2018〕60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2018年11月20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21日
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工作的意见国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培养律师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国资所一些不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问题逐渐凸显,必须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1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18号)精神,结合实际,就做好国资所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淘汰或改制部分国资所。

规范保留的国资所的运行,消除制约国资所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激发律师工作积极性,盘活律师资源,充分发挥国资所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统筹规划。

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国资所改革工作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律师工作发展规律,吸收借鉴律师业发展的有益成果,积极稳妥推进国资所改革工作。

(三)分类进行,有的放矢。

摸清底数,科学决策,尊重律师事务所以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国资所改革愿景,妥善处置国资所改革涉及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改革。

三、改革措施
(一)摸清底数,找准定位,厘清改革思路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摸清当地国资所的基本现状,重点摸清机构、人员编制是否还在,财政是否还保障,是否还有司法行政在编人员身份的律师在所内执业,是否只有社聘律师在所内执业,是否已经停业,是否启动过或正在启动改制、注销程序等,根据摸底情况,准确分类,对应开展相应的改革工作。

(二)明确路径,循序渐进,稳妥推进改革
国资所的改革按照保留、改制、注销三条路径进行。

1.保留。

有机构编制、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的应当保留;无机构编制,但有人员编制的要保留;无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但运行良好,且所在县域内律师事务所数量未达到3家,社会执业律师总数少于10人的要保留;当前律师资源极度匮乏的榕江县、剑河县、三穗县、黄平县、岑巩县、丹寨县、关岭县、松桃县、玉屏县、荔波县、平塘县的国资所应当保留;国资所律师和主管司法局认为应当保留的可以保留。

2.改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资所进行改制,国资所可以改制为合伙所,也可以改制为个人所。

无机构编制或无人员编制,律所内只有社聘律师执业但运行良好的可以改制;律所自愿,主管司法局同意,不在继续保留之列的可以改制。

3.注销。

无机构编制、无人员编制,已经停止营业,不在保留之列的应当注销;主管司法局认为应该注销且不在保留之列的可以注销。

(三)突出重点,完善措施,不留改革后患
对于保留的国资所,凡是有机构编制和(或)人员编制的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招考或人才引进等方式充实律师队伍,力争做大做强。

要打破国资所只能由司法行政人员身份的律师执业的陈旧观念,可通过招聘社会律师到国资所执业,在收入分配上采取“一所两制”等运营及收入分配模式,让国资所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主体,依法管理、依法纳税、依法承担责任,最大限度盘活国资所,激发国资所律师干事创业热情。

要认真贯彻落实“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18个县区律师工作座谈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动员、鼓励、吸引外地律师到本地办所、执业。

要打破国资所一家独大、垄断经营的现状,在壮大当地律师队伍的同时,通过优化当地律所结构,营造良性的竞争环境,全面提升律师服务质量。

要加大国资所的监管力度,国资所的负责人由主管司法局在所内执业律师中指定,也可指派(定)非律师人员担任。

决定保留的国资所绝不能对外承包,绝不能由主管司法局之外的机构或人员实际控制,有上述问题的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拟脱钩改制的国资所,必须按照规定完善相关准备工作。

已经完成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应尽快按程序申报。

对于属于改制范畴,但目前尚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主管司法局与律师事务所应早着手早准备,积极创造改制条件。

对尚在做改制准备的,主管司法局必须加强监管,确保律所规范运行。

国资所改制后可以继续沿用原国资所名称,但必须符合现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资所申请改制的,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政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条件成熟一个改制一个。

对于应该注销的国资所,主管司法局要尽快组织开展注销的各项工作。

能够立即注销的,尽快申报注销;不能立即申报注销的,要尽快开展注销准备工作,完善申请注销的相关手续。

改制、注销国资所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好人财物等关键问题,不留任何隐患。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成效
1.高度重视。

国资所改革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必须高度重视。

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国资所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部署。

要加强领导,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是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抽调专人负责国资所改革工作。

要将省厅的精神传达给国资所的每一名律师,赢得对改革的理解支持。

要成立专班推动改革,解决好人员的配备、安置,国资所财产的审计、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关键重大问题。

要帮助拟改制或注销的国资所协调解决好案件的转办等问题。

2.落实责任。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积极争取支持,推进改革顺利进行。

本意见下发后一个月内,具有改革任务的县(区)司法局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做好宣传动员以及前期协调工作。

2018年12月31日前,决定保留的,主管司法局要制定消除制约该所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规范该所运行,盘活律师资源,激发律师工作
积极性的具体方案;决定改制或注销的,主管司法局要制定可行的改制或注销方案,重点解决人财物等有关问题。

2019年5月31日前,要全部完成改革任务。

能够提前完成改革任务的,不受以上时间节点的限制。

各市(州)司法局要加强对当地国资所改革工作的指导,省司法厅将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督促检查。

3.宣传引导。

要做好国资所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

要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引导对国资所改革工作的正面宣传,为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司法厅反映、汇报。

各市(州)司法局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省厅报告当地国资所改革工作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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