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9.22
•【字号】渝财税〔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近年来,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积极规范政府行为,维护财经秩序,进一步优化了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营商环境。

但是,近期审计发现,部分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仍存在违规出台针对特定企业的税收返还政策等现象。

为坚持问题导向,推动举一反三加强整改,现就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有效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力保障。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切实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严守政策红线。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超越权限出台政策,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

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要求,切实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出台。

(二)把准政策底线。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级财力平衡的前提下,自主科学确定招商引资政策。

政策对象要符合产业发展趋势,聚焦补短板、优强项、建生态,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政策力度要符合当地实际,不得突破自身财力承受度,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搞恶性竞争。

政策执行要严把实际投资、产出效益、项目进度等关口,体现激励约束,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真正落地见效、符合预期。

(三)遵循规定程序。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对拟出台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政策出台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公开。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把本通知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工作支持。

要主动加强同当地招商引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对接,推动形成共识。

要加强对辖区内政策规范工作的日常指导督导,建立长效机制。

(三)建立政策评估制度。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以绩效评价为核心,覆盖政策制定、执行、退出全过程,确保政策动态精准、务实管用。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