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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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
设立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里《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现将《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8年11月2日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事项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二、改革方式
提高透明度和预期性(减少审批层级,取消初审环节)
三、相关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8、《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9、《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
10、《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11、《文化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
12、《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8〕2号)
四、许可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二)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五、申请材料
(一)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四)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
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七)外资、协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六、实施机关
文化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七、许可流程及时限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文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受理环节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环节
文化部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文化部作出决定后,应在官方网站及受理窗口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许可结果。
八、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实施行业监管
目标:充分履行文化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设立以后的行业监管,确保演出经营活动规范有序。
措施:①加强现场监管。
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队伍作用,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的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严把举办演出活动准入关,重点加强演出特别是涉外演出的现场监管。
②加强技术监管。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络优势,探索建立远程在线监管模式,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全力确保举办演出活动的内容安全。
(二)实施协同监管
目标:充分发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牵头作用,加强与公安、工商、文化执法等部门的协同互动,山东省文化厅加强与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协同互动,形成信息互通、管理协同、执法联动、区域一体的管理格局。
措施:山东省文化厅应牵头公安、工商、文化执法等部门,建立从登记注册、演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跨部门综合执法等各环节的演出监管协同机制,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建立与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区域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中外合资设立的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及经营活动信息的互动共享,形成“一处违法、多地受限、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实施分类监管
目标: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对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对守法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对违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营造行业守法经营与诚信自律的氛围。
措施:山东省文化厅应加强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为在鲁的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建立“一户一档”的信用档案并开展信用评价,依据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试行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及经营产品的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及产品内容列入黑名单,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同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实施社会共治
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建立广覆盖、更高效的动态监管网络。
措施:①加强行业自律。
山东省文化厅应充分发挥市演出行业协会作用,将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纳入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制定行业自律标准。
②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文化市场三级联动巡查网络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艺术类专业院校、媒体记者等参与演出现场监管,探索加强艺术评论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加强演出市场内容监管。
(五)实施风险监管
目标: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措施:山东省文化厅应全面梳理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机制,在加强动态监管过程中尽早发现和及时处置风险隐患,确保市场平稳有序。
附录
办事流程示意图
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
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有关申请单位告知
受理人员核对
材料并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省级文化部门自收到文化部决定
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
件。
同意的,颁发《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
文化部审查材料,20日内作出予
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省级文化部门5日内上报文化部
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上报的决
定
省级文化部门初审材料,20日内
作出予以上报文化部或不予上报
的决定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申请事项设立□变更□延续□补证□送达方式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申请类型内资□港澳合资合作独资□台湾合资合作□台湾独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住所
办公地址
执照(证书)号
注册资本(万元)经济类型变更、延续或补证填写固定电话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从业人数(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性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身份证明号码国籍
主要负责人
姓名性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身份证明号码国籍
资本
构成
情况
股东名称或姓名国家或地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备注:资本构成方或演出经纪人员超过3名的,申请人应另附名单。
演出经纪人 员
姓 名
性别
资格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申报联系人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移动电话
固定
电话
传真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