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验收评分细则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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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验收评分细则的
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验收评分细则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0〕51号二○一○年六月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规范各类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开展,按照《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导规范(试行)》(郑政〔2009〕54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制定《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验收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将《规范》中涉及的13大项252小项内容,按照“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分门别类、细化量化,确定验收分值,明确验收方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验收评分体系。

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是省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精心谋划,狠抓落实,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自检自查和申请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对照《细则》组织开展自检自查,于7月10日前自检完毕,并向市政府提交自检自查报告。

自检自查报告需包括自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细则》标准分析每一小项的得分、扣分情况及原因,每大项的得分汇总、得总分情况和得扣分原因等。

自检成绩达到80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和自检成绩达到640分以上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验收。

市政府将对申请单位的自检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市政府将组织验收,验收成绩达标的,市政府授予“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市政府也将适时组织开展普检普查,加强督促指导。

三、验收的准备工作
接受市政府验收前,各单位应提出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自检自查情况、验收准备情况及存在问题与不足的申请报告。

同时,各单位需将《细则》列出的相关资料分类完毕,装订成册。

验收项目和内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出具相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为验收组实地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验收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通过验收被授予“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年终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免予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值按满分计算。

获得“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强化措施,不断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市政府将在1年后对获得“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实施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取消称号。

获得“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出现重大违法决策、违法执法造成重大影响或在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也将取消“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验收评分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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