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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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用管理,提高公司信誉,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及公司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用行为,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提升公司整体信用水平。
第二章信用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信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条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合作伙伴及公司自身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
1. 员工信用评价: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2. 合作伙伴信用评价: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
3. 公司自身信用评价:包括合同履行情况、社会责任、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八条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
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对员工、合作伙伴及公司自身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条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明确信用条款,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违反信用规定的员工、合作伙伴及公司自身,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对员工进行信用教育,提高员工的信用意识。
第五章信用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信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对违反信用规定的员工、合作伙伴及公司自身,进行公开通报,提高信用管理的透明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