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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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各类事故,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上报范围
1. 校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触电、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

2. 校内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师生伤亡事故。

3.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4. 教师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

5. 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三、上报程序
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所在班级、部门负责人报告。

2. 班级、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3.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校长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4. 校长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学校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教
育主管部门报告。

5. 事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初
步处理措施等。

四、事故调查处理
1.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2. 事故调查组应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与,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3. 事故调查结束后,学校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采取
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事故调查报告应报校长审批,并及时向师生公布。

五、事故通报与总结
1. 学校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全校师生,提高安全意识。

2. 学校每年对事故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六、责任追究
1. 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玩忽职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学校事故上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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