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若干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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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2期)・
我国若干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苏惠渔孙万怀3
刑事政策是国家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出于一定的社会功利目的,对种种犯罪现象所作出的评价和策略,是国家一段历史时期之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一直十分注重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运用。在建国以后的和平建设时期,刑事政策更是发挥了强大的作用。经过时代的淘沙,某些刑事政策思想至今仍不断被发扬光大,某些刑事政策内容随着历史使命的完成而引退,某些刑事政策理论则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更新。在市场成为配置社会资源主要手段的今天,符合市场社会规范和国家社会根本利益的刑事政策正不断地得到弘扬或被创设。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作为长期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中的经验总结至今仍具有强烈的生命力,经济犯罪控制政策的发展更是经济社会最为突出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的科学化则是在依法治国时期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三个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既是回顾我国刑事政策的脉络得出的结论,更为未来中国刑事政策的走向提供了方法论的意义。
一、继承与发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长久以来一直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对敌斗争过程中,已经有针对性地形成了一些打击犯罪的策略,积累了刑事政策的经验。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斗争策略,并且成为战争年代对敌斗争的方针。这种宽猛相济的思想对于镇压顽固的汉奸以及严重危害根据地建设的行为,分化瓦解不稳定分子起到了较大的作用。解放战争时期,根据镇压和宽大相结合的策略,针对具体的革命现实,对敌提出了包括“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等策略,丰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内涵,对于加速革命战争的胜利和旧制度的灭亡产生了巨大的效应。
如果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革命战争年代主要表现为对敌斗争的一项富有成效的策略,在和平建设年代,则更多地表现为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也由此演变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1979年刑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刑法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这一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在刑法中得以广泛体现,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程度的适用。随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法院也十分注意政策和策略,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依法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但是必须明确,严打并不意味着判刑越重越好。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罪刑较轻的或者具备从轻、减轻情节,有条件放到社会中加
3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刑法理论・
—11—以监督改造的,应依法多判一些缓刑、管制,做到宽严相济,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充分发挥政策威力。较为典型的实例是1989年8月15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之后共计有36000多人自首。就长远而言,对这种方式的价值评定不一,但《通告》本身的刑事政策取向却是相当明了的。
尽管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一贯信守的,但并不意味此政策的内容一成不变。事实上,一开始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就不尽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看法上①。以后随着理论观念的转变,惩办与宽大的核心被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上。“罪该处死,民愤极大,应该判处死刑。罪不该杀,即使民愤极大,也不能判处死刑②”。审理刑事案件,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注重一个准字,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不枉不纵,打破关系网,杜绝人情案,依法该重判的,坚决重判,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免除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一定要使案件的处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③。今天和今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仍将是我们信守的准则,但是与过去相比,政策内涵正在与刑事法律观念相应地发生变更。首先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的原则被赋予了新的意义。过去这一原则多被理解为对少数的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对多数的一般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如在79年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主犯是在法定刑基础上“主犯从重”,以此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在新形势下,“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则被理解为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的同时,将根据刑法的世轻世重的要求,将一些行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通过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制裁手段进行处理。对于一些介于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之间的边缘行为,尽量本着改造和教育的原则,更好地达到刑法的效果。其次,“区别对待”与刑罚的个别化是相一致的。惩办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层面上的报应和谴责,宽大则是注意到行为人主观危险性以及实际的可能性而作出的对犯罪分子从宽的处罚,是刑罚个别化的体现。也就是说,区别对待既是根据犯罪分子客观行为轻重差异的必然结果,更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小不一的要求。区别对待的实质就是刑罚的个别化。其三,宽严相济概念得到新的定位。较长一段时期之内,惩办与宽大作为对立的范畴,惩办被理解为从严、严惩甚至重刑。其主要原因在于刑法本身的稀缺,政策作为主要手段,缺乏法律的规范标准,惩办自然成为从严的代名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成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核心内容。但是在法律健全有法可依之后,法律的标准成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程序的正当成为刑法公正追求的目标。惩办和宽大的适用必须实现刑法的构造和价值。惩办、宽大与罪刑法定是统一的。在对任何犯罪行为进行实体惩罚时必须以刑法为准绳,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任意定罪处刑,这是惩办的基本内容。惩办是与已然之罪的刑法规定相适应的。宽大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谦抑主义,通过从宽达到刑法改过迁善的目的。宽大是建立在罪刑法定主义基础上的,从宽的反义词不再完全是从严。
二、创新与完善: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体制替代和变革成为社会发展无法否定的现实,各种新的经济现象如雨后春笋开始出现。在新的体制因素开始运作的同时,由于价值替代的滞后性以及社会
①《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展望》,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62页。
②《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25页。
③198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在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