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文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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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文书价值
篇一: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应用价值
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应用价值
(一)法律文书的主旨
1.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文章的主题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

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其主旨又有不同的表现。

例如,立案报告的制作目的是对确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而报请上级领导审批,解决如何侦破案件的问题;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是把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并明确文书的基本观点,即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用《刑法》和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提出明确的定罪和量刑的意见,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起诉状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予以更变或撤销。

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怎样判处刑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某项权利和义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和是否侵权。

2.确立主旨应遵循的原则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

(2)深入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客观实际。

(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

(4)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主旨。

3.主旨表达的要求
(1)正确。

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定了这篇文书。

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的确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练、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

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

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鲜明。

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

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
出来的基本观点认识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意。

(3)集中。

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题。

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功效。

一篇文书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

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零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无所适从。

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要使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二)法律文书的材料
材料是指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写文章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的事
实和论据。

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着某一制作目的,从办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前者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

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事实的真实性。

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事实的本来面目;引文材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说明问题要求精确无比,绝不允许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起码要求。

第二,内容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项而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人名、证据、数据等都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可以虚构。

第三,法定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办法规范下级的行为,告之应该怎么做。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第四,适用的现实性。

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现时的法律现象。

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

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对材料来源的核实;对材料性质的确定和判断材料的价值取向。

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

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要选择准确的材料;处理材料要灵活。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

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

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

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
验总结。

1.基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

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

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2)当事人身份事项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1)事实
(2)理由
(3)处理结论
尾部:(1)交代有关事项
(2)签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项
2.正文部分结构形式
法律文书的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段论式结构
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

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

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
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

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

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

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

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叫“三段论法”。

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发展。

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主罪在前,次罪在后。

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清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

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3)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

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

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

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

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

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

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

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此结构。

(4)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
间的内在联系。

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

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

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

安排结构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

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

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

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

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

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

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

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
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

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

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

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

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

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

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

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
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

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

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3)因果论证法: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

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5)反驳论据法: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

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6)反驳论证法: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

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

法律文书
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

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

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

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

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
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

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篇二:论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
论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语言是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活动中的具有规范性的文字,多采用书面形式,它的适应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适应不同的领域,通过对对象的阐述,内容的描绘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方式,形成具有特地风格的语言体系,又因为司法工作的缘故,对于法律文书的要求比其他文书的语言要更具有规范性,作为法律工作者来说,书写法律文书必须要熟悉法律是指,还要了解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语言表达能力高,只有规范化的语言,才能写出精准的司法文书,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著名法学家麦考密克说过:“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

”所以对于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我做了一下几个论题:
一、语言准确是法律文书对语言的最高要求
在现实中,对法律文书语言准确的理解具有片面性,一方面表现在将准确性仅仅定位在选词的准确问题上,认为选择一个最合适最贴切的词语就是对语言准确性的表现,另一方面表现在把准确性和绝对化对等起来,认为法律文书既然是对法律的客观事实的阐述,就必须要在
语言上要保持绝对一致,看是有道理的认识实际上是对于法律文书语言准确性的狭隘认识。

在实践上,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所表现在表意精确,解释单一,这一内涵十分丰富,如果是将用语准确仅仅理解为选词上,就限制了用语准确范围。

但是词语确实是精确文书语言的生命线,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词语的运用必须仔细斟酌,一字不苟,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要充分利用语言本身的含义,提高语言的表达力。

另外,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语言作为表达思想,进行交流的一种手段,是人们为了满足认识客观世界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系统,语言的产生必须在社会的基础上去给事物冠以名称,才能实现它作为交际工具的目的,然而,客观世界是无限丰富的,不论创制的系统有么庞大,但数量终究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系统去对客观事物进行归纳,综合,分类,对一类事物的共性加以概括来确定一个指称的语言,因此概括事物的共性是给事物冠以确定语言,词义的概括既是语言的性质,也是它的最大特点,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往往不是共性而是个性,用语无论多么精确,要想使语言和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是做不到的,但不论如何,我们可以做到的是用过语言的描述做到接近客观事物,所以我们讲的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法律文书把语言准确作为最高要求有着深刻的愿因,首先是由于它的执法工作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法律文书是执法工具,是国家法律的具体体现,承载着实施国家法律的重大责任,这就要求法律文书的表
达能力和具体的法律事实相一致,真实客观的呈现和传达法律精神,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得到具体的贯彻和落实,如果用语不准确,词不达意,逻辑混乱,不仅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受到影响,还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辞,所以法律文书中忌讳使用“基本”“大概”这类词语,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实施的依据,其准确性是司法活动的必备要件。

二、法律文书属于一种公文语体,对于它的文书风格来说,语言注重平实质朴,庄严郑重。

但因为民事案件都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而起诉应诉类法律文书都是由当事人制作,所以往往难以避免,一些当事人为图一时之快用非常恶毒
﹑粗俗不堪的语言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和庄重之感。

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正确运用法律的专业术语。

切忌使用华丽的辞藻。

这律文书从性质上看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性质决定了,它就必须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情动人,总之要做到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三、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应力求精炼,必须要做到言简而意赅。

反对事无巨细,记流水账,也反对一味追求文字的简洁而忽视了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全面性。

所以法律文书语言切忌语言拖沓。

由于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是民事或经济的纠纷,所以往往比较复杂﹑烦琐。

在表述这些内容时,稍微不注意就会造成语言的啰嗦。

避免口语化的现象。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语言表达内容也容易口语化,口语的表达虽然通俗,但影响了文书语言的精练。

其次切忌随便使用简写。

使用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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