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要注意的若干问题(附:“退赃退赔”法定后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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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要注意的若⼲问题(附:“退赃退赔”法定后果汇总表)
来源:律师在⾝边刑事参考转载: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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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未经历刑事案件之前,家属会有⼀个疑问,为什么“退赃、退赔”之后还是要坐牢?很多⼈听过⼀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但是犯罪既遂,及时退还赃物赃款也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退赃并不影响定性,但是对于量刑肯定是有好处的。

下⾯就来为⼤家对刑事案件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问题的进⾏解答。

什么是退赃、退赔?
1.退赃是指犯罪分⼦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或上缴司法机关的⾏为(“赃”是指被告⼈或者犯罪嫌疑⼈通过犯罪⼿段⾮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钱和物品);
2.退赔是指犯罪分⼦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法处置或者毁损⽽⽆法退还被害⼈原物,⽽采取折价⽅式直接赔偿被害⼈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为;
3.退赃的核⼼是有“赃”存在且可退。

退赔的核⼼是“赃”已灭失或客观原因不可退,导致⽆法返还时针对该“赃”的赔偿。

“赃”具有双重属性,即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

实践中,常把“赃”和“⾮法所得”进⾏混淆,甚⾄认为是同⼀概念,特别提⽰,“赃”和“⾮法所得”内涵和外延是有所不同的。

“赃”的外延要⽐“⾮法所得”⼩的多,“⾮法所得”指所获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没有合法理由,即⼀切不当得利,因此它包含了“赃”以外的其他不合法的利益。

如使⽤赃款、赃物⽽获取的收益,包括利息、经营利润等,以及民事、⾏政违法⾏为获取的所得利益等。

确定退赃、退赔的减刑情况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果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2)仅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3)全部或者⼤部分赃款、赃物被当场查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主动提供线索追回全部或者⼤部分赃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实务中对退赃、退赔情节应从以下⼏个⽅⾯加深理解。

1、犯罪的性质及罪⾏轻重和退赃、退赔存在什么关系
对于⾮暴⼒型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职务犯罪等其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产,退赃、退赔对恢复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财产损失的作⽤明显;⽽对抢劫等暴⼒性犯罪⾏犯罪侵犯的是⼈⾝和财产双重客体,退赃、退赔对降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应从严把握。

⼀般情况下,罪⾏轻
的犯罪⽐罪⾏重的适⽤退赃、退赔从宽的幅度要⼤。

2、弥补的程度及数额
全部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要⼤于部分退赃、退赔。

但对于弥补受害⼈重⼤损失的,虽然不是全额退赔,但罚款幅度依然会很⼤。

3、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
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积极性体现了悔罪态度,影响从宽幅度。

实务中应从及时性、难度⼤⼩、财⼒等⽅⾯判断退赃、退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退赃、退赔何时退最有利?
我们简单阐述⼀下在刑事案件中三个阶段退赃、退赔的情形
(⼀)侦查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进⾏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及时谅解,从⽽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

如撤销案件有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谅解,进⽽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推动并成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实现⾮羁押状态的考量因素。

(⼆)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
当被追诉⼈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有罪形态基本形成,此时退赃、退赔在可以获得⼈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的确认,但最终量刑的幅度还是要经⼈民法院审判庭来确认的。

但是这⼀阶段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免于起诉等情形。

(三)审判阶段的退赃
⾸先,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退赃、退赔的通常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

特别是涉及到上交国库的退赃,对审判机关会更有冲击⼒。

这时双⽅当事⼈更能趋于理性的谈判,更有利于化解民事赔偿上的⽭盾与认识,甚⾄有些不可谅解的⽭盾,此时都有达成民事和解的空间。

这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便法官裁量。

因此我们在决定何退赃、退赔⾏为可以对犯罪后果进⾏⼀定程度的修补,挽回被害⼈的损失,降低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使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

在谈及如何退赃、退赔时,务必考虑更全⾯和周全⼀点,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被害⼈及家属情况、办案机关及办案⼈员情况、当地相关政策等等,时时刻刻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标尺来综合衡量,最终实现被追诉⼈最⼤法律利益。

共同犯罪中如何退赃、退赔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对于⾃⼰所涉及的⾦额也许并不清楚,那么共同犯罪退赃⾦额怎样确定?在退赃退赔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当每个被告⼈退赃退赔的部分都达到共同犯罪的数额时才是全部退赃退赔,这样的观点超出了公众对设定这⼀量刑情节价值基础的理解。

因为规定退赃退赔的量刑情节更多的是从减轻犯罪的危害后果,弥补损失的⾓度来考虑的。

因此当各被告⼈退赃退赔数额的总和达到了犯罪数额,此时能够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是全
部退赃退赔。

共犯⼈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后,超出⾃⼰实际违法所得的部分可向其他共犯⼈追偿。

附:“退赃退赔”法定后果汇总表
序号法律依据法律后果
1
《刑法》第176条第3款规定,⾮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提起公诉前积
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72条
第3款,有第⼀款⾏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的资⾦退还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83条第3
款贪污罪的规定: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
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处罚。

从轻、减
轻处罚、
免除处罚
2
《监察法》第31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
情形之⼀的,监察机关经领导⼈员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监察机关批
准,可以在移送⼈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积极配合调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为
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利益等情形的。

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

3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检发[2019]13
号)第7条第2款,“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被告⼈的悔罪态度
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认罚”考
量因素
4
两⾼⼀部印发《关于办理⾮法集资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检会〔2019〕2号)第6条第3款,对于涉案⼈员积极配合调查、
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
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从轻处
罚、不作
为犯罪处

5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法
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9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
七条之⼀第⼀款⾏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为⼈系初犯,在民事
诉讼过程中⾃愿具结悔过,接受⼈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
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
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不起诉或
者免予刑
事处罚、
从宽处罚
6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
⾏)》法发〔2021〕21号第3条第10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
犯罪性质,退赃、退赔⾏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
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14点,对于被告⼈认罪认罚的,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
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重⼤坦⽩、退
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
与⾃⾸、坦⽩、当庭⾃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
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此外,意见对⾮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卡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罪
名也明确了退赃作为重要量刑情节考量。

减轻处罚
7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
纪要》(⾼检诉[2017]14号)第27条,最⼤限度减少投资⼈的实际损失
是办理涉互联⽹⾦融犯罪案件特别是⾮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作。

在决定
是否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时,要重视对是否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
赔等情节的考察。

属于起
诉、量刑
建议的考
察情节
8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
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第2条,掩饰、隐
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符合本解释第⼀条的规定,认罪、悔罪
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
予刑事处罚……
免除处罚
9
最⾼⼈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
〔2014〕5号)第5条,⼈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
在执⾏期间的⼀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
情况、财产刑执⾏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
况。

审理减
刑、假释
参考情节
10
两⾼《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25号)第5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但未造成他⼈轻伤以
上伤害,⾏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
不起诉或
者免予刑
事处罚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政处罚……
11
《⾼法解释》第176条,被告⼈⾮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的,应当
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
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276条:法庭
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调查。

⼈民法院除
应当审查被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
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作为量刑
情节考
虑、在减
刑、假释
时从宽掌

12
两⾼《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
释〔2011〕7号)第3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
的“数额较⼤”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且⾏为⼈认罪、悔罪的,
可以根据刑法第三⼗七条、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不起诉或
者免予刑事处罚:……(⼆)⼀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不起诉或
者免予刑
事处罚
13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
号)第8条:.以⽼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为对
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或其特定关系⼈⾃杀、
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
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
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从宽处罚
14
《⾼检规则》第140条:犯罪嫌疑⼈涉嫌的罪⾏较轻,且没有其他重
⼤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的决定:(⼆)主观恶性较⼩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
罪后⾃⾸、有⽴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第463:罪⾏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
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应当不批准逮捕。


于罪⾏⽐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
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不逮捕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未
成年犯罪嫌疑⼈,可以不批准逮捕:(五)犯罪后认罪认罚,或者积极
退赃,尽⼒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谅解的;
不批准逮
捕或者不
予逮捕
15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络诈骗案件指引》(⾼检发侦监字
〔2018〕12号)第3条:在犯罪嫌疑⼈罪⾏较轻的前提下,根据犯罪嫌
疑⼈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参与时间、⼯作内容、认罪态度、悔
罪表现等情节,结合案件整体情况,依据主客观相⼀致原则综合判断犯
罪嫌疑⼈的社会危险性或者羁押必要性。

在犯罪嫌疑⼈真诚认罪悔罪,
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社会危险性较
⼩:5.直接参与诈骗的数额未达巨⼤,积极退赃的从犯。

判断犯罪
嫌疑⼈的
社会危险
性或者羁
押必要性
依据
16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案件指引》(⾼检发侦监字
〔2018〕13号)第3条“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
⼈实施侵犯公民个⼈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系初犯,全部
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社会危险性较⼩,没有逮捕必要。

可以认定
社会危险
性较⼩,
没有逮捕
必要
17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信息刑事
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10条:实施
侵犯公民个⼈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为⼈系初犯,全部
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
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不起诉或
者免予刑
事处罚、
从宽处罚
18
《未成年⼈刑事检察⼯作指引》(⾼检发未检字〔2018〕13号)第
160条:……对于罪⾏较重,但主观恶性不⼤,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
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
会和妨害诉讼正常进⾏的,可以不批准逮捕:……(五)犯罪后如实交
待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减少和赔偿损失,与被害⼈达成和
解的;第181条:⼈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量刑情节,衡量是否“可能判处⼀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般认为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嫌疑⼈
认罪认罚的;(⼆)向被害⼈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减少或者赔偿
损失的;
可以不批
准逮捕、
认为具有
悔罪表现
19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10条实
施⾮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
⾏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不起诉或
者免予刑
事处罚
20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规定》( 法
释2016]23 号) 第3条:对职务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和⾦融诈骗犯
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个⼈影
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
改表现”。

“确有悔改
表现”依据
之⼀
21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
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4条:贪污、受贿数额特
别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民利益造
成特别重⼤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
可以判处
死刑缓期
⾸,⽴功,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等情节,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年执⾏。

⼆年执⾏22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6条:包庇⾛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3
《⼈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检发监字[2014]8号)第7条:⼈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式,对下列情况进⾏调查核实: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附带民事裁判履⾏、退赃退赔等情况;减刑、假释24
《司法部关于贯彻中政委〔2014〕5号⽂件精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38号)第2条:认定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式,积极消除犯罪⾏为所产⽣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个⼈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之⼀25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切实防⽌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第1条: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式,积极消除犯罪⾏为所产⽣的社会影响。

对服刑期间利⽤个⼈影响⼒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之⼀26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5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7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7条: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28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的通知》(法发[2010]47号)第3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有罪、罪重的证据,⽽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如案件起因、被害⼈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犯罪嫌疑⼈、被告⼈⼀贯表现等,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为量刑规范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调解⼯作、化解社会⽭盾奠定基础。

酌定量刑情节29
最⾼⼈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2条:被告⼈⾮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

第20条: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量刑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30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第4条第4款:犯罪分⼦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量刑情节31《最⾼⼈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作的通知》(法[2006]67号)第4条: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影响⾯⼤的商业贿赂犯罪案
件,依法从严惩处。

对⾃⾸、⽴功或者积极退赃的犯罪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通过⼈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作,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量刑情节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9条: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实施盗窃⾏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标准,但案发后
32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
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系⼜聋⼜哑的⼈
或者盲⼈;(⼆)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第16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
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对其适
⽤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
(⼆)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经济损失;
不认为是
犯罪、宣
告缓刑
33
《最⾼⼈民法院关于适⽤财产刑若⼲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0〕45号)第4条:犯罪情节较轻,适⽤单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法单处罚⾦:……(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
表现的……
可以依法
单处罚⾦
34
2019年7⽉6⽇实施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关于敦促⾛私废物违法犯罪⼈员投案⾃⾸的公告》和2018年8⽉23⽇实
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外
交部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员投案⾃⾸的公告》规定积极退
赃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可以减轻
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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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挪⽤公款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9号)第5条: “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是指挪⽤
公款数额巨⼤,因客观原因在⼀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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