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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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经营者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查验内容
第三条农产品进货查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农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二)查验农产品的合格证明,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动物防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等相关证明。

(三)查验农产品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查验农产品的包装,要求包装完好,无破损、污染等问题。

(五)对农产品的外观、气味、颜色等进行感官检查,要求农产品新鲜、无腐烂、无变质、无病虫害等。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项目进行查验。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检验检疫证明等信息。

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三章查验程序
第五条经营者在采购农产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并进行查验。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
予以查处。

第九条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条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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