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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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建立公用房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使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高效的利用,满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
学校公用房的按照使用计划进行安排,并分别实行台账管理或协议管理。
实行协议管理的公用房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分级管理原则。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公用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公用房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实施归口管理。
各学院建立本单位公用房领导
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管理。
(三)统筹调整原则。
学校根据各单位人员配备、学科差异和工作性质等情况,可以统筹调整各类公用房。
(四)奖惩并重原则。
学校对各公用房使用单位执行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情况、公用房利用效率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学校对公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履职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对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拟订或调整学校公用房使用方案,审核公用房使用单位的用房申请,经审批后,安排或调整配置公用房;
(二)依据相关标准核算各单位公用房使用面积,核算实行协议管理的公用房资产占用费用;
(三)办理学校教职工离岗、离退休及工作调整后的房屋回收工作;
(四)代表学校审核并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
(五)建立健全公用房管理档案和使用台账,并进行年度检
查;
(六)对公用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对违章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八)承担公用房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公用房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和部门对公用房的需求情况提出用房申请;
(二)制订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细则,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管理;
(三)建立本单位房屋管理档案和使用台账,并按年度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协助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对本单位教职工离岗、退
休及工作调整后的房屋回收工作,并服从学校公用房调配工作;
(五)明确本单位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并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本单位公用房的安全、消防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人事处负责将各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及时通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二)财务处负责协议公用房资产占用费及罚金收缴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对公房使用进行安全、消防、检查、指导等工作,并协助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对违章使用公用房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四)基建处负责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维修和改造等管理工作;
(五)监察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公用房分类
第六条学校公用房根据用途分为五类:学校办公用房、学院办公用房、教学教辅用房、科研用房以及后勤保障用房。
第七条学校办公用房指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办公用房。
第八条学院办公用房指各学院党政领导、教师、教辅人员办公用房以及其他相关公用房。
第九条教学教辅用房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与教学辅助工作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教学实验室、教学实训室、教师休息室、教学用计算机房、资料室、体育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室、陈列室、学生文体活动室、学生心理咨询室等用房。
第十条科研用房指学校为法研所、市级及以上研究基地以及学校认定研究机构(含中央与地方共建项目)专门配置的工作用房。
第十一条后勤保障用房指用于后勤保障的各类用房
及配套用房。
包括: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及其他用房。
(一)公共服务用房指用于公共服务事业和生活保障的各类用房。
包括:校医院、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校园管理用房、水电交换站、教职工活动中心等用房。
(二)商业经营用房指单位或个人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
(三)其他用房指不包括在上述条款的其他后勤保障用房。
第四章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公用房类别分别实行台账管理或协议管理。
(一)学校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实行台账管理,定额配置。
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配,对国家重点学科、
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学校根据房源优先进行调配。
(二)教学教辅用房与公共服务用房实行台账管理,按需调整。
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后,利用教学教辅用房进行创收的,应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收取适当的房产资源占用费。
(三)学院办公用房实行协议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
实际使用公房,在定额内按学校核拨的房屋使用费标准支付资产占用费,超定额部分原则上交回学校统一调配。
确有特殊需要,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并缴纳超额资产占用费后方可留用。
对定额不足的部门,学校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适当调配。
(四)商业经营用房实行协议管理,有偿使用。
后勤保障其他用房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台账管理或协议管理。
第十三条公用房使用面积的核定办法:
(一)学校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以组织部提供的在岗领导干部职数和人事处提供的在岗人员数为准;
(二)学院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以组织部提交的在岗领导
干部职数和人事处提供的在岗人员数为准;
(三)科研用房面积核定以上级规定和科研处提供的相关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公用房使用单位或个人按照需要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房屋使用申请,经核准后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凭房屋使用协议书取得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第十五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年度检查情况,核算各单位公用房面积定额,复核房屋使用协议书,并据实调整学校公用房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实行台账管理的公用房,其维修责任由学校承担;实行协议式管理的公用房,其维修责任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公用房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公用房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建筑外观。
第五章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公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责令在限定时间内迁出,并按相关规定缴纳资产占用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拒绝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或者不按协议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有权收回其使用的公用房,并责令其缴纳资产占用费及罚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擅自将公用房转让、转租、调换、出租、投资联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学校有权收回该房屋,没收其违规所得,并按协议收取违约金。
引起法律纠纷致使学校丧失该公用房的或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擅自建设、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建筑外观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法律顾问团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学校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罚金等从个人收入或部门经费中直接扣除。
对租用学校公用房的单位或个人的罚金等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校内公共场地、体育设施、服务设施及构筑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拟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