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规定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甬价管[2003]32号、甬财政综[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价管[2003]32号、甬财政综[2003]90号2003年3月6日)鄞州区人民政府、镇海区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完善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镇海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2]39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鄞州区、镇海区部分区域(详见附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宁波市城区标准执行,即: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其它区域,建制镇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90元;集镇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其他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行为的通知》(甬价房[2001]2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准。
执行宁波市城区标准的区域:鄞州区的中心区、宋诏桥、邱隘、下应、钟公庙、石矸、姜山、古林、高桥、东钱湖镇和梅墟开发区。
镇海区的招宝山、蛟川、庄市、骆驼街道。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二)别墅(包括联排别墅)按上款标准加倍收取。
(三)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应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规定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我市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制定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一、消耗量计价定额及基价的调整1、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按《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确定。
2、为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统一计算口径,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时,其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均按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的价格调整,其中:综合人工统一按二类人工考虑,单价调整为43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调整。
部分未编入《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的施工机械暂按原基期价格执行。
二、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交通设施工程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按我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
其中,人工费以价差法进行调整;材料(设备)费直接以定额材料(设备)消耗量乘对应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机械费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
三、费用计算规则(一)施工费用1、交通设施工程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交通设施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根据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交通管理设施部分的规定执行,其中国标清单规范缺项的项目,可参照消耗量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进行补充,并以一对一形式设置清单项目;交通设施工程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相应规定执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应规定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
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宁波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计价问题综合解答
宁波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计价问题综合解答根据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0]623号、甬财政基[2010]1459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考虑到与2010版计价依据相配套的《浙江省补充定额(杭州市地铁工程预算定额)》正在编制过程之中,为了统一本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计价时与我省2010版计价依据的计算口径,现就我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的计价问题暂作如下解答:一、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计价时,消耗量计价定额如何执行?答: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计价时,消耗量计价定额仍按我省2006年颁发的《浙江省补充定额(杭州市地铁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其工、料、机消耗量水平及材料的基期价格保持不变,但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需根据2010版浙江省建安工程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计价时,工、料、机要素价格如何调整与确定?答: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计价时,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按我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
其中,人工费以价差法进行调整,人工价差按Σ[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市场信息价格-2010版人工基期价格)]进行确定;材料费直接以定额材料消耗量按对应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机械费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机械台班价差按Σ(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2010版机械台班基期价格)×2010版机械费价格指数进行确定,但对于盾构掘进机等其燃料动力费用在消耗量计价定额中以材料费形式编制的施工机械,其对应的定额机械费用不纳入机械费价格指数的调整范围,燃料动力费用直接以燃料动力的定额用量按对应的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
三、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的施工费用及概算建安工程费用的计算规则如何?答:除本综合解答已有明确外,轨道交通(地铁)工程的施工费用及概算建安工程费用的计算规则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相应计算规则执行。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8年10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10日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
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工商行政、水利、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甬建价【2011】13号)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甬建价【2011】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后规费的计价管理通知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
二、规费1,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规费1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所编制的规费费率及规定执行。
三、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为统一计价时规费的计算基数,现对我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四、规费3,即民工工伤保险费。
由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暂未征收,该费用计价时暂不计取。
五、以上有关规费计价管理的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各类计价活动。
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六、本通知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与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执行;凡以2003版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仍按原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表注:1、专业工程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专项施工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指本费率表所列专业工程项目以外的,需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的工程。
2、人防工程的人工费及机械费应调至2010版浙江省建安工程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费用水平。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1)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997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
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24版)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
设工程施工经验总结出来的,是浙江省对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该规则主要包括计价依据、计价方法、计价项目、计价标准等内容,对建
设工程的计价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计价依据
二、计价方法
三、计价项目
四、计价标准
五、其他内容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还规定了计价文件的
编制和审查程序、定价依据的调整和变更要求以及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这些规定可以保证计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计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结而言,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24版)对建设工程的计价
工作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从计价依据、计价方法、计价项目、计价
标准等方面明确了计价工作的要求和规范。
这有助于保证计价工作的科学
性和公正性,提高计价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
保障。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
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工商行政、水利、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关于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
关于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财政局甬价管〔2007〕53号海曙、江东、江北区物检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挖掘修复费。
二、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四)公益性广告、标志;(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规定
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我市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制定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一、消耗量计价定额及基价的调整1、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按《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确定。
2、为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统一计算口径,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时,其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均按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的价格调整,其中:综合人工统一按二类人工考虑,单价调整为43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调整。
部分未编入《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的施工机械暂按原基期价格执行。
二、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交通设施工程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按我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
其中,人工费以价差法进行调整;材料(设备)费直接以定额材料(设备)消耗量乘对应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机械费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
三、费用计算规则(一)施工费用1、交通设施工程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交通设施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根据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交通管理设施部分的规定执行,其中国标清单规范缺项的项目,可参照消耗量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进行补充,并以一对一形式设置清单项目;交通设施工程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相应规定执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应规定执行。
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9号
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09号)《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2014年1月24日宁波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促进有效投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利用政府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
政府性资金是指下列资金:(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和控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环节: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6号《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13日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5年10月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照明设施、排水设施、河道设施、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等公共设施。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排水设施和河道设施等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_解析
ICS 93.080.01P 66DB33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Criterion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fo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Part 1: Highway Engineering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工程量清单编制 (24.1一般规定 (24.2工程量清单格式 (34.3工程细目工程量清单 (145 工程量清单计价 (835.1通则 (835.2 第100章总则 (845.3 第200章路基工程 (905.4 第300章路面工程 (1135.5 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 (1245.6 第500章隧道工程 (1465.7 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163 5.8 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 (1775.9 第800章房屋建筑工程 (1835.10 第900章机电工程 (2226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和计价要求 (269前言本部分的技术内容以《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GB 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作为本规范的基础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细化。
本部分是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列标准之一,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包括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港口工程、……等,本部分为该系列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江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安宁、丁正祥、李雪平、褚彬潜、曹德洪、杜友仙、龚廉溟、陈亮、竹青、秦英庆、温向阳、陈振宇、张华。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格式和要求等。
3宁波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
附件:宁波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表
(一)轨道交通(地铁)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轨道交通(地铁)建筑工程
注:轨道交通(地铁)建筑工程包括地下结构、支护工程,高架工程、顶进结构,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及轨道工程。
、轨道交通(地铁)安装工程
注:轨道交通(地铁)安装工程指通信、信号工程。
(二)轨道交通(地铁)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三)轨道交通(地铁)工程利润费率
(四)轨道交通(地铁)工程规费费率
注:、以上费率包括工程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民工工伤保险费。
、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标准及计费基数按《关于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号)执行。
(五)轨道交通(地铁)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
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程序、费率标准及费用性质按《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号)执行。
(六)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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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我市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我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制定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一、消耗量计价定额及基价的调整
1、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按《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确定。
2、为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统一计算口径,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时,其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均按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的价格调整,其中:综合人工统一按二类人工考虑,单价调整为43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调整。
部分未编入《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的施工机械暂按原基期价格执行。
二、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
交通设施工程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按我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
其中,人工费以价差法进行调整;材料(设备)费直接以定额材料(设备)消耗量乘对应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机械费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
三、费用计算规则
(一)施工费用
1、交通设施工程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交通设施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根据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交通管理设施部分的规定执行,其中国标清单规范缺项的项目,可参照消耗量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进行补充,并以一对一形式设置清单项目;交通设施工程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
工组织措施项目,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相应规定执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应规定执行。
3、交通设施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施工费用均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各清单项目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分别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分别计算。
5、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及定额的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其对应的人工价差和机械台班价差只计取税金。
6、总承包服务费中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管理服务费费率分别按1%、0.2%考虑。
(二)概算费用
1、交通设施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以按本暂行规定调整后的《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为依据进行编制,以此计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其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交通设施工程的概算综合费用应以定额的“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3、扩大系数是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的水平幅度差及图纸设计深度等因素,编制概算费用时应予以适当扩大。
考虑到交通设施工程编制概算时所使用的计价定额为预算定额,且扩初图纸设计深度通常与施工图纸接近,对交通设施工程的扩大系数作相应调整,统一按1%考虑。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按《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现行版)的相应规定,结合我市现行费用标准进行确定。
四、费用计算程序
交通设施工程的费用计算程序包括施工费用计算程序及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其中施工费用计算程序按综合单价法设置。
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在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项目;将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不再计算检验试验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从“规费”调整为“企业管理费”,调整后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暂不并入“企业管理费”内,在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的规费之后单独列项。
交通设施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如下:
(一)交通设施工程施工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计算程序表
表一
(二)交通设施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表二
五、工程类别划分
1、交通设施工程分为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施。
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隔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智能交通设施包括信号控制系统、交通监视系统、交通违章监测系统、诱导系统等智能管理系统。
2、交通安全设施、智能交通设施发承包计价和编制概算时,均按其自身的工程类别及对应的费率标准执行,并分别单独列项计算。
3、交通安全设施的工程类别按其所在道路工程的工程类别进行划分;智能交通设施的工程类别统一按二类工程考虑。
六、施工取费费率
1、交通设施工程的施工取费费率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规费费率和税金费率。
其中,交通安全设施按市政建筑工程考虑,其取费费率根据市政道路工程相应标准执行;智能交通设施按市政安装工程考虑,其取费费率根据自控安装工程相应标准执行。
2、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临时
设施四项内容。
交通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统一按照市区一般工程考虑,并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具体费率已按市区一般工程乘系数1.70进行调整。
3、边施工边维持通车的交通设施工程不分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施,均可计算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4、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照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企业管理费费率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已乘系数1.30进行调整。
6、规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照《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甬建价[2011]13号)文件确定,其中民工工伤保险费暂不计取。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编制原则和费率水平,经测算、调整后的施工取费费率详见以下各表:
(一)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1、交通安全设施(建筑工程)
2、智能交通设施(安装工程)
注:智能交通设施与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同步实施的,智能交通设施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
(二)企业管理费费率
(三)利润费率
(四)规费费率
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伤保险费尚未征收,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时暂不计取。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
(六)税金费率
注:1、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2、以综合单价法计价时,其计算基数所指“直接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即为工程量清单分部
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之和。
七、设计概算费率
1、交通设施工程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用费率包括综合费用费率和税金费率。
2、综合费用费率由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五项费用的相应费率组成。
其中,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已按《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其余各项费用在编制概算时不予计算;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三项费用,民工工伤保险费暂不计取。
综合费用费率只适用于编制设计概算。
3、综合费用费率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费率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考虑。
其中,智能交通设施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已综合智能交通设施与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同步实施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的因素。
具体费率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已乘系数1.18进行调整。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编制原则和费率水平,经测算、调整后的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费率详见以下各表:
(一)综合费用费率
(二)税金费率
注:1、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2、其计算基数所指“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综合费用”即为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与机械台班价差、综合费用之和。
八、其他
1、本暂行规定中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和宁波市有关文件的计价规定执行。
2、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3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