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兰、湖南省民政厅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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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兰、湖南省民政厅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9
【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6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芝赵旻钟玺波
【审理法官】林芝赵旻钟玺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水兰;湖南省民政厅
【当事人】张水兰湖南省民政厅
【当事人-个人】张水兰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民政厅
【代理律师/律所】肖斌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斌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斌
【代理律所】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水兰
【被告】湖南省民政厅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水兰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水兰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除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得超过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即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虽然张水兰称其于2019年3月26日到湖南省民政厅查询后才知道李某某冒用其身份办理了被诉结婚登记,但该结婚登记行为系由湖南省民政厅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张水兰于2019年提起本案诉讼,确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水兰的起诉并无不当。

如张水兰认为被诉结婚登记系由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可通过其他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张水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2:38:32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
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本案中,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是湖南省民政厅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张水兰于2019年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张水兰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由于本案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对张水兰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水兰的起诉。

本案原审不收取诉讼费。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水兰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与事实不符。

张水兰于2018年9月12日去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时,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李某某冒用,2019年3月26日,张水兰到湖南省民政厅查询复制了李某某冒用其身份于2005年8月31日由湖南省民政厅办理了涉台婚姻登记的存档资料。

张水兰要求湖南省民政厅撤销该婚姻登记遭拒绝后,于2019年4月8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虚假婚姻关系,但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张水兰的起诉。

张水兰于2019年9月2日提起了本案诉讼,本案起诉期限应从2019年3月26日张水兰知道被冒名顶替与他人登记结婚之日开始计算。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撤销湖南省民政厅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湘民结字010502000结婚登记。

张水兰、湖南省民政厅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行终696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水兰。

委托代理人:王启明,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民政厅。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唐白玉,该厅厅长。

出庭负责人:邓洪波,该厅主管社会事务工作的二级巡视员。

委托代理人:熊定华,该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水兰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民政厅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初6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张水兰原审诉称:2018年9月12日,其去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
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已被他人冒用,并于2005年8月31日由湖
南省民政厅办理了涉台婚姻登记。

湖南省民政厅的行政行为导致张水兰至今无法与前夫
办理复婚登记,张水兰曾要求湖南省民政厅撤销他人冒用张水兰身份与郭信国(台湾居民)办理的婚姻登记,但湖南省民政厅以无权撤销为由予以拒绝。

据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湖南省民政厅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湘民结字010502000结婚登记;2.判决湖南省民政厅赔偿张水兰6天的误工损失1224元、差旅费1956元,合计损失318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湖南省民政厅承担。

被告辩称湖南省民政厅原审辩称:1.张水兰起诉时距离湖南省民政厅作出被诉结婚登记行为已有十四年,远远超过了法定最长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水兰的起诉。

2.湖南省民政厅作出的被诉结婚登记行为程序正当、合法有效,不存在瑕疵和过
错。

3.张水兰没有提供证明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充分证据,张水兰向法院请求撤销湖南
省民政厅作出的结婚登记的理由不成立。

4.湖南省民政厅在办理该结婚登记时没有过错,张水兰请求湖南省民政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本案中,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是湖南省民政厅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张水兰于2019年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张水兰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由于本案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对张水兰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水兰的起诉。

本案原审不收取诉讼费。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水兰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与事实不符。

张水兰于2018年9月12日去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时,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李某某冒用,2019年3月26日,张水兰到湖南省民政厅查询复制了李某某冒用其身份于2005年8月31日由湖南省民政厅办理了涉台婚姻登记的存档资料。

张水兰要求湖南省民政厅撤销该婚姻登记遭拒绝后,于2019年4月8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虚假婚姻关系,但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张水兰的起诉。

张水兰于2019年9月2日提起了本案诉讼,本案起诉期限应从2019年3月26日张水兰知道被冒名顶替与他人登记结婚之日开始计算。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撤销湖南省民政厅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湘民结字010502000结婚登记。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湖南省民政厅答辩称:1.张水兰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

湖南省民政厅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被诉结婚登记行为,距张水兰提起本案诉讼已有十四年,远远超过五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无论张水兰是否知情,其起诉期限都不能超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张水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2.湖南省民政厅作出的湘民结字010502000结婚登记程序正当、合法有效,不存在瑕疵与过错。

3.张水兰没有提供证明其身份信息系被冒用的充分证据。

如撤销原审裁定,撤销湖南省民政厅依法作出的结婚登记,在郭信国不知情的情形下,会侵犯其合法权益。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张水兰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裁定。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可
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水兰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除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不得超过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即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虽然张水兰称其于2019年3月26日到湖南省民政厅查询后才知道李某某冒用其身份办理了被诉结婚登记,但该结婚登记行为系由湖南省民政厅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张水兰于2019年提起本案诉讼,确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水兰的起诉并无不当。

如张水兰认为被诉结婚登记系由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可通过其他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张水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林芝
审判员赵旻
审判员钟玺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鲁一帆
书记员林俊宇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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