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校园招聘笔试法律相关名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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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校园招聘笔试法律相关名词汇总
一、宪法
1.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体又称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3.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根据法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物权法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
(1)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的所有权处分予第三人时,该第三人系属善意的情况下,可取得该物之所有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4.抵押权
(1)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券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登记,是指特定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抵押的有关情况记载于特定簿册中的行为。
5.质权,又称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债与合同
1.债的概念
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是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3.要约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之前,是要约失去效力的意思表示。
(3)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
约人。
4.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5.合同的担保
(1)合同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券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6.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4)违约金,是指当事一方违反合同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五、公司法
1.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优先认购权,公司新增资本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例外约定的除外。
3.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六、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合伙协议组成,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
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七、票据法
1.票据种类
(1)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