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井工)(4[1][1].18最终版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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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
《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编委会成员名单
编委会主任:王旺旺曲来运
编委会副主任:杨承文高明源薛军
王俊峰乔玉平
编委员会成员:严涛赵义元崔殿臣
赵老生张德军王光荣
燕金李满旺金丽源
樊学军成森边疆
曾宪荣刘云春赵永刚
金成严正海王海金
史美柱张云峰赵永平
燕和平辛电国郑飞
吴海王静惠张新荣
刘二文乔俊峰樊永珍
曾海利
目录
关于印发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 煤炭生产许可证办法的通知 (1)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 (2)
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5)
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8)
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9)
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1)
四、瓦斯治理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4)
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5)
六、防灭火、防尘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6)
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9)
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9)
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32)
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34)
附件一: (35)
附件二: (38)
内煤局字[2009]182号
关于印发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
煤炭生产许可证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内蒙古自治区煤矿设计院、煤炭科学研究院、包头培训中心、安邦安全科技、鄂尔多斯煤矿设计院、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验收进度有关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煤矿质量标准化验收发证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赵双连副主席、张院忠副秘书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2009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300份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
第一章依据、目标和范围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实施意见》(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内安委会发[2006]7号、[2008]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进度和严格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法》(简称《验收和换证办法》)。
第二条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证照材料及审查批准程序,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井工(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简称《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同意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尽快使该煤矿合法依规生产,确保2009年一半以上、2010年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三条本《验收和换证办法》适应我区境内的所有煤矿(井工或露天)的建设项目,既新建、整合技改、单井改造、扩能改造(核定能力)等煤矿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工作。
其中,扩能改造或核定能力的煤矿核换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除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外,还必须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
第二章核发(换)证条件
第四条(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有经过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
(五)通过《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达标验收,且有审查批准文件;
(六)有旗县级以上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七)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八)煤矿井型规模和生产技术装备达到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九)薄煤层设计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5%;中厚煤层设计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0%;厚煤层设计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
(十)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畅通;
(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十二)瓦斯检验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有操作资格证书;
(十三)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核发(换)证程序
第五条年产12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本企业邀请具有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将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旗县(区)或盟市、旗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50%以上抽查验收并逐矿逐级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地方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本企业邀请具有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将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盟市、旗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30%以上抽查验收并逐矿逐级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抽查验收且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国有煤矿基建工程竣工后,经上级煤(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初验收,将初验评级认证申请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盟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专家,逐矿进行终验收并审查上报;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相关专家抽查验收且审批认定,并据相关证件、资料依法核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验收中介和验收范围
第八条凡具备煤矿设计、科研、培训和能力核定等资质的中介机构,均为《安全标准及考核办法》验收资质中介机构。
第九条原则上各国有煤矿验收工作由国有煤(矿)业集团公司负责;各地方煤矿验收工作由上述其它中介机构负责。
煤矿企业具有确定验收中介机构的决策权。
第五章达标数量及要求
第十条2009年底,煤炭生产许可证在册登记的500余处煤矿,一半以上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其中,自治区30户重点煤炭公司和国有煤(矿)业集团公司的所有煤矿,必
须率先达标,否则,停产整顿。
第十一条2010年底,自治区所有在册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
否则,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关闭,或按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第十二条各盟市煤矿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今年一半、明年全部达标原则,于2009年5月底前,将辖区煤矿达标计划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第六章职责罚则和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计划内应达标而未达标的煤矿,责令限期停产落实达标工程;停产期限内仍未达标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特别规定》上限予以罚款,且延期验收和颁证时限;情形严重的,责令无限期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盟市、旗县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达标矿井名单计划,或虽已提出但达标数量不够的,自治区则令该盟市或旗县所辖煤矿全部停产整改;情形严重的,取消该盟市或旗县的验收和审定权,由自治区组织对该盟市或旗县所辖煤矿的达标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取消其验收资格;情形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设计、评价等资格。
第十六条因其他原因责令成片停产时,在该域内区的已达安全质量标准二级以上煤矿,原则上可依法按规继续安全生产;达标且保持二年以上的煤矿和矿长,盟市、旗县或集团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已发(换)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2009年6月底前可边生产边整改达标;6月底前未达标的,暂扣许可证限期停产达标;停产限期内仍未达标的,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煤矿每月组织一次自查评定工作,旗县(区)每季度组织一次复查评定工作,盟市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评定工作,自治区每年组织一次督查评定工作。
凡查出已评定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照程序重新认定其相应级别,或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盟市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为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各类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水平,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订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对原《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0个单项,满分为1000分,分别为:
(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
(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50分;
(四)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六)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
(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分;
(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50分。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应在9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85%的项目。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800分及以上,且10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75%的项目。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700分及以上,且10 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60%的项目。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
(二)凡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3人及以上的;凡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考核年度内死亡2人及以上的;
(三)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或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对安全生产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的;
(五)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六)矿井各系统(开拓、采掘、通风、运输、供电、排水、消防灭尘、监测监控、通信等)未按设计施工的;
(七)矿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
(八)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
(九)中央水泵房、下山排水泵房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
(十)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
(十二)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绞车、井下中央变电所、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有一项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三)井下胶带输送机中胶带有不阻燃的;
(十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五)瓦斯超限作业的;
(十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十七)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十八)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十一)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十二)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消防、灭尘系统不健全的;
(二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二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二十五)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十六)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检查考核办法:
(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检查考核,自治区每年检查1次,盟(市)每半年检查
1次,旗(县)每季度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二)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得分基础上加50分。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得分基础上减50分。
第六条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标准及考核办法》的解释。
第八条本《标准及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版本同时废止。
一、工业广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40分)
注释:
1、在计算分值时扣分值不能超过该项目的标准分值。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二、软件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表2
注释:
1、在计算分值时扣分值不能超过该项目的标准分值。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三、通风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50分)
表3
1、在计算分值时扣分值不能超过该项目的标准分值。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四、瓦斯治理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表4
1、在计算分值时扣分值不能超过该项目的标准分值。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五、爆破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70分)
表5
注释:
1、在计算分值时扣分值不能超过该项目的标准分值。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六、防灭火、防尘和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20分)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七、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0分)
(机电部分标准分140分)表7-1
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200分)
(运输部分标准分60分)表7-2
1、在计算分值时扣分值不能超过该项目的标准分值。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八、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1、在计算分值时扣分值不能超过该项目的标准分值。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九、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表9
1、在计算分值时扣分值不能超过该项目的标准分值。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十、劳动定员与保障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50分)
注释:
1、在计算分值时扣分值不能超过该项目的标准分值。
2、参与评级的矿井如果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且设计中没有的项目,该项目分值按得分100%计算。
附件一:
一、《内蒙古自治区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修改说明
(一)修改原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及考核办法》)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为完善《标准及考核办法》,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对原《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内容
对工业广场、软件管理、通风、瓦斯治理、爆破技术、防尘、防火和防治水、机电运输、采煤、掘进、劳动定员与保障十个单项,本次是在原单项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设计规范及有关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修改,同时,对各小项的分值分配和考核办法也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1.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由原900分增至1000分。
其中调整或增减单项分数如下:
(1)通风系统由原来100分调整为150分;原因是将瓦斯治理中的局部通风移至通风单项,局部通风所占的50分相应移至通风单项中。
(2)瓦斯治理由50分调整至70分。
(3)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单项由原100分新增至120分;防尘、防火和防治水各占40分。
(4)机电、运输由原120分增至200分;其中机电占140分,运输占60分。
(5)劳动定员与保障由原70分调整至50分。
2.质量标准化煤矿仍分为三个等级,但考核总得分标准均提高100分;
即:一级标准化煤矿,总得分9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85%的项目;二级标准化煤矿,总得分8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75%的项目;三级标准化煤矿,总得分700分及以上,且10个考核项目中没有低于单项分数60%的项目。
二、编制、修改《标准及考核办法》的依据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8号)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 91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 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 2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 218号)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限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通知》(内煤局字[2007] 29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 2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 245号)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 16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 216号)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确保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内煤局字[2008] 4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 16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 1039号)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