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销售返利中的商业贿赂“陷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心销售返利中的商业贿赂“陷阱”
律博士学堂由著名律师项先权博士发起设立,依托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整合中国著
名法学家、法律风险管理专家、司法实务部门的权威人士组成。
以O2O方式向企业家、商务人士、社会
公众开展法律培训、提供法律帮助,旨在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吴巍朱媛媛
在销售领域里,销售返利或销售返点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商业促销方式。
它能够有效地激发下游经销商或者下游客户的购买积极性。
特别是在某些行业中,企业对自己产品的市场价格定位比较敏感,他们不希望自己的产品给消费者留下低价或低端的印象。
因此与价格折扣相比,这些企业更愿意通过销售返利的方式鼓励销售。
根据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11月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销售返利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促销方式,属于折扣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
但销售返利必须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关于明示、入账的要求,否则按回扣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通过后,向购货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下称“《通知单》”)。
《通知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货
方转交销货方留存,第三联由购货方自行留存。
销货方收到《通知单》第二联后,才能据此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冲抵销项。
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以后,应当与其留存的《通知单》第三联一并入账。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比较繁琐,既需要购货方的配合,又需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
因此在实务中,许多企业都因为下游客户不配合、开票手续繁琐、开票周期长等原因,使用“变通手段”规避红字专用发票的使用。
但如果在财务上处理不当,这些所谓的“变通手段”就有可能触发商业贿赂风险。
例如,某企业A为一家互联网医疗企业,可以在网络和手机APP 上为医药企业提供广告服务。
某企业B为一家广告代理商,专门代理各医药企业的广告投放。
为加强合作,企业A与企业B签订《广告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企业A在其网站和手机APP上为企业B的客户发布广告,并按约定的费用向企业B收取广告费。
如果某一年度内,企业B向企业A支付的广告费总额达到1000万元,则由企业A向企业B提供40%的广告费返点。
上述广告费返点属于典型的销售返利,企业A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合法地处理广告费返利的财务入账问题:
第一种方式是将返利作为该年度最后一笔广告费的价格折扣来处理。
假设2016年12月以前企业B已经累计支付广告费900万元,2016年12月还将投放一笔价值100万的广告。
该年度的累计广告费能够达到1000万元,企业B可以获得40万元的广告费返利。
此时,企业A可以将40万元的返利处理成2016年12月广告费的价格折扣,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向企业B出具60万元的广告服务费发票。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处理广告费返利,也即企业B每一次投放广告时,企业A均按原价格足额开具广告服务费发票。
如果年底结算时企业B累计支付的广告费达到1000万元,再由企业A 向企业B开具40万元的红字专用发票冲销此前已经出具的1000万元广告服务费发票。
但在上述案例中,企业A和企业B却采取了一种“反向开票”的方式来处理广告费的返利问题。
当企业B于2016年12月支付最后一笔广告费100万元时,企业B抵扣了40万元的广告费返利,实际向企业A支付60万元。
但企业B仍要求企业A按照100万元的金额出具广告服务费发票。
40万元的返利抵扣则记为企业A应当向企业B支付的服务费,由企业B向企业A开具服务费发票。
这种“反向开票”的方式其实隐含着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因为在整个交易中,提供广告服务的一方始终是企业A,企业B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
如果在财务上将40万元的返利记为企业B向企业A提供了价值40万元的服务,则与实际交易不符,不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关于明示和如实入账的规定,从而可能涉嫌商业贿赂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在处理销售返利的问题上,还是要尽可能将销售返利处理成价格折扣,或者通过红字专用发票来体现销售返利,从而在激励销售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商业贿赂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