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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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 生效力的行为。
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是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 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力,其法律后果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 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 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享有可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 行使撤销权,则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2、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 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 实物。
3、退伙时,财产少于债务的,如果约 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约定分担;如 果未约定,则平均分担亏损。
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 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原因:1、经营期限届 满,不继续经营的;2、协议约定的解 散事宜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协议约定的 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7、其他原因。
六章经济法
经济法指导用书
李海波等主编:新编经济法(修订本), 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
丛书编写委员会:经济法捷进,世界图 书出版公司,2000
考特等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 海人民出版社,1994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 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 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了适用于 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但依照国家法律规 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 能代理。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 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 发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 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只能 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 人也可依法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三、合伙企业法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 的第三人加入,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一般说来,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 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可以以优越的条 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也可以较为不利的条件 入伙,且必须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入伙的新合 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 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 性,同时,具有自身的特征:综合性、 经济性、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 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具体表现为:
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三、合伙企业法
基本特征:各合伙人组成;以合伙协议为法律 基础;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法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生产必要条件。
三、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 1、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亦称经济法主体,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 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 定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的特点: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 加经济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担当 者;具有相应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经济 法律责任。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满足特 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 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类型: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一、法律行为
调整对象包括: 1、国家与企业间 2、企业内部间 3、企业与外部间
第二节 私营企业法
一、私营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法
一、私营企业法概述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它是我 国私营经济的一种具体组织形式。主要 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清偿: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 清偿,不足清偿的,承担无限连带清偿 责任。如个人清偿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 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企业法
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权益 规定:
1、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 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 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程序:提出申请;工商登记;分支 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会计事务管理; 2、用工管理事务; 3、社会保险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 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 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1、一个自然人, 且为中国公民;2、合伙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场所和 生产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经济法的形式
亦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 或表现形式。我国法属成文法,判例不 是法的形式之一,经济法也不例外。
经济法一般没有法典这一表现形式,主 要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 际条约或协定。政策和习惯也可作为经 济法的渊源。
四、经济法的体系
三、合伙企业法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 人资格。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自愿退伙、法定 退伙。
退伙的效果:财产继承:有合法继承权,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人 愿意。退伙结算:1、合伙人退伙的,按照财 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三、合伙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企业的分类: 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分为独资、合伙、
有限公司、内资、外资、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企业等。
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生产经 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管理与经济 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清算规定如下: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财产清偿 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 款;其他债务。
三、合伙企业法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的,相互约 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自愿联合,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 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经济法的体系中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 包括:
经济组织法; 经济管理法; 经济活动法。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 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造 成损害的,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 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的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主要包括: 权利与义务。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 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资格。包括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请求权。
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 法行为。
有效要件:1、实质有效要件;包括:行 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 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有效要件:可采取书面、口头、 推定、沉默形式。
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 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 生)或不成就(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 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合伙企业财产属共有财产性质,包括出 资额和经营收益。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 以下限制性规定:
1、存续期内,向合伙人以外转让其全部 或部分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
三、合伙企业法
2、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在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同 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利。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 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 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
应该具有的条件: 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是不确定的事实; 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是合法的事实;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
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
三、合伙企业法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按照《合 伙企业法》规定执行;2、由合伙人协议 执行;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1、一般以约定 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未约定,则平均 分配和分担;3、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 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人承担全部责 任。
三、合伙企业法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 为。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二、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组织性、营利性、独立核 算性、法律许可性。
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 制、集体所有制、私营、混合所有制企 业。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 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 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应承 担代理的法律后果,称为表见代理,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私营企业法 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四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1、清算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清缴所 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 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此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形式:1、全体合伙 共同执行;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 行,但并非全部事务。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处分 不动产;改变名称;转让或处分知识产 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以合伙企业名义担保;聘任外来经营管 理人员;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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