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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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四讲(二) ——走私罪
Crimes of Smuggling
走私罪概述
1、定义: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 关监管,(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 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2) 偷逃关税,擅自进出口普通货物,或(3)未经 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 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4)直接向 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5)在内海、领 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
后续的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 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 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 内销售牟利的。
(2)通关的走私行为,即进出国 (边)境有合法
手续,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 瞒过海关监管、检查,进行偷运、偷带货物或物 品的走私活动,或通过邮寄进行走私活动。
(3)后续的走私行为,即进口的货物或物品是
合法的,但进口以后违反批准进口时的规定,擅
自非法把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把减、免关 税的货物、物品在特定用途、地区、企事业单位 等范围以外销售牟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 而转变为走私行为。
作为本罪对象的武器、弹药,是指各种军用的具 有杀伤力和破坏力的兵器及其使用的弹药,不包 括民用的猎枪、麻醉枪、气枪之类。
本罪与其他走私犯罪一样,以违反海关法律、法 规,逃避海关监管为前提。实施本罪逃避海关监 管的方式,主要有:
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走私行为的危害性与犯罪化的依据
(1)擅自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特定 物品,从而破坏了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甚至有
损国家利益。
(2)偷逃关税,从而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3、走私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绕关的走私行为,即不经过国家的海关或
边卡检查站,而是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边 境线上,非法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活动,逃避 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监管、检查。这种行为不仅 仅是走私行为,同时也是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准走私行为和走私共犯
四(三) 将刑法第155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 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 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 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 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 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1.定义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
4.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 督、检查和管理,进行走私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两个 基本特征。
本节罪中,除文物、贵重金属仅限于出口才构成 该罪外, 其他各罪不区分进口和出口。
冠以“走私”的罪名,除了本节的十个罪名之外, 还有“走私毒品罪”(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第347 条)。
(4)准走私行为,即不属于直接进出国 (边)境
的走私行为,而是间接走私行为。行为人虽并不 直接进行绕关或通关、后续的走私活动,但他直 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收购、运输、贩 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与走 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 证明以及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为 走私罪犯服务牟利,实际上是走私行为的延续或 是走私的共犯,所以均以走私罪论处。
3.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 润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只有具有犯罪故 意的走私行为才构成走私犯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走私的故意,但却有某种违
反海关法规、违背海关监管的行为,则不属于走 私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由于不懂海关法规或者 因疏忽大意而该报未报或者漏报、错报关税的, 都不构成走私罪。
修正案八对本节的规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 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 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156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 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 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本节罪的特征
1. 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节 罪的主体,单位犯罪都实行双罚制。
2. 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走私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只有违反海关法规, 严重破坏国家对进出口的禁进、禁出、限进、限 出、限量、限值的管理活动和有关对外贸易管理 制度的走私行为,才构成走私犯罪。
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2.主要特征 (1) 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2) 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3)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
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武器、弹药
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我国关于海关的法律、法 规,主要有《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 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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