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共14页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
标准化考点考场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考场(以下简称“标准化考场”)管理,提高标准化考场使用效率,井确保考试的科学、公平、安全、规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山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准化考场是由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建成的,主要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
在保证国家教育考试优先的同时,可承担其他教育考试任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学校设立考场管理小组,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中心、电教中心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负责考场使用的协调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考场管理的日常事务,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处理,教务处负责考场使用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考场临时使用申请的审核和报批、考场使用情况的公告。
后勤管理处负责考场内部仪器设备维护及使用管理、考场内部环境整理、考试期间的考场外部环境布置及其他后勤事务。
电教中心和网络中心负责考场的网络维护、设备运行,以及考试前的系统调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考场设备的归属管理。
保卫处负责考生出入考点的管理及考场安全,并承担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的警戒任务。
第五条考试期间,由相应的考试主管部门成立考务指挥中心,全面负责当次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
第三章考场的使用第六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
特殊情况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标准化考场的使用须根据考试的不同等级和类型,分别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
第八条各类国家教育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非上级指派但属于学校教学计划内考试,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的,实行核准制。
组织考试或承担考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在使用前提出预约使用申请,写明考试举办者及考试批准机构、考试时间、考场使用要求及预估的使用量等数据,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国家教育考试(校级)标准化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校级)标准化考场技术方案目录第一章标准化考点系统功能设计 (2)1.1 业务分析 (2)1.1.1组织模型 (2)1.1.2业务模型 (2)1.1.3用户分类和用户模型 (4)1.2 功能设计 (5)1.2.1标准化考点的功能模型 (5)1.2.2各级指挥中心的功能模型 (7)第二章标准化考点系统建设方案 (8)2.1 概述 (8)2.1.1系统建设内容 (8)2.1.2系统技术标准 (9)2.1.3系统设计原则 (10)2.2 标准化考点巡查指挥系统 (12)2.2.1系统结构 (12)2.2.2系统性能 (17)2.2.3校级标准化考点系统建设 (19)2.2.4系统可扩展功能建设 (25)2.2.5系统功能 (33)2.3 标准化考场网上巡查系统资质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1山东省内地市平台用户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2山东省考试院平台合同(复印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3巡查系统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4中央电教馆认证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5SIP网关3C证书及检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6流媒体服务器检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79600巡查系统软件测试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考试标准化考点
考试标准化考点
考试标准化考点是指对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进行管理和监测的场所,对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性以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化考点的建设标准包括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指挥系统、考试业务管理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等。
标准化考点的建设与使用在各个地区和学校中均有不同的情况,一些地方例如广东省等已经进行了多轮建设和优化。
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有利于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考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教育部考试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7、具备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处、医务室、咨询服务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标准化考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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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考场规范
1、考场应选用环境条件较好,相对集中的教室;
2、标准考场的监考教师人数规定为每考场2人;
3、标准考场的考生人数规定为每考场30人;
4、在考场的明显位置张贴当日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考场座次安排表和考场规则;
5、考场布置要求:
1)考生单人单桌,课桌抽屉背向考生
2)课桌右上角粘贴每位考生的学号、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例如:
注意:考试成绩在记入成绩时将与学号相对应。
学号应填写学院教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号码,不得随意涂改、更换,否则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3)考场内坐次安排按照“W”型排列
4)考场内设置考生物品专用桌(应与考生座位分离),存放考生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6、考场应保持干净整洁课桌抽屉内无纸屑杂物,为考生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
7、考试过程中应安排医务和相关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龙湾教育网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教育部考试中心二〇一一年四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7、具备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处、医务室、咨询服务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是指国家在教育考试中所确定的标准化考试内容和要求的地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是为了统一考试内容和要求,确保考生公平公正地参加考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可以确保考生在参加考试时所接受的考试内容和要求是统一的,避免了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保障了考试的公平性。
其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可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因为教育教学的目标和要求都是基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来确定的,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还可以对教育教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考试内容和要求的统一规定,可以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教学的特点,确保考试内容和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考试内容和要求的理解和掌握,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综上所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对于教育教学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对教育教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加强对教育教学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制度,为教育教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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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最新考试复习试题、高等教育自学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等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工作和按要求做好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最新考试复习试题用房能够满足最新考试复习试题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场所能与非最新考试复习试题场所分开,最新考试复习试题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10、具有互联网、、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第七条组织机构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第八条环境布置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设置举报箱.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考场设置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第十条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第十二条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第十三条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第十四条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第十六条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试答卷安全保密第十七条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第十九条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第二十条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第二十一条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第二十二条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第二十五条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人员选聘与培训第二十六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第二十七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第二十八条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主考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九条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考试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考前准备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第三十一条考试实施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第三十二条考试指挥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第三十四条材料保管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每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第三十五条突发偶发事件处置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评估与奖惩第三十六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按照标准化考点评估要求对考点进行定期评估,对优秀的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合格的考点,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考试资格直至撤销考点等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范中涉及的有关信息技术规范,由我部另行制订、下发.第三十九条各省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其他教育考试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2.监考员职责3.系统管理员职责4.视频监考员职责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一、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四、负责本考点试答卷和备用试卷的管理.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如遇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招委会或考委会.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招委会或考委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九、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的其他工作.监考员职责一、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三、监考时佩戴监考工作证件,严格遵守考点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四、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宣读考试指令、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五、考前领取、分发试卷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试卷密封情况.六、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核查考生身份,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七、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规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九、自觉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十、不将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十一、认真负责本考场答卷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并做好考场记录.十二、考前、考后按要求检查、清理考场.十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十四、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系统管理员职责一、在主考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二、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网上巡查系统、考试业务系统、考生身份识别系统、指挥系统、无线信号屏蔽设备、校园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等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持证上岗.三、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日志记录等工作.四、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五、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六、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七、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视频监考员职责一、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通过网上巡查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二、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掌握网上巡查系统的使用方法.三、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四、考试进行中视频监考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五、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六、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七、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八、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
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设备:包括考试信息化设备、监控设备、电力设备等,要满足考试
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考试环境:考点应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包括考场布置、座位安排、噪
音控制等,以利于考生正常发挥。
3. 考试系统:考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考试系统,包括考试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4. 考试监管:考点应建立完善的考试监管机制,包括考试过程监管、考试
数据管理、考试结果复核等,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5. 人员培训:考点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考试规定、掌握考试
操作流程、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安全保密:考点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以保障考试信息安全和考生隐私。
总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安
全性和准确性而制定的,考点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标准化考点运维管理规范
标准化考点运维管理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是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我校标准化考点运维管理工作,提高标准化考点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通知》等文件规定,制订标准化考点运维管理方案。
第一条:运维人员管理及运维小组负责我校标准化考点系统运维的各项具体工作,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且承担标准化考点系统运维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条:考前检查管理及运维小组在考试之前组织技术人员检查学校网络连接情况,主动将本级设备与上级设备进行联通性调试,检查设备运转指标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与维保公司联系解决,并报告上级教育考试机构。
设备调试工作完成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设备参数和配置信息。
第三条:视频值班视频监控室须有技术人员值班并按相关考务规定配备视频监控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监督考场考试秩序。
第四条:试卷监控视频监控须全面覆盖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场所、考务办公室、考点试卷临时保管室等含有试卷的场地,对试卷进行全程无死角监控。
保密室和考点试卷保管室视频监控录像从试卷进入前20分钟到试卷离开之后结束;考场视频监控录像从每科考试开始前30分钟至当场考试结束后20分钟。
无线电作弊防控设备与考场视频监控设备同步开启。
第五条:监控标示与水印视频监控网上巡查系统中各考场的摄像机名称须标识为所对应的考场,摄像机名称以水印的方式在视频监控画面上显示,水印位置统一在画面的左上角或右下角。
摄像机名称及视频水印统一格式为“地市名称+考点名称+考场号+摄像机位置(前|后)”,保密室摄像机名称及视频水印显示格式为“省简称+地市名称+县区名称+保密室+序号”。
第六条:存储考点监控录像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服务器上须按考点考场数建立对应的考场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考场号,文件夹内存放本考场前后摄像机的录像文件,录像文件命名格式为“地市名称—考点名称—考场号—教室编号—摄像头位置(前|后)—起始时间(yyyymmddhhmm)”。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视频及网络监控技术参考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视频及网络监控技术方案前言 (3)1、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通用技术规范 (4)1.1范围 (4)1.2规范性引用文件 (4)1.3术语和定义 (4)1.4系统构成和主要功能技术规范 (5)1.4.1系统总体结构 (5)1.4.2传输网络 (5)1.4.3监控中心 (5)1.4.4用户终端 (6)1.4.5前端系统 (6)2、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功能建设技术参考标准 (6)2.1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建设组网模式 (6)2.2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省级)设计参考标准 (7)2.2.1省级考务指挥中心设计参考 (7)2.2.2省级视频巡查室设计参考 (8)2.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省辖市/扩权县)设计参考标准 (8)2.3.1省辖市(扩权县)考务指挥中心设计参考 (8)2.3.2省辖市(扩权县)视频巡查室设计参考 (9)2.3.3省辖市(扩权县)保密室巡查完善及升级设计参考 (9)2.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县/区级)设计参考标准 (10)2.4.1县(区)级考务指挥中心设计参考 (10)2.4.2县(区)级保密室巡查完善及升级设计参考 (11)2.5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考点) 设计参考标准 (11)2.5.1考点管理中心设计参考 (11)2.4.2考点视频监考室设计参考 (12)2.4.3考点前端设计参考 (12)附录A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省辖市/扩权县)技术参数参考 (13)附录B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县级)技术参数参考 (22)附录C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考点)技术参数参考 (28)附录D 《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技术规范》节选 (30)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的管理效能,给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运行以充分的技术保证,教育部提出了建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工作要求。
E5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试行)
附件:2010年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试行)总则第 一 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 二 条 本规范适用于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 三 条 本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 四 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 五 条 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考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统一规范标准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考区统一制作、下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 六 条 具备的条件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件。
2、主要领导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能够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完成承担的各项考试工作。
3、具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培训、调配。
4、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5、具有的考场数量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6、考试用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7、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全面覆盖保密室、试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可通过网络将监控图像传送到上级考试机构。
8、具有指挥室、监控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咨询服务处、保卫处、医务室、饮水处、车辆存放处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标准化考场使用规定
标准化考场使用规定
一、标准化考场是指教室内安装视频监控、考试标准化用语发布系统、考场内外无线信号屏蔽系统等通过标准化要求的考场。
考试管理部门通过网上巡查、巡考,能直观了解各考场的考试过程,及时掌握各考点的操作是否规范,确保考试的严肃性。
二、标准化考场的归口管理单位为信息化中心。
标准化考场仅用于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级统考试,其他部门如需使用标准化考场相关系统,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信息化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同时遵守标准化考场使用保密要求。
三、考试管理部门考试前十个工作日须填报《标准化考场使用申请表》送交信息化中心,信息化中心根据教室设备情况确定使用的教室。
四、考试管理部门需专人于考试前三个工作日和信息化中心工作人员起协调相关事宜。
考试时,信息化中心专人配合考试管理部门完成网上巡考和录制等工作。
五、各标准化考场所在教学楼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确保标准化考场调试、巡查、巡考等设备的用电和人员进出等。
并确保考试前45分钟开启所用标准化考场的所有设备电源,直到考试结束45分钟后关闭。
六、考试管理部门应在考试结束三天内拷贝监控视频资料,逾期不拷贝的监控视频资料,信息化中心将视为无用视频予以删除。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
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立项和资金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制订本地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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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第五条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
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
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
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
第七条组织机构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
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环境布置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
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考场设置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
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十条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
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
第十二条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
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
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
第十三条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
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
第十四条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
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
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十六条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
试(答)卷安全保密第十七条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
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
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
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
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
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
第二十条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
第二十一条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
第二十二条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
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
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
第二十五条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
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
人员选聘与培训第二十六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选聘。
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主考负责。
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
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
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考试组织实施第三十条考前准备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
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
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考试实施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
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
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
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
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
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三十二条考试指挥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
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
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材料保管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
每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