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开征清香坪-格里坪片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复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绵府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1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新修订的《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绵阳城市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是保障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费用。
针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出现的新问题,为了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及时征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办发〔2005〕24号)精神,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污水处理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进行征收,凡是在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条市财政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日常代征工作分别由市水务局和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其供水区域及管辖负责。
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足额解缴市财政专户,过期未缴的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在次年支付给代征单位或企业。
第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应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催缴,并可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5‰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改方案》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攀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改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7]9号东区、西区、仁和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业:《攀枝花市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8日攀枝花市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改方案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函》(川环函〔2016〕19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切实加强我市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依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全面整治水源地保护区内生产生活行为;完善穿越水源地保护区交通警示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预案,加强演练,确保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时能够及时处置,防止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等。
二、整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集中整治,扎实做好我市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整改工作。
三、重点任务(一)金沙炳草岗水源地保护区。
1.金雅仙客酒楼。
存在问题:金雅仙客酒楼部分区域位于金沙炳草岗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整改措施:对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区域进行封闭隔离;对现有金雅仙客酒楼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一级保护区区域内杜绝任何生产、生活行为。
完成时限:2017年2月28日。
责任单位:东区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规范实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着力提升环境卫生管理质量和水平,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扫保洁制度进一步完善清扫保洁作业市场化机制,按规定开展清扫保洁企业经营性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提高考核标准和作业质量,特别是要加强人群密集、污染严重区域的清扫和冲洗频次,既要降低成本,又要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点上治理和面上治理同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持续好转。
二、强化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管理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以省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工作为抓手,完善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原有4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作,加强攀枝花旺能焚烧发电厂和盐边县二滩库区渔门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监督,适时更新环卫清扫和垃圾清运车辆,进一步夯实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三、规范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置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工作模式,确保城乡生活垃圾应收尽收、日产日清、规范处置。
市区主城区和盐边新县城,要依托已建成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将辖区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攀枝花旺能焚烧发电厂处置。
米易县待垃圾填埋场封场后,也要将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转运至攀枝花旺能焚烧发电厂处置。
同时,按照区域共享的原则,仁和区同德镇、布德镇、福田镇、太平乡的生活垃圾要转运至西区生活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米易县得石镇的生活垃圾要转运至盐边县生活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
《攀枝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攀枝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一、制定《攀枝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和规范,结合《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年)》,制定本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二、该《划分方案》划分区域有哪些?攀枝花市中心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和仁和区。
三、该《划分方案》划分原则有哪些?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划分、留有余地和区分特例。
四、攀枝花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备注:下划线部分为《划分方案》的重点内容。
1 类声环境功能区。
包括南山居民区、清香坪居民区和攀枝花公园界墙内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
包括炳草岗—大渡口—仁和镇片区、瓜子坪片区、清香坪—大水井片区、陶家渡片区、普达片区和阿署达花舞人间景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
包括攀密片区、弄弄坪片区、河门口—格里坪片区、宝鼎片区、金江片区和格里坪工业园区。
4 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2条铁路干线和42条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火车站和火车南站界墙内区域。
五、《划分方案》如何监管?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实施监督管理。
六、攀枝花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分布图备注:下划线部分为《划分方案》的重点内容。
攀枝花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分布图(一)备注:下划线部分为《划分方案》的重点内容。
攀枝花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分布图(二)备注:下划线部分为《划分方案》的重点内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指标类水域标准...
国环评证乙字第1025号攀枝花市沿江快速通道格庄段(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家属区段)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公 示 本)二O 一四年六月攀枝花市西区交通运输局北京华路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评价单位:目录前言 (1)1.总论 (3)1.1建设项目的由来 (3)1.2评价目的 (4)1.3评价依据 (4)1.4评价标准 (6)1.5评价等级及范围 (9)1.6产业政策符合性 (11)1.7规划选址符合性 (12)1.8环境保护目标 (14)1.9评价时段和方法 (15)1.10环境影响因子识别与筛选 (15)1.11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18)2.工程概况 (19)2.1地理位置、路线走向及主要控制点 (19)2.2交通量预测 (19)2.3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21)2.4占地与拆迁数量 (22)2.5工期安排、投资估算 (22)2.6工程土石方平衡 (23)2.7工程主要原辅材料及能耗情况 (23)2.8主要工程概况 (26)3.工程分析 (36)3.1工艺流程 (36)3.2水平衡 (44)3.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44)4.环境概况 (65)4.1自然环境概况 (65)4.2社会环境概况 (68)5.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0)5.1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0)5.2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1)5.3环境空气现状调查与评价 (72)5.4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5)6.环境影响评价 (79)6.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 (79)6.2水环境影响评价 (85)6.3声环境影响评价 (86)6.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93)6.5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93)6.6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95)7.水土保持方案及影响分析 (96)7.1水土流失现状 (96)7.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分区 (96)7.3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97)7.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98)7.5水土保持方案总体结论 (99)8.环境风险分析 (101)8.1风险识别 (101)8.2环境风险影响预测 (103)8.3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107)8.4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110)9.公众参与 (111)9.1公众参与目的 (111)9.2公众参与调查实施 (111)9.3公众参与评价结论 (113)9.4网站公示 (116)9.5结论 (119)10.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20)10.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20)10.2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22)10.3环保措施投资估算 (123)11.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建议 (125)11.1环境保护管理 (125)11.2环境监测计划 (128)11.3环境管理 (129)12.项目经济损益分析 (133)12.1项目带来的环境损失 (133)12.2项目的环境效益 (133)1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要求、建议 (136)13.1评价结论 (136)13.2建议 (140)附录一、附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项目外环境关系及大气、水质监测布点图附图3 项目近距离外环境关系、噪声监测布点及施工布置图附图4 攀枝花市西区道路交通近期规划图附图5 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6 项目区土壤侵蚀图附图7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二、附件附件1 攀枝花市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攀枝花市沿江快速通道格庄段(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家属区段)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攀西发改[2012]380号)附件2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攀枝花市沿江快速通道格庄段(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家属区段)新建工程执行有关环保标准的涵》(攀环函[2013]283号)附件3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关于攀枝花市沿江快速通道格庄段(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家属区段)新建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攀国土资西分[2013]119号)附件4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省道310线格福路与沿江快速通道西区段连接线新建工程拟选址意见的复函》(攀住规建函[2013]516号)附件5 搬迁安置方案附件6 关于攀枝花市西区交通运输局攀枝花市沿江快速通道格庄段(云南省金沙江木材水运局家属区段)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函附件7 项目水质监测报告附件8 项目大气监测报告附件9 项目噪声监测报告前言一、建设项目特点本项目建设标准为一级公路,起点在格里坪金沙漂流基地附近与金沙滩路及沿江快速通道西区段相接,终点与现规划建设的S310格福段与沿江快速通道连接线相连,路线全长480m。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攀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的通知(攀办发〔2006〕44号)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通知》(攀办函〔2006〕113号)精神,结合目前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实际,为确保煤炭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统一,避免收入流失,杜绝多头征收,降低征收成本,现将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范围。
凡是在攀枝花市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按规定应该缴纳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矸石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全额缴入攀枝花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户,然后再按比例对各县(区)实行分成。
要确保煤炭非税收入全面完整,防止非税收入流失。
二、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的协调配合。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协调和配合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搞好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凡在各县(区)境内和市级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现的煤炭非税收入征管问题,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全力协助和配合市地方税务局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违规的处置。
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征收煤炭非税收入。
凡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征收的煤炭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如不自行缴入或收到此通知后,各县(区)或部门仍有擅自征收煤炭非税收入者,一经查出,将全额收缴市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用户水价的复函
关于调整区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用户水价的复函尊敬的[用户姓名/单位名称]:感谢您对我们区属供排水企业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您所提出的水价调整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评估。
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水价调整的背景和原因:近年来,随着全球水资源日益紧缺和水污染问题的加剧,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我区作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面临着较大的水资源压力。
为了更好地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区决定对区属供排水企业的服务区域用户水价进行调整。
二、二、水价调整的具体方案: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本次水价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具体方案如下:调整范围:本次水价调整涉及我区所有区属供排水企业的服务区域用户。
调整幅度: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和用水量,本次水价调整幅度在XX%—XX%之间。
调整时间:本次水价调整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三、水价调整对用户的影响:水价调整将直接影响到用户的用水成本,我们深知这一点对您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尽可能减轻水价调整对用户的影响: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用户充分了解水价调整的背景和原因。
对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群体,我们将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鼓励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通过优化用水方式降低用水成本。
四、未来工作展望水价调整只是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个方面,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和水质达标。
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水处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与用户沟通互动,及时了解用户需求和建议,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五、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如果您对本次水价调整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敬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2•【文号】环函[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108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是否向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问题,我局正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协调。
涉及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保标准以及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完全处理等问题,我局将与相关部门统一答复。
二、关于在殡葬机构内部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如何征收噪音排污费的问题。
在殡葬机构内部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直接产生噪声的是悼念者,殡葬机构为其提供了场地等有偿服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此无具体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缴纳排污费的主体,并不征收个人的排污费。
因此,目前征收殡葬机构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的噪音超标准排污费依据不足。
对于在殡葬机构内部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的问题,环保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三、关于向电信局征收柴油发电机超标噪音排污费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攀枝花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攀枝花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04
•【字号】川价函[2002]52号
•【施行日期】2002.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攀枝花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川价函[2002]52号二00二年四月四日)
攀枝花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攀枝花市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费悉。
经研究,根据低价起步,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的原则,现将你市污水处理厂在建期间污水处理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攀枝花市污水处理厂(在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直接排放污水进管网的单位及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对城市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对其它经营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25元。
三、污水处理费由你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的一并征收,按月拨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污水处理厂应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六、请你们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宣传并采取具体措
施,认真落实对待困企业、职工和居民的减免政策,确保排污收费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21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211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你市报送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请示》(攀府〔2017〕2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攀枝花市观音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划定方案(一)取水口:观音岩水电站大坝右侧的31号坝段前(北纬26°31′17″,东经101°26′19″,取水口底板高程1115米)。
(二)一级保护区:以中泓线为界,正常水位线(1134米)以下,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四川省行政区域水域范围。
取水口侧与水域长度一致(自坝址控制断面向上游水平延伸260米),正常水位线(1134米)以上200米的陆域范围。
(三)二级保护区:以中泓线为界,水库大坝坝址向上游延伸3400米至川、滇两省行政区划界线,正常水位线(1134米)以下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范围。
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正常水位线(1134米)以上,右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二、工作要求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与云南省丽江市及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对接,依法完成保护区划定。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香格里拉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香格里拉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云价价格[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香格里拉县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批复(云价价格〔2010〕134号)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香格里拉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请示》(迪发改请〔2010〕46号)收悉。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09〕2506号)精神,结合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供排水价格调整价格听证会意见,现就调整你州香格里拉县城市供排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提高香格里拉城市供排水价格。
从2010年12月20日用水量起,城市供排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从1.76元调整为3.02元,其中:自来水供水价从1.51元提高到2.03元(含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价格从0.25元提高至0.99元。
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1.50元(含污水处理价格0.20元)调整为2.30元(含水资源费0.20元和污水处理价格0.80元)。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将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和行政事业性用水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50元(含水资源费0.20元和污水处理费1.10元)。
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详见附表。
二、同意对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供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即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供水价格执行附表所列的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用水量在16至25立方米的部分,在附表所列的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超过26立方米的部分,加价100%。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7.13
•【字号】鄂价能交[2007]146号
•【施行日期】2007.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7]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为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促进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就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在开征污水处理费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如果每吨水的收费标准在0.8元及以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如果每吨水的收费标准在0.8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落实好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补助或优惠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或措施,保证困难群众不因环境保护和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而出现生活困难。
三、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镇,自开征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1.18
•【文号】发改办价格[2004]93号
•【施行日期】2004.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月18日发改办价格[2004]93号)湖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鄂价能交[2003]240号)收悉。
经商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为提高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已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立即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2003年底以前开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上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
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
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2]48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2]48号2002年6月17日)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城区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宜价管字[2002]116号)收悉。
经审核报送的有关资料,参考当地政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的批复和项目配套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条件已具备,根据你市政府领导意见,同意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开征污水处理费。
2、经按照保本的原则测算,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吨0.50元,对城区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按用水量征收。
3、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的有关事项,请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转发国家三委、部、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340号)执行。
4、你局要对开征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年度审验,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企业。
——结束——。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攀枝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川水函[2015]567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攀枝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攀枝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川水函[2015]567号攀枝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省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受理编号:510000-20150421-000309)收悉。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攀枝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新建项目。
攀枝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的《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取水、用水、退水影响分析评价合理,结论基本可行。
报告书可以作为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二、同意该项目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乡金沙江右岸取水,设计引用流量0.0346m?/s,年取水量99.76万m?。
本项目废污水实行“零排放”,不设置排污口。
三、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请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上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在线监控系统,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加强计量系统的校核和管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准确计量。
四、凭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批复文件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直接向我厅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水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和开工建设。
五、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我厅有权依法限制取水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30•【文号】环函[2002]117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17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办[2002]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超标污水排污收费与污水处理收费执行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非超标的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排污收费制度,并同时明确了两种排污收费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据此,向水体排污的收费包括非超标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关于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关系及其适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9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设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第四条也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理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
第二章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第三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由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价格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备案。
第五条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但不免除超标排污费。
第三章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第六条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应按照补偿收集、运行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第七条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应在批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立项1个月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建期间的收费水平可低于正常运行期间的收费标准;在建期间所收污水处理费作为政府投入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期间收费标准应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污水处理成本+合理利润+税金。
污水处理费成本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中的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财务成本及福利费等构成。
为降低成本,尽量控制辅助设施的建设规模,制定标准时不考虑污水处理工艺设施和主干管及必要辅助设施以外的成本,采用社会平均成本并适当考虑个体成本差异的方法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四川排污费征收标准
四川排污费征收标准省物价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凡是四川省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而我省现行有关排污费标准的地方性规定将同时废止,但对部分行业在防治非典期间减免排污费的规定仍将继续执行。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超过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碳排污费,每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为0.4元,第三年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0.6元。
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将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最低每月350元,超标16分贝及以上的每月将缴11200元。
如果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的,征收额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
昼夜均有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指南]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
[指南]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鄂价环资规[201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委,住建局,、环保局:为改善建制镇人居环境~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要求~现就在我省建制镇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本省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其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鼓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可以向水体直接排放。
二、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镇排水管网的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建制镇居民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高于0.60元/吨~除居民外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高于当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人民政府委托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法定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法定计量装置的~其用水量按照法定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法定计量装置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