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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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洛政办[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6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2【实施日期】2014.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

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指导意见》要求,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福利经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福利经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福利经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洛人社[2011]222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
资福利经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洛人社〔2011〕22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07〕66号)、《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实施意见(试行)》(洛办〔2009〕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及转为正式人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洛办〔2011〕76号)有关精神,经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并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福利经费新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专业技术岗位从每人27436元/年提高到30402元/年;管理岗位从每人26491元/年提高到29457元/年;工勤岗位从每人25546元/年提高到28512元/年。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本次工资福利经费标准调整后,扣除办理大病保险96元,每月200元绩效工资标准不变,仍根据当月考核情况发放。

年度绩效工资专业技术
岗位从1504调整为1524元;管理岗位从1429元调整为1449元;工勤岗位从1354元调整为1374元,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几点建议

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几点建议
成本 来就有限 的服务资源 闲置 、浪 费。二是 康复辅 具服务机 构人员 管理 不规范 。 目前 。 由于 我 国的 康 复辅 具服 务人 才市 场 尚 未形
的问题和 不足。

会 上随意招收 ,没有经过 专业培训 ,缺乏应
标准等 ,最 终形成能 支撑康复康复辅具服 务机 发展的标准体 系。其 中 ,要重点制 定康复辅
构 管理机制不 健全 。部分 康复辅具服 务机构 存 在运行机 制缺失 。管理 不规范 、服 务不到 位 等问题。 要 解决 以上 问题 ,除 了健全 法规 、完善 监管 以及培 养人才外 ,更为重要 的是要加强 康复辅具服 务机构标 准化建设 。建设康复辅 具服务机构 基层设施 、服务规范 、服务人 员 资质 、服务 对象权益等 标准 ,以适应康复辅 具服务业发展 需要。 康复辅具服 务机构标准化 建设是充分保 障老年人 和伤残人 权利 、全面 增进老年人 和 伤残人福 祉 ,提 高他们的发展 能力 、促进 平
文化 、科技 、卫生 、劳动 、民政 、体 育 、社 件 。二 是 推进 行 业协 会 商会 脱 钩 。 加快 实 会 中介服务 等诸 多领域 。截至 目前 ,洛阳市 施政社 分开 ,积 极稳 妥推进 行业协会商会 在
社会组 织总数达 2 8 7 1 家 ,其 中 社 会 团体 9 2 8
机构 、职能 、资产 、财务 、人员等 方面 与行
政机 关脱钩 ;同时引入竞 争机制 ,探 索一业 多会 ,保持 良性竞争 。三是加快推 进社 区社
家 ,民办 非企 业单 位 1 9 4 3 家 ,以每 年 1 5 % 至2 0 %左右 的速 度递增 ,全市 每万人 中拥 有
展力度 。一是建 立完善社会组 织培训工 作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

“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二)年满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第四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或提高服务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第五条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农牧区代养、残疾人托养、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章服务项目第六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主要包括:(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服务供给方式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等。

(二)机构养老服务。

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等重点老年人群体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照料服务。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洛政办〔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3日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职权类别、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条件、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和调整、权责清单的要素变更等。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5 〕66 号)精神,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促进用人观念由“ 单位人” 向“ 社会人” 转变,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

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

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

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人员面试、体检、考核委托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经考试或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交由用人单位使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四、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市人事局、市编办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至3 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7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7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7月16日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根据《中共洛阳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十届第87期)和《洛阳市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工作方案》(洛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以推动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为着力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按程序打造合格的市场主体,通过股权划转、重组整合、破产关闭等形式,推动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实现国有资本、资产、资源、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活力和国有经济整体竞争力,为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有效改变政企不分及企业国有资产多头管理状况,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统筹发挥国有资本整体经济和社会效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政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政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洛政办[2016]25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文物局、洛阳市体育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5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洛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文物局、洛阳市体育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繁荣和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购买服务。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调发展、便民利民原则。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洛政办[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洛政〔2008〕1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在产业优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

主要支持范围是:(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二)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三)市服务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四)服务业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六)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发展;(七)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八)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1•【字号】洛政办〔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1日洛阳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65号)精神,加快我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增加有效供给,推动消费结构升级,确保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生活性服务业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联系密切。

当前,我市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产业结构正由“二三一”向“三二一”渐进,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更多依靠消费引领、服务驱动的新特征。

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有效地培育新供给、激发内需活力,是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换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途径,是引导新的消费需求、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增效,推动全市服务业大发展,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7〕8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7〕8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7〕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2日洛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解决生活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基层市场服务处移交各城市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基层市场服务处移交各城市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基层市场服务处移交各城市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洛政办[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基层市场服务处移交各城市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05号)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基层市场服务处移交各城市区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基层市场服务处移交各城市区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集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的精神,结合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实际情况,遵照“条块管理,以块为主”的市场管理服务原则,市政府决定市场中心机关与7个基层市场服务处分离,7个市场服务处按区域分别移交各城市区管理。

为确保本次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市场中心基层各市场服务处移交各城市区管理的必要性(一)市场中心基层市场服务处按区域整体移交各城市区管理,是强化集贸市场管理主体功能,提高集贸市场管理水平的需要。

市场中心7个基层市场服务处移交各城市区后,市市场中心主要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宏观管理,对各区落实集贸市场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履行责任主体职能,加强对全市集贸市场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二)市场中心基层市场服务处按区域整体移交各城市区管理,是强化集贸市场属地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市场中心7个基层市场服务处移交各城市区后,各区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将市委、市政府有关集贸市场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提升我市集贸市场的管理服务水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6]23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6〕23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3日洛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8日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政府应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原则和采购范围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权责明确。

市(区)、县(市)各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规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

规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

规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为规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办法,确保购买过程的透明、公正和高效,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立法与政策支持:1.国家立法部门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程序、标准和要求。

2.政府部门应建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支持制度,包括购买项目的设立、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等。

二、建立购买机制:1.进行需求评估:政府部门应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需求评估,明确所需服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

2.公开采购:政府部门在选择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时,应公开进行采购,确保公正竞争和选择最优质的服务提供方。

3.形成长效机制:政府部门应与社会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购买合同或框架协议等形式,确保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明确服务标准与绩效考核:1.制定服务标准:政府部门应与社会组织共同制定购买服务的标准,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工作进度等。

2.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购买的社会组织服务进行绩效考核,及时评估服务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对绩效优秀的组织给予奖励,对绩效不达标的组织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1.公开购买信息: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信息,包括项目设立依据、需求评估报告和采购结果等,接受公众监督。

2.建立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购买的社会组织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五、加强能力建设:1.培养社会组织服务提供方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提升其服务水平和质量。

2.政府部门应定期举办培训、交流等活动,提高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六、优化资金管理:1.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购买资金的合理拨付和有效使用。

2.完善购买资金的审计机制,对购买过程进行财务核算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透明。

七、完善法律保障机制:1.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针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的违规行为,建立追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建立争议解决机制:设立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解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洛政办〔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9日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执行效能,实现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提速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程序,把讲程序、讲规矩、讲效率作为工作的基本规范,落实“五个一”工作机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

二、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推进机制及考评制度》要求,凡是确定招标采购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一个项目,一个县处级领导分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专职联络员,一套推进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工作团队、工作台账和报告、督办、反馈等制度。

三、项目招标采购准备工作(一)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由市政府指定(或授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一级委局担任。

业主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概算、招标文件草案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控制价、合同体系条款拟定等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经工作团队审查后,报决策机构和决策领导。

(二)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业主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提出招标采购方式的建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由工作团队提出采购方式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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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118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
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

(三)财随事转。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原安排给该职能部门的相应财政资金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

(四)注重绩效。

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稳步推进。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下事项原则上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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