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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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118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

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

(三)财随事转。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原安排给该职能部门的相应财政资金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

(四)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五)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下事项原则上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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