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例文家族规章制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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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例文家族规章制度章程典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旭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行股东以
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
第四条典当行全称:
第五条地点: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
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
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
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
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十一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由
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公司出资额:万元,占总投资额的_%
公司出资额:万元,占总投资额的_%
出资额:万元,占总投资额的_%。

出资额:万元,占总投资额的_%。

第十二条典当行各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

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的,除应当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有典当行章程规
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
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典当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典当行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典当行
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典当行的剩余财产分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的章程;
(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维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依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五)遵守股东会决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或对外转让其全部出资
或者部分出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应
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

超过50%勺经省级
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权,视
为同意转让。

新进入的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并接受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典当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载入股东名册。

第七章股东会
第二^一条股东会由名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典当行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典当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典当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九)修改典当行章程;
(十)法律、法规及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十一)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
月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将会议拟定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主持。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
向典当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典当行章程;
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章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是典当行的常设机构,行使股东大会
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权力,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名。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由股东会以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董事可以由股东和非股东的其他人士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为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行章程及股
东会决议,并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典当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典当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典当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典当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典当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
年度至少应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列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否则其决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开会时,任何一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均有权发言,并有权提出议题,董事会对董事提出的议题应当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可米取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
它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董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董事对典当行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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