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测试从业人员资质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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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测试从业人员资质问题初探
作者:王效广麦尔阿巴.赫力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
摘要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在我国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调查中,已经逐步得到广泛应用。
但由于从业人员的良莠不齐也使得这项技术的应用褒贬不一,因此如何规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从业人员素质,是推广好利用好这项技术的关键。
关键词犯罪心理测试人员资质从业规范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45-01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是综合运用心理学、生物学、物理学、讯问学等专业知识,采取对被测人提问的方法,并通过计算机等电子技术,记录人的脉搏、呼吸、皮肤电阻、脑电波、身体动作等多项生理心理反应指标,进而评判被测人心理痕迹的实验心理技术。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这项技术引进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经在我国获得了明显的发展和成就,并成为我国刑事案件侦察和调查中普遍使用的一项技术,如犯罪心理测试专家武伯欣教授应用这项技术从1992年至今参与案件1300余起,施测1万余人次,就无辜和涉案人员的区分准确率达到98%,被公安一线称为”神探”。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取得重大突破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犯罪心理测试人员的良莠不齐,缺乏统一的规范管理所造成的由于错误使用这项技术而出现的冤假错案,因此而引发的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怀疑,无疑会对该项技术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
对此有关业内人士有必要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使用特别是从中暴露出的从业人员的资质问题进行思考。
一、犯罪心理测试从业人员素质“五级水平台阶论”
武伯欣教授多次在报告中讲到我国能不能搞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工作以及这项技术的成败是”三分在机器,七分在人员”。
因此目前殛需解决的从业人员的良莠不齐、素质偏低的问题。
武教授提出犯罪心理测试从业人员素质的”五级水平台阶论”,即门外汉水平——入门尝试水平——初级应用水平——中级应用水平——高级研究与应用水平。
二、犯罪心理测试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
从事犯罪心理测试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过系统的训练,要使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能够得以正确的运用,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专业知识条件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综合运用心理学、生物学、物理学、讯问学等专业知识,因此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生物学等专业知识,特别是普通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心理测量学的专业理论知识。
(二)一定的刑侦、司法等业务素质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主要应用于刑事侦察工作的侦察与调查,其应用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刑侦、司法等业务素质,能够熟悉犯罪侦破、审讯流程。
(三)具备丰富的办案测试经验
犯罪案件的实测,离开具备心理学资质、办案经验的人,再堂而皇之的硬件仪器或软件系统也是于事无补。
因此经验的重要性在犯罪心理测试中不言而喻.一方面要强调理论知识要扎实可靠;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在做中学,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三、国内犯罪心理测试从业人员资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内犯罪心理测试从业人员资质尚缺乏统一标准,主要表现在:1.资格主体不明。
即规定谁有权利开展心理测试不明确,在国内现在的情况是公安机关、研究院所以及以商业运作为背景的公司都有参与。
2.管理主体不明.现存的犯罪心理测试行业在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法律管理或者处于特定的行业管理之下,整体上还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
3.应用主体不明。
国内是明确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只用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调查而非人事选拔,但对于哪些人适合或者不适合测试还缺乏统一的标准。
而且就实际暴露的问题来看,从事测试人员的素质却令人堪忧。
有的地方就是只要有心理测试仪就可以进行心理测试,而完全不考虑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结果是这种测试往往要么是无结论,让犯罪嫌疑人滑过去,造成疑案悬案;要么就是错误的结论,造成杜培武这样的冤案。
这也使得本是因为从业人员素质的问题却使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被受指责质疑,斥为刑讯逼供的帮凶。
四、解决的办法
(一)开展专业培训,建立正规资格认证
我国可以参考国外办法并结合我国的情况开展犯罪心理测试的人员规范.或者以高校为依托,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或者由公安部统一建立专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学院,使国内的从事犯罪心理测试的人员都要经过培训。
地方上业已存在的测试人员必须进入学院重新系统学习或组织标准参照测验,不通过者必须接受系统学习或者禁入犯罪心理测试领域。
(二)建立督导制
犯罪心理测试人员即使到了工作实践岗位上也必须定期与自己的导师或督导联系,就测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馈探讨。
由于犯罪心理测试的特殊性, 督导也必须就学员的情况向上级进行反馈,对学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犯罪心理测试,是否能够胜任犯罪心理测试工作进行评判,而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学员实测的结果对学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
(三)严把从业人员素质关,提升人员素质
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刑侦、司法等业务素质。
在理论之外,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要选拔一批熟悉犯罪侦察、懂业务、好学习的人员加以培训。
(四)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定
根据各省市地区情况分配培训名额,从业人员统一挂牌编制在中央省市相关部门,限制地方特别是县购买仪器,添置测试人员,地方上需要测试必须向上级部门申请协助方可。
参考文献:
[1]陈云林,孙力斌.现代心理测试技术导论.知识出版社.2005(9).
[2]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现状与展望.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7).
[3]武伯欣,张明艳.犯罪心理测试者的资质.江西警官学院学报.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