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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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3.15
•【字号】浙价商[2001]83号
•【施行日期】200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浙价商[2001]83号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省出版总社:
根据国家计委、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34号)精神,现就我省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
经核定,适当降低我省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内文)印张价格,封面和插页价格仍按原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停止提取中小学教材价格调节基金。
从2001年秋季起,原规定在52克凸版纸黑白版和80克胶版纸彩色版教材价格基础上每印张外加0.02元的价格调节基金停止提取,已提取的价格调节基金暂作挂帐处理。
三、统一教材租型费率标准。
文艺及外语(不含小语种)类教材的租型费率定为4%,其它类教材的租型费率定为3%。
特殊教育使用及小语种外语教材的租型费率标准,由各出版社自主制定。
非租型方式出版教材的稿酬标准,要按照国家版权局1994年4月下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四、降低中小学彩色教材发行折扣率。
出版社对省级新华书店(发行所)黑白
版、双色版教材的发行折扣率继续按教材码洋的30%的标准执行;彩色教材的发行折扣率降为教材码洋的28%。
五、规范教学辅导材料价格管理。
对列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征订目录管理中的教辅材料价格,按照教材价格核定办法和适当低于规定的教材出版利润水平的原则核定。
其它教辅材料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任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以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等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学生或其家长强行推销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
浙江省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