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起源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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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起源与现状
物业管理雏形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

我国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房屋管理单位、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对住宅小区管理方式进行了各项有益的探索。

深圳和广州从8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香港和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革旧的管理体制,摸索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住宅小区管理的新路。

即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通过与房屋业主、使用人订立经济合同,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房屋区域周围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道路养护等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业主、使用人提供多层次的综合性服务。

国家建设部及时组织力量,学习广东等地的经验,先后多次召开现场会、研讨会向全国推荐。

1994年3月,建设部正式颁发了第33号部长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第一个主要法规。

此后,深圳、青岛、上海、珠海等地也都相继颁发了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把物业管理纳入到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至1995年,全国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达到10万余人。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2007年3月《物权法》出台,我省于2009年1月8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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