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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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专
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钦政办[2009]149号
【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的通

(钦政办〔2009〕149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钦州市巩固河道采砂(矿)
专项整治成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河道采砂(矿)专项整治成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城市饮用水安全,促进河流生态修复和河道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矿)管理的通告》(钦政通〔2008〕2号)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范围及监管对象
(一)工作范围
钦南区、钦北区和钦州港区范围内的河流,重点是已出让采砂(矿)权的河段及支流。

(二)监管对象
1. 采砂及运输船只;
2. 沿江河砂堆场及销售场所;
3. 道路运砂车辆。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河道采砂(矿)管理,严厉打击偷采和无证采砂行为。

(二)规范采砂(矿)权买受人(中标公司)开采活动,监督落实环保措施及采砂(矿)权出让设定的限制性条款,杜绝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确保河砂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河流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水资源,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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